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03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宣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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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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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重訴 |
1213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3法庭 |
青 |
言詞辯論 |
105/04/01 |
0930 |
0930~105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案為當日上午在地院民事庭第23法庭的第一庭,案件事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訴,當事人兩造分別為○○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此為一審之初審採獨任庭,因此審理之法官僅有一人。
(1) 開庭時間之安排:
在時間安排上,雖然是早上第一庭,但是因為是9點半才開始,並不算很早,所以不論是對於法官、律師或是兩造雙方而言都算是比較適當的時間。不過可能因為是第一庭的關係,所以並沒有發生延後開庭的情形,很準時的在9點半左右就正式開始。
(2) 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
因為這一次開庭主要是以言詞辯論為主,因此一開始在我的想像中應該是被告與原告會有比較多的互動,但整個過程中都是由法官主導問答順序,而且步調非常緩慢,並沒有想像中如此針鋒相對,偏向於「你問我答」的答辯方式。
而在一開始開庭時,法官的問案態度就讓我感到驚訝,因為法官似乎是對原告代表律師很不滿意,一開頭就用很兇、很嚴厲的口氣詢問原告律師,反觀對被告律師就很客氣,可以很明顯地看出法官對其態度之不同;而原告律師有兩位,一位是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另一位則是名義上的律師代表,其中法官是對原告訴訟代理人非常不滿意,認為在之前的開庭過程中,他並沒有將訴訟原由、適用法條解釋清楚,因此當法官問完問題後他便要開口解釋,但只要他一講話法官就打斷他,所以原告訴訟代理人很少將話說完,直到原告律師(另一位律師)向法官抗議後才結束這種情形。
(3) 爭點討論:
在這次言詞辯論中,法官主要疑問點有二,一為原告提出之對方違約是指違反了哪一份契約?是否有證據證明對方違約?二為適用法條之依據,因為在起訴書中標題是以對方違反公平交易法33、34條(聯合行為)起訴,但在內文中討論的卻又是侵權行為(民法245-1條、184條),因此到底本案適用法條是哪幾條?
從法官的疑問可以了解到法官非常重視法條依據和證據,因為法官不斷要求原告律師說明甚麼是侵權?侵權的定義是什麼?那又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對方違約?請求權基礎在哪?由此可知在先前幾次開庭應該就有過類似疑問,只不過法官與原告似乎沒有達成共鳴,還是處於各說各話的立場,所以才會到本次開庭時依舊還在爭執適用法條與證據之有無。
而被告律師也針對原告律師所提出之內容做出回應,首先對於原告提出訴之追加有反對意見,因為原告一開始只有針對被告違約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後來又追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當中之聯合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之但書,被告律師認為訴之追加會有延滯本案訴訟程序之可能,因此反對;第二,原告提出之締約過失與本件消約是不同的事實基礎;第三,綜合上述認為原告的請求內容與本件無關,請求法官查明。
在本次開庭中,法官、被告與原告律師都是以以上幾點作為主軸討論,但都是以陳述自己意見為主,並無激烈的言語衝突,只不過雙方似乎都沒有想要進行討論的意思,都是交由法官來主導問題、回答,沒能看到精采的言詞辯論是我認為比較可惜的地方。
