旁聽學生姓名: 39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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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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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
105 |
訴 |
3512 |
台灣台北地方法庭(簡易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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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 |
105/4/14 |
10:50 |
11:03~11:2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我聽的這場法庭是獨任庭,對於開庭時間的安排因為上一庭開庭時間有所延誤,因此與預訂開庭時間有點差距,但還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
此案主要是在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請求被告退還兩萬元的價金,原告主張自己在跟被告購買股份且已經匯款,但是股份未過戶,被告避不見面,原告有試圖主動上門找被告,但被拒絕在外,因此認為被告違反誠信原則,欲解約。但被告矢口否認,認為沒有避不見面,而是流程上的問題,故還沒有將股份過戶。
在本案件的問答方式與態度公平公正,審判長充分了解本案之緣由,且讓被告與原告充分發言,也讓被告有機會為自己申辯。另外,審判會修正原告所提出來的主張,另如法條上的適用錯誤,審判長會予以修正。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本庭人員有獨任庭法官、書記、通譯、原告、被告代理人:
法官:能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也就是被告是否違反誠信原則,未將股份過戶進而避不見面,也能夠適當的行使訴訟指揮權,修正原告主張的法條適用。
原告:原告態度強硬,認為被告的態度確實違反誠信原則,因此主張被告是不當得利。
被告代理人:提出和解,但遭到原告拒絕。從中可以看出被告代理人認為價金2萬元的金額我方可以支付,不想在走法律程序,太過於繁複,顯然與原告對本事件的理解不同,原告主張「誠信」;被告代理人則主張的是「賠償」的概念,因此在法庭上有些意見不合的情形。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對於法庭設施方面,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很大的差別,因為當天我其實也聽形訴的案件,刑事庭的法庭設施是較為完備的,有兩個很大的投螢幕,能夠讓旁聽的人了解書記官的法庭紀錄,但是在民訴庭並沒有這樣的設備,因此對於旁聽的人來說,較難充分理解整個案件的緣由,以及案件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等等。另外刑事庭的法庭外有電子螢幕能夠看出現在正進行到哪一庭,且有原告、被告、律師的等待座位,但是民訴庭則是在外頭張貼紙張,並無法得知目前進行到哪,且沒有休息等候區。
這次的旁聽經驗很特別,旁聽了民訴以及刑訴,發現兩者其中的差別,但也可能是因為自己到的是簡易法庭,因此在程序上面與刑訴有很大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