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29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洪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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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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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
103 |
建 |
231 |
台北簡易庭第4法庭 |
宜 |
言詞辯論 |
104/03/09 |
0920 |
093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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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建上 |
154 |
台灣高等法院第九法庭 |
申 |
準備程序 |
104/05/22 |
15:50 |
15:50~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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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我所旁聽的這場訴訟比較沒甚麼激烈性的對話過程,主要只是在確認訴訟標的是否要更變以及證物是否有需要再補充。
因為是準備程序所以院方只排了20分鐘來進行,但其實兩造真正有在進行申論的過程大概只有五分鐘左右,而大部分的時間都由法官來主導,主要是希望能夠讓兩造能夠私下進行協調,聽法官的說法似乎是不明白原告為什麼需要上訴,其實雙方可以私下溝通協調金額賠償的部分,原告原本所訴求的為合夥關係,要求被告給付營餘給予和其有合夥關係的原告,然而,原告又在向法官陳述的過程提到,其實該店並沒有盈餘連支付原告的薪資都不夠,這又是一種矛盾,若是合夥關係在沒有盈餘的狀況下,其實雙方都需要去承擔這樣的損失,然,這時原告律師又提出了那至少要支付原告有提供勞力時所應獲得的薪資,而這時被告律師提出,因為原告是實際在店鋪中的經營者,所以金錢都在原告手中,原告可以從所收取的營利直接拿走自己的薪資,但被告律師再說這段話時,其實又和原先所提到的內容有了矛盾,因為被告可能在一審時曾經指控過原告私自扣下營業所得未繳納給公司,原告承認並主張會有這樣的作為是因為被告一直不支付原告該獲得的薪資,雙方似乎陷入了死胡同當中。
歸納我所聆聽到的內容,其實整起訴訟主要在爭吵的點在於是否有給付了薪資、被告是否有責任返還原告所有當初投入創業時的押金,此外被告主張要求原告給付違約(提早離職)的違約金,而原告則要求給付應獲得的薪資以及押金返還,據於此,雙方所互相要求的金額皆太高,被告要求賠償約定薪資50倍的違約金,而原告要求3000萬,因此始終無法達成共識,因此只能依賴法院進行計算與分配。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這場訴訟為獨任庭,法官是位讓人得以到信服的法官,就如前一題所述,其實有記入筆錄內的很少,其他時間都是由法官在進行雙方理性溝通的勸說,我可以感覺到法官一直努力地想把問題的癥點點出來,畢竟其實雙方感覺都沒有很明白自己的主張還有所欲達到的目的,甚至,原告最後還說了,提起訴訟,訴求這麼高的金額返還只是因為被告一直不願出面好好談,所以原告對於訴訟內容其實沒有很在意,但法官的態度我覺得很值得學習,她很有耐心也很專心的聆聽雙方提出的說詞,沒有強迫他們接受法官的想法,只是理性的分析若能私下談妥會對雙方更有利。
而在律師的部分,對我來說,律師的存在除了是幫助當事人陳述觀點並盡可能的協助爭取權益外,對於法律相關概念應該要有一定的專業度,但在這場訴訟當中,原告律師可能是因為仍很年輕的關係,對於原告方所提出的觀點以及權益的部分沒有完全理解,甚至也未能幫助原告爭取權益、釐清癥點,如果我是當事人我應該會無法信任這樣的律師。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在審理期間,其實法庭的門是敞開的所以我們才能如此方便快速的就坐旁聽,但這是優點卻也是缺點,門外的聲響其實對於庭內的審理其實存在著干擾,尤其在庭內有錄音的情況下,我會對於這樣的錄音品質是否能夠完善有所質疑,因為是整個空間的收音而非以麥克風收音,雜音還有外在的喧嘩聲,就我所想像的,很多的對話過程應該無法完全收錄,而整場人員進進出出,其實也會影響當事人的情緒,尤其許多下一場的律師會提早個五分鐘進到法庭內預備,如果遇到穿著高跟鞋的律師,高跟鞋敲擊地板的聲音非常的大,這也影響了法官可能在做最後的確認和收尾等等這些重要訊息傳遞的效果,也許可以鋪設有吸音功能的地毯盡可能的減少噪音的干擾,相信對於整個法庭的設置能夠更加完善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