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71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無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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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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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
103 |
建 |
231 |
台北簡易庭第4法庭 |
宜 |
言詞辯論 |
104/03/09 |
0920 |
093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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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訴 |
470 |
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 |
金 |
言詞辯論 |
104/04/02 |
1430 |
1430~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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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案討論的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事宜,採獨任制,本庭進行的速度很快,法官在問話時雙方律師都回答:「跟之前一樣」、「跟辯狀一樣」。所以基本上審理進行的很快,過程也相當平和,沒有太過於激烈的言詞辯論。
其中有一段針對是否傳喚證人的部分,算是這段平和的言詞辯論中較精采的一段,茲節錄如下:
原告律師:訴訟以外第三人,沒有傳喚必要。
被告律師:那林女也不算。(馬上反駁)
原告律師:她在現場。(接超快)
原告主張傷害罪,有擦傷、撕裂傷,要求的和解金額是25萬,法官認為和解金額大,但
原告有理由且無過失,而和解金額不可大於訴訟費。
至於原告最低要求25萬,但是被告只出3萬,被告律師主張 25萬不合理,何況他主張過失相抵(這裡無法聽出被告律師主張的原告過失為何),同時被告不想和解。
最後法官由於證據不足,要求原告降低和解金(也得律師同意),並送調解委員會,於下次開庭時傳喚證人。法官問雙方律師:是否跟調解委員有利害關係?雙方皆回答無,於是法官確定調解日期,並將傳喚目擊證人林女,定於4月13日宣判。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本庭是獨任庭,法官是一位相當年輕的女性,在開庭過程中對於程序的進行掌控得相當順暢,在問話時也充分的具主導地位來引導訴訟的進行,
由於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來,只有雙方律師代表出庭,所以遇到一些事情需要當事人決定時,就無法當場決定,必須等律師回去詢問當事人。雙方律師都相當心平氣和,所以此庭沒有精彩的言詞辯論,不過律師手上都拿著超厚的資料夾,在開庭前不停的翻看準備。他們甚至是拉著一個小行李箱進法庭,可見資料的準備相當沉重與費心。然後我也注意到律師都穿著非常正式的西裝,再套上律師袍,我尤其發現他們的西裝跟皮鞋材質感覺都很高級,看來律師雖然辛苦卻也收入頗豐。
關於庭務員的部分,本庭的庭務員也是年輕人,他態度相當親切而熱心。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一走進簡易庭的大樓,這裡的環境讓我覺得他完全不像是法院,反而是老舊診所的等候區。連電梯的很像老醫院的設備,雖然義工們都非常熱心的指示我們開庭位置,但是硬體設備我認為有必要好好的整修一番。
樓上的法庭等候區完全沒開燈,等候區的椅子像醫院掛號的塑膠椅,環境很黑暗,讓我覺得我很像去探監,而不是去法院旁聽,昏暗的程度讓人覺得「司法不公」!感覺走進去人民應該會敗訴,真的非常建議至少燈光一定要充足,不要開庭前十五分鐘才把走廊燈打開。
法院是人民主張自我權利的地方,同時也是公平正義的象徵,但是一個法院如果設施非常老舊或是環境昏暗,給與大眾的觀感只有政府效率不彰以及司法結構不嚴謹的散漫精神,雖然這裡我相當肯定人事上所有司法人員的認真與盡業,但是政府應該要加強硬體設備,不能讓走進法院反而有種森嚴老舊之感,如此既不便民,亦無法產生人民相信司法透明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