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15
旁聽法院名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
105 |
勞訴 |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6法庭 |
|
準備程序 |
105/05/25 |
9:30 |
9:55-10:08 |
|
|
105 |
訴 |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2法庭 |
|
言詞辯論 |
105/05/25 |
10:10 |
10:33-10:48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1) 兩造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皆到庭,足見開庭時間安排恰當。
(2) 皆為獨任庭,由法官一人進行。法官先請雙方當事人陳述己方的訴之聲明,這次剛好兩庭的訴訟代理人都有請求備位聲明的情況,實際見識到課堂上所學的知識被應用,印象深刻。我認為備位聲明的作法,符合訴訟經濟,可以減少法官及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上法庭的次數,也有效達成目的、解決紛爭,因此很支持這個做法;然而,對於少數沒有請律師的原告或被告,礙於不黯法律,可能會有援引法條不適當或是不知道備位聲明的情況產生,這方面或許就有賴公民教育、其他民間法律相關團體或是媒體等單位來多加宣傳、推廣。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
(1) 問案態度:兩庭的法官在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陳述時,常會打斷其發言,或是希望雙方根據他想出來的協調辦法走,屬於「較主動」介入審判的法官。此外,有可能是因為當天法官都有很多庭要開,又剛好每一庭開庭的實際時間較長,導致預計開庭時間與實際開庭時間至少晚了20分鐘以上,兩庭的法官可能希望盡快將案件處理完,因此介入較多。但我認為無論當天狀況如何,除非兩造不遵守發言規則,有礙法庭秩序時,否則法官還是處於被動審判的地位為佳,惟可以適時行使闡明權,但不宜過度。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地院內設有便民禮民志工,可以引導民眾辦理報到或至法庭方向等等,這點我認為相當便民,畢竟一般人到法院的次數有限,且地院內又有刑事庭、民事庭的分別,第一次去很容易迷路,因此志工的幫忙就變得相當重要且貼心。此外,剛上大學第一次到法院旁聽時,因為不了解旁聽的規則及程序,也是透過好心志工的幫忙才知道原來旁聽並沒有太多限制、也不用特別換發證件等等,真的很感謝有志工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