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15
旁聽法院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胡方新、李君豪、蘇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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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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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訴 |
1596 |
一樓第二法庭 |
愛 |
言詞辯論 |
104/06/04 |
1430 |
1430~14:50 |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開庭時間14:30算是有考慮到大家吃完午餐加上準備的時間,這次的是合議庭,三位法官開庭,其中一位為審判長(胡方新),現場旁聽的人不多,含我只有兩人,原告(山上人家有限公司)派代理人,被告(國稅局)也是派代理人來出庭。由於這場是言辭辯論,因此我很專注在原告以及被告的論述上,由於是有關營業稅的行政爭議,出現不少會計以及稅徵專有名詞(EX:勾稽),在學校學過會計大致上可以了解,因此不至於跟不上節奏。過程上,原告再次敘述被告所稽查的帳務有草率之嫌,導致重複扣稅,希望可以撤銷重複的部分,並提出更詳盡的資料來佐證自己的論點。隨後被告表示,原告此次所提供的資料其實之前就有收到,只差在其中一個事業體(森林咖啡館)的資料這次更詳盡,被告認為,森林咖啡館與山上人家有限公司是不同的負責人,不能混為一談,其次,也認為原告提出的資料有竄改之嫌,原告表示如有竄改應該會有表頭以及事業體名稱,可是就連目前的資料都沒有這些,以此表示沒有竄改。最後審派長裁示被告應將原告於這次所提供之資料帶回審查,並另訂時間做裁決。此次的爭點是原告主張被重複課稅,可是被告認為新的資料有竄改之嫌,且有無法勾稽的項目,認為其中稅務並無不法。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此次法官的態度冷靜而溫和,惟有一次原告表達方式不周而使法官重複問題太多次有點情緒。被告可能因為是國稅局法務人員,表達清晰,沒有過多情緒。而原告的情緒起伏很大,經常使用情緒化的表達方式,而不是冷靜的敘述,且目光曾幾次轉向旁聽席(我)尋求認同,我以無表情來表示我的立場。在場的書記官與庭務員表現一般,沒有大問題,惟庭務員(在庭外)於上班時看書(感覺上是考試用書)不知此舉妥適否。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在法庭設施本身來說,算是很好的,基本上明亮乾淨,比台北地方法院好上許多。不過交通方面就顯得不便民,我是騎車去的,但是法院沒有對外開放停車場,這讓我覺得在便民上不太及格。後來我有再去聽另外一場(訴1212)也是言詞辯論,不過就顯得生動許多,兩造代理人都身著律師袍,原告律師有四個,感覺也更有言詞辯論的氣氛,這讓疑惑就連言詞辯論也會分階段嗎?代理人可以沒有律師身分嗎?(訴1596的代理人沒有一個穿律師袍),高等行政法院是行政救濟很重要的一道,在參觀過後發現與一般民刑庭的差異不大,之前老師帶我們去司法院的參觀經驗使我這次的旁聽更容易進入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