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76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楊博欽
|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
104 |
建上 |
000005 |
第十一法庭 |
議 |
準備程序 |
104/06/25 |
1630 |
1645~174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次我與同學去聽得開庭是屬於準備程序,所以是獨任庭。而在開庭一剛開始,法官先閱讀厚厚的相關卷宗一陣子後,便開始問上訴人的此次聲明為何並不停確認其主張,也要求上訴人針對他們所提的證據聲明拋出問題,確認其證據力。接著就問被上人針對上訴人所提有無任何意見,被上訴人就做出回應。最後,法官問雙方是否有需要申請別的證據調查,此時上訴人希望傳喚證人,而被上訴人則回應無傳喚必要,但是最後由於發現是雙方認知上的錯誤,所以仍然傳喚證人。
一切基本程序結束後,法官想了想便提出他對於此案件的意見,對兩造進行利弊得失的分析。法官指出,原審是希望兩造和解,而此案件因為是工程款項上的糾紛,在證據調查上一定會有模糊的空間,只是交由法院來做一個最終的判決,但這判決可能與雙方所預期的有所落差,會有風險;又此案是民事訴訟,相較於須查個水落石出的刑事訴訟,民事的最終目的還是希望兩造要達成共識並解決糾紛,一來不需負擔律師費,也不要為了這筆給付工程款耗費太多時間爭執。
在法官一番努力之下,,兩造說出了當然也希望和解的話語,出現和解的契機,於是法官就努力的協調,雙方終於達成和解,接著法官確認是否有特別代理權後,進行了和解筆錄,成功的將此案做一個了結。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從一開始的詢問到之後和解調停都非常的精闢與誠懇,尤其在剛開始要確認證據或聲明時,工程資料非常複雜,他很迅速地找到要件,並繼續審判,還有在雙方有時表達不清楚時,他會再次重述一遍讓案情能比較快速釐清,而最後調停和解時更是厲害,不論是用情或用理都相當的有說服力,像是他就指出雙方會爭執到現在就是為了出氣,但或許金額差不了多少,是不是可以考慮和解,大家都各退一步,畢竟說不定以後還有合作的機會。
也很簡明的闡述了繼續打訴訟,對雙方都不一定有利,也不一定能達到雙方所預期的。最後,法官為整個案件做了很厲害的總結,令人佩服。
書記官:
書記官看似只是打字的工作,但其實需要將人所述用文字表現也是有一定得專業。由於都是法律用語,所以必須先瞭解那些法律用語,而有時各行各業的專業用語也要在很短的時間內快速地釐清,這次的書記官雖然有時會打錯字,但當法官提示有需修改之處時會立即更正,或是法官說到剛剛某人所言訴狀已有時就會將整排字刪除,是個需要十足專注力與邏輯的工作。
庭務員:
庭務員好像就是法庭的機動人員,隨時注意庭外的狀況或是提醒旁聽者一些注意的事項。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一進到高等法院便被他華麗的設施給嚇到了,高等法院看起來很高貴,都是大理石建構成的。而在我們一進樓上樓梯時,看到了一些奇怪的文字,很像是古代文字但不知代表什麼意義。而法庭外也有當事人休息區,可以讓當事人有地方可以等待。對了,再一進入檢查們後就有親切的工作人員詢問我們要去哪一庭,並引導我們前行,非常的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