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06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郭銘禮                

 

案   件

資   料

 

年  度

 

字   別

 

案  號

 

法                      庭

股 別

 

庭           類

開           庭

日           期

預 定 開 庭 時 間

實     際      開         起         迄      時        

 

 

104

 

重訴

 

1322

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第 30 法庭

 

 

言詞辯論

 

105/05/19

 

1000

 

1000~1030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 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在進入法庭前,在庭外的報到處先確認這是否為我在庭期查詢上想要旁聽的民事訴訟 庭,此次旁聽的民事訴訟被列為「重訴」,是以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六百萬元為準,訴訟 的原因主要是原告與被告安泰銀行所簽訂的額度書爭議。雙方的當事人皆未到場,由律師 代理,法官讓原告律師先作主張,之後換被告律師進行說明。雙方律師以不同角度切入進 行攻防,原告律師以現有法條與相關名詞定義搭配證物作說明,而被告律師則對法官「說 之以情」,認為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若是原告當時簽訂契約時對於「規劃服務費」的部 分有異議,大可不要和他們簽約,改去找其他銀行簽訂契約。

後來法官問:「兩造對彼此書狀有何爭執?」原告認為額度書上所謂「規劃服務費」 的收取並不合理,認為並未享受到服務,而被告則認為原告表示沒享受到服務利益此點與 事情並不相符。法官訂定下次開庭時間為 105 年 7 月 7 日上午 10 點 25 分,主要是做整理 爭點的部分,並要求兩造於 105 年 6 月 17 日前遞狀。法官時間掌控得很好,準時於 10 點 30 分結束,而有趣的是,在我離席之後,在庭外聽見原告律師跑去問被告律師「是否有 和解的意願」,不知道這是原告的意思,還是律師與律師同業間的一種「默契」呢?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 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此次為獨任庭,底下有書記官與通譯各一位。郭法官問案態度很認真,律師在作說明時, 不太會去打斷,皆專心聽訟,並拿筆註記,有疑問時也會適時提問,時間流程掌控上也做得 很好。此外,原告律師僅一位,而被告律師則有兩位,但看得出來被告律師應該是大律師帶 小律師,大律師負責答辯,而小律師則是負責幫忙翻找訴訟資料,供大律師查閱。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與台北地檢署共同使用一間辦公大樓,我是從地檢署的門口進去的(後

來才知道原來另一邊還有簡易庭的門口),門口有金屬感測門與警察檢查隨身物品及書包。法 庭外有很多座椅,能讓民眾在外面坐著等待,也設置多處服務台,有司法志工協助你找法庭
(民事法庭真的超多間的),或是詢問相關問題。在第 30 法庭聽完言詞辯論後,大略參觀了 一下台北地院,一樓有郵局、訴訟輔導科,地下一樓有理髮廳、哺乳室、便利商店等,內部 設施與機能還蠻齊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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