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36
旁聽法院名稱: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陳家淳
|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範例 |
105 |
訴 |
46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8法庭 |
謙 |
言詞辯論 |
105/03/03 |
0914 |
0930~1000 |
|
|
105 |
訴 |
4069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1法庭 |
|
言詞辯論 |
105/05/18 |
0934 |
0930~094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開庭的時間是早上九點半,而地方法院開庭的時間經詢問後得知是九點,所以這應該算是非常早的案子。因為是屬於地方法院的案件,所以只有一位法官(獨任制)。這個庭主要的爭點在於變價分割和不當得利,依我對事情經過的理解(畢竟無法看卷宗,無法確定事情經過),應該是有一個甲長期住在乙的房子中,但因不知道何種原因,甲好像取得了這邊的居住權,但要給以一定的補償。爭點主要是在這個價格是多少,甲方主張420萬,乙方主張700萬,但經法官詢問,公定價個大約是600萬,然後如果以八折計算的話合理來講是480萬,法官建議兩造和解,乙方律師說獲通知當事人乙,過程十分平和。另外一個處理的課題是不當得利,因為甲在尚未獲得此屋的所有權時以居住在其中,因此有這方面的問題,而討論出來的結果是照公定租約支付。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地方法院的法官屬於獨任制,因為這次的訴訟感覺有向和解邁進,整體感覺起來十分和諧,惟就是一開始討論購買金額的時候,有意點點意見不合。這次的訴訟期間,我覺得比較有趣的是法官說下次開庭時把當事人甲、乙帶到法院來,因為律師是屬於他們的訴訟代理人,記得在宣判和言詞辯論時並不需要當事人到場。後來經過詢問後才了解因為和解屬於特別代理權,非經過當事人授予是不能隨便解的,因此法官才會這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