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73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趙雪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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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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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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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第24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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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 |
104/05/14 |
0920 |
0930~100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案的開庭時間為早上,但並不會太早,是適當的開庭時間;採獨任制,所以只有一個審判長,在剛開庭時被告只有代理人律師出席,而原告因是法人身分,也委託律師代為出席代表,在此案進行中,審判長適時的對於爭議與訴訟標的提出問題,並請兩造輪流就對方答案進行答辯,在答辯過程中也釐清當事人意思,仔細檢閱相關證據,並詢問其認為不合理或疑惑之處,在爭議點討論部分我認為適足夠的,且雙方也都有明確闡述表達彼此不同的意見看法,整個流程也都十分順暢,審判長亦請雙方再對於證據做更多補足,唯因被告不只一人,雖後有一被告出席,但其餘被告仍無出席,因此沒辦法看到更多的言詞辯論,這是比較可惜的部分。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的問案態度很積極也很親切,詢問當事人後會請當事人回答,並覆述請書記官記錄也是在確認是否充分了解當事人陳述,並不會因為當事人忽略或說錯就不管,也沒有像之前影片看到的誇張行徑,並沒有偏袒的情形發生,也很專心在閱覽文件證據等,甚至對於當事人展現親切,將電腦螢幕轉到較容易看到的位置。訴訟程序進行時也有掌握案件爭議,此案爭議點在於永慶房屋公司員工將其委託資料給予他人,並且因工作前簽訂承諾書,承諾保障客戶隱私,若有違則須賠償高額價金以及事前簽屬人是保證人的簽屬需要負連帶責任人的部分,法官對於此部分有充分了解與掌握,也在言詞辯論中著重在此部分,要兩造提出證據與意見陳述,亦對於雙方提出之證據進行充分了解。本審判長在此案進行中有提醒原告需轉告其公司違反民法956.3之強制禁止事項,認為其應立即改善,否則可能會依照民法71而造成人事保證無效的後果。
本案有多位被告,雖唯其中一位出席,但其就言詞意見部分所提出的舉證是十分充足的,法官也讓其闡述看法,被告在法庭中使用手機時曾遭審判長制止,也立即改善。
律師在本案中的角色極為重要,因為當事人一個為法人,多個被告則僅一人出庭,其他皆由律師來代理進行訴訟,原告律師較積極,被告的律師較不如原告積極。通譯的部分在此案中並沒有特別作用,僅幫忙文件遞送等,可看見其在開庭中頻頻打哈欠、打盹的狀況。而外頭的庭務人員給人的感覺挺親切。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本次觀庭,法庭的設施有些不錯但感覺可以再加強,例如被告的部分因人數比較多,電腦螢幕不夠所有人觀看,我認為這是要加強的部分,而裡面也提供老花眼鏡或面紙等其他物品,這是我認為不錯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