(4) 流程:
一開始開庭法官馬上針對原告提出問題,沒有先重述一次上次開庭結果與案件內容,而在法官問完問題後,原告律師便緊接著回答,只不過沒能完整回答問題即被法官打斷,而大部分時間都是由法官與原告間一問一答,反而是與被告較少有問答過程,直到原告將所有意見陳述後法官才詢問被告是否有不同意見,原告與被告間並無直接辯論。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1) 法官:
本案之法官在問案態度上是比較有爭議的,因為整個過程中法官對於原告律師是比較壓迫、嚴厲的,不知道是不是在之前幾次開庭中有過甚麼問題,所以才會導致在本次開庭中法官對原告律師有如此行為,但我認為即使如此在問完問題後也應該給予原告律師公平的回答機會,而不是一直以激烈的問法來否定原告律師的回答,並且在問答過程中,法官一直對原告律師說希望他能表現出像個專業的法律人,因為原告律師很明顯是剛擔任律師不久,所以不論在應答上或是陳述意見上都有所不足,但法官的這種說法我認為是偏向對人身而非事件上的意見,而反觀法官對被告律師卻以較為尊重、平等的態度進行詢問,此種作法可能沒有達到「公平、懇切」的態度標準。
除此之外,法官在審理案件中表現出有點不耐煩甚至煩躁的神情,讓整個過程顯得很沉重有壓力,不過法官對於案件內容的掌握度很高,而且也很專注聽兩造雙方的意見陳述,只要聽到他認為有問題或不妥的地方時,法官便會馬上進行詢問,而且也很認真地翻閱起訴書對照,對於爭議點也會認真地去釐清、討論,特別是在法條適用與解釋上非常細心。
最後在訴訟指揮權上,我認為法官做得很徹底,整個過程都是由法官主導,不論是問答順序還是問答內容都由法官來引導兩造雙方,優點是有秩序、清楚,但缺點是限制了兩造的討論範圍,且因為法官對兩造的態度不同,也因而導致雙方在話語權上的不公,不過整體來說過程流暢、有秩序。
(2) 律師:
原告與被告都是委託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沒有親自到庭上做問答,不過都有到場旁聽,所以整個過程都是由律師與法官共同完成。首先在原告方面共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與原告律師兩位列席,原告訴訟代理人是一位很年輕、看起來經驗比較不足的新任律師擔任,旁邊坐著是一位看起來經驗豐富的資深律師,在我的觀察之下,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看起來準備不足,因為當法官問他起訴原因、適用法條時他都回答不出來,甚至還出現說詞反覆的情形,在表達上也給人一種不確定的態度,連在陳述意見時都是由旁邊的律師一字一句告訴他怎麼說,整體上說詞不清、易受他人影響。其中當法官詢問他為何起訴書標題是寫違反公平交易法但內文卻在解釋侵權行為時,他的回答竟然是每個人的下標題習慣不同,此種毫無邏輯的說法讓人不免懷疑他的專業度。
而被告律師與訴訟代理人相較於原告律師則看起來準備較為充足,回答法官問題時較為有條理,也能準確回答問題內容,更讓我欣賞的地方是在法庭開始前,我就有看到他們坐在庭外討論案件內容,並且在庭上回答問題時的態度也較為恭敬有禮,整體來說專業性高。
(3) 書記官:
本案的書記官在紀錄上比較慢,而且容易打錯字,因而導致整個過程大部分時間都花在打字、修正上,不過幸好有法官告知書記官如何書寫、有兩造雙方共同檢查是否有打錯,否則有可能就會因為一字之差而出現歧義。在本次旁聽中我才了解原來書記官如此重要,不只是因為他負責記錄了整個過程而重要,書記官的打字速度、效率是會影響整個訴訟進行的步調,就像本案一樣,因為書記官的效率較低導致整個過程變得很緩慢,也可能因此影響到法官與兩造雙方的論述。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相較於高等法院而言,地方法院的法庭設施比較平易近人,而且庭數也很多(當然開庭時間都沒有那麼長),即便門口一樣有安檢的程序但進出的人等多,好像就沒有那麼嚴格。
其中我比較好奇的一點是被告與原告位置上是否裝有麥克風,因為在這次旁聽中我發現法官的聲音是很清楚的,但是原告和被告的聲音卻不是很大聲,導致書記官在紀錄時也容易出錯,不過也有可能是因為這一庭的空間較大,所以聲音較不清楚。
另外因為這是我第一次到台北地院,一開始很擔心會找不到法庭位置,但還好在地院內的指標非常清楚,所以很容易就找到法庭位置,這是我認為很便民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