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53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邱琪;曾錦昌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範例

103

231

台北簡易庭第4法庭

言詞辯論

104/03/09

0920

09301000

 

103

重上

579

第四法庭

準備程序

104/04/27

1100

11101023

 

103

816

第五法庭

準備程序

104/04/27

1115

11421159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579號的開庭時間是在接近中午的十一點十分,為獨任庭,法官為一女性,問案詳細,也聽的很認真,這一庭主要是損害賠償的糾紛,有關於刷卡換現金週轉的糾紛。上訴人出庭的是一般民眾,被上訴人則是由代表律師出庭。法官一開始是說明附件(證詞)能否當證據需要請本人來詰問、具結。後來她還有詢問有無其他證據要調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皆回答無,之後法官要求上訴人要在辯論程序前給書面具結,並且和雙方約定辯論時間,法官最後有很細心的說最晚要在何時提出證據清單與約定下次的辯論時間。
816號的開庭時間有延誤,我記得原本是要在十一點十五分開庭的,但是卻延後到十一點四十二分才開庭,這一庭也是獨任庭,法官為一男性,法官問案時給人的態度有點不耐煩,語氣也不是很好,這一庭主要給付代付款的糾紛,上訴人出庭的是兩位民眾,一男一女,看起來是夫妻,被上訴人則是由代理律師出庭。這一庭比較特別的是有證人出庭,證人是一位律師,他有先念一段保證詞,接著由上訴人問話,上訴人問話有些七零八落的,導致法官不悅,直接要求上訴人把問題問得更詳細,但後來上訴人又問了一個問題,是針對某個錄音檔的內容,法官就直接插話認為上訴人對於證人的問題很無哩頭,應該要先提出事證讓證人回憶才對,而且問題應該要問和代證事實有關的,導致法官和兩位上訴人之間有些不愉快。但後來法官有嘗試要緩和氣氛,和上訴人說明他也是很樂意幫忙解決問題,希望大家的氣氛可以不要那麼劍拔弩張,最後法官向兩造確認還有無證據要申請,雙方確認皆無,法官就和雙方約定下次辯論庭的時間後就結束這一庭了。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高院相對於地院氣氛是比較肅穆的,法官年齡與態度也有所差異,在地院時法官年齡普遍較低,甚至還有看起來才二十來歲的法官,但高院的法官目測應該都有五十歲以上,差異甚大。
    基本上不論法官的態度如何,我認為高院這兩庭的法官在問案上給人的感覺還是很公正的,雖然可能語氣不太好(但也可能是因為上訴人本身語氣就先不好了……),仍看得出來法官有盡力在壓抑不耐煩的情緒,而且專心聽訟。
    高院兩庭法官都很重視證據的調查,也許因為是準備程序的關係,兩位法官都很細心的一一確認證據的提出,對於書記官也都是很有耐心的指導他們記錄,常會主動提示句點或者下一句等;而兩庭的被上訴人代表律師說話都很有條理,而且心平氣和,絲毫不受上訴人態度所影響,對於法官也是非常恭敬的,令我印象深刻,果然是有受過專業訓練。
    綜合以上我認為在高院的這兩庭法官算是很有敬業精神的,當開庭氣氛不好時也會主動緩和與說明自己想幫助雙方的立場,令我深感佩服。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高院相對於地院的安檢就比較嚴格,除了會檢查包包外,還會要求我們通過一個門,但基本上他們態度都很好,不會給人不尊重的感覺。而在高院也有志工,會主動詢問我們需要什麼幫助,在外面的警察一看到我們時也問我們要來做什麼,得知我們是要來旁聽後,也很主動告訴我們可以到哪裡旁聽。
我認為高院交通還算方便,從地院走過來也不算遠,兩邊的警察和志工也都很熱心的告訴我們要怎麼走或者到哪裡可以搭車,讓我覺得很貼心。
這次的旁聽是我繼大一憲法課之後第一次來,好像和印象中的又有些不一樣,或許當初只是走馬看花,沒有像這次一樣很認真的紀錄所看到的每一庭,但我真的覺得我這次遇見的法官給人觀感都不錯,雖然在新聞上常常會看見「恐龍法官」等字眼,可是實際走一趟法院會發現其實臺灣的法律界好像也不是那麼沒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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