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80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未記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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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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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
103 |
建 |
231 |
台北簡易庭第4法庭 |
宜 |
言詞辯論 |
104/03/09 |
0920 |
093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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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第21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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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 |
104/05/28 |
1440 |
1445~1515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案件的開庭時間有比預計的晚一點,也因此有拖到一點下一庭的時間。此庭是為一位審判長的獨任庭,現場是由原告律師出面與被告進行言詞辯論,一開始審判長就先確認被告是否有收到訴狀並以閱讀過,確認其知道其被告知原因後,才開始進行,此舉可預防被告接下來知道自己要回答什麼,不至於搞不清楚狀況。該案件是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告主張被告長期占用租約內未包含之土地,也有提出相關之照片證據,但因為照片均無標明日期,無法界定被告究竟於何時開始有占用之情形,雖說原告律師要再回去做確認,但已造成審判長之困擾。本來原告還要求去現場勘查,但審判長覺得因沒有要現場測量,根本無現場勘查之必要,這部分原告律師又說要再和當事人確認,我覺得原告本人不在現場,有點造成程序難以進行下去,且準備之證據等都未標示清楚,實在是有點浪費時間。因被告堅稱其所租之地為有明顯劃分之圍籬或是界線,根本無侵占之實,此處是為事實上之爭議,且實際占用的車輛也不是他所屬,此部分也尚有爭議。由於還有許多疑點未釐清,原告方面也還要回去做確認,因此最後以未判決作結,等開下一次庭。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雖然已延誤時間,但審判長仍有按照程序一一進行,且我覺得這位法官很有耐心,即使原告律師給的資料不齊全,甚至一直說得回去跟當事人確認,他也沒有露出任何生氣或不耐煩之感,雖然可以看出他有點無奈,但他還是讓原告律師補件且回去確認,沒有因此而對原告方有不公平之處。而被告當事人時在回答時,一直不斷回答一樣的話,總之就是否認他有罪,審判長還是仔細聽他說完後,在引導他回答其他問題。而針對該庭所要記錄的事項,也都對一句句慢慢念給書記官聽,確認要打在紀錄上的字句,不用紀錄的部分也會特別強調,這點我覺得他對書記官滿貼心的。最後要結束前,也特別問兩造是否要和解,可見大部分的審判長還是希望如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大家能不傷和氣解決是最好。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不同於高院的氣氛,地院就是人很多,叫號也是採用喊的方式,但常常會聽到叫了人卻沒人回應的窘境。而且因時間表是為紙本,不同於高院的電子儀表板,覺得標示現在開的是哪庭,好像沒有很清楚,每庭的時間都很短,大概五到十分鐘就會結束,所以時間上也是很不穩定,容易有多估或少估時間感覺。整體上,覺得高院比較專業化的感覺,設備等都很新穎,法庭也很大,相對於地院民事庭,就有截然不同的感覺。為了能夠多寫點內容,我們也是坐在法庭裡一陣子,才好不容易聽到一個辯論20分鐘左右的庭。看法庭外的開庭時間表,看到大部分都跟侵權行為案件相關,民事庭好像免不了就會是這類的案件,不管是私人間,跟銀行、旅行社等,常都會發生爭議,還是要多懂一些法學相關知識才不容易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