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11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市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宣玉華,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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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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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
105 |
訴 |
46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8法庭 |
謙 |
言詞辯論 |
105/03/03 |
0914 |
093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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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
105 |
民事訴訟 |
48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8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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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 |
105/05/18 |
10:10am |
10:05~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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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次旁聽是屬於損害賠償的的民事訴訟案件,由審判長黃炳縉來主導整個審理過程,由申訴人因為房屋出資問題與被申訴人產生的資金上的糾葛,主要是原告主張被告有詐欺的行為,而在答辯過程中審判長會不斷的重複申述原告與被告的言詞辯論內容好讓書記官去記載,而這個房屋的糾紛在兩方於之前在宜蘭地方法院已經有過另外一起的違約金上的糾紛了,而被告在駁回原告的內容所準備的證據上持有當初在購買房屋或是資金糾紛前的電話錄音檔案,用以證實自己是清白的,再交給審判長的程序中是透過通譯這個角色輾轉交到審判長得手上的。而我覺得在審判過程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申訴人有請律師,而被申訴人則是自己一個人來,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關係並不單純,因為申訴人是被申訴人的未婚老公的前任女友,所以有點像是前任女友與現任女友之間因為自己的男朋友(前男友)奸的財產上糾紛所以才會鬧上法院的。在審判最後審判長說了因為已經又在宜蘭地方法院有訴訟過的紀錄,故為何不在宜蘭地方法院以追加的方式要求損害賠償之責任,個撤回其訴訟。而上訴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完全沒有說任何一句話,而是由自己委任的律師來做辯駁的行為。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整個審判留長我們看見了審判長和兩位法官在旁邊,也有看到申訴人旁邊有委任律師的情形,而書記官就坐在審判長的下面隨時待命等待審判長的話語,而旁邊坐著通譯,現場則是沒有看到法警的出現。審判長再詢問中的態度我認為是屬於中立傾向的,在整體言詞中並沒有看出是否有特別偏頗偏向哪一方的傾象,而在審理過程中法官邱蓮華也有在最後的言詞辯論的尾端也再度更加清晰的闡述研醋辯論的結果,反而有點在主導整體審判過程,而訴訟程序進行顯然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都已經準備好齊全的資料與做好各種的心理準備,所以雙方在言詞辯論中都是處於理性的狀態,雙方也都握有有利於它們的證據才進行言詞辯論的辯駁。個在整個流程中我覺得每個角色都有近好敬業的精神。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這是我第一次來到地方法院旁聽民事訴訟上的糾紛,故在可以隨時走到法院去旁聽感到新奇,也在訴訟過程中看出了書本上說的人民因為生活上的揪粉鬧放法院,儼然法院就是在雙方和解不成的狀況下成為人民所寄託的公平正義得審判,而我覺得法庭設施讓後面椅子可以讓人民近來旁聽訴訟或是言詞過程讓我們有一種審理案件的透明公正化的表率象徵,這是我很欣賞的。在這次整體言詞辯論中也可以看見律師在闡述事件的立場遠比申訴人或是被申訴人還要條理清楚,也更具備有專業性,所以我覺得在對於申訴人因為娉請律師而會有一些許的優勢。法庭上有具備有錄音的功能,我們在進去旁聽以前要先關閉手機,避免手機有鈴聲擾亂了法庭審理的環境,這點我很欣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