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69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審判長:劉又菁 法官:歐陽儀、張志全
|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
103 |
訴 |
1751 |
第30法庭 |
道 |
言詞辯論 |
104/03/30 |
1100 |
1057~113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是合議庭的民事訴訟,庭類是言詞辯論,表定預計1120結束,但實際上到1145左右才真正結束(1130為宣判時間),覺得若是合議庭的言詞辯論,又是訴訟金額高達200萬的請求報酬案件,應該排定更多的時間進行言詞辯論會更佳,最後被告仍想爭辯,但被審判長以時間拖延太長,後面還有庭要開而不得不儘早結束,恐怕有失公平。爭點整理審判長邏輯清晰,歸納得宜,訴訟流程進行流暢。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合議庭的審判長問案態度嚴謹細心,但頗為嚴厲,有一種挾帶專業知識卻不太為原告、被告著想之感,詢問理由時會打斷原告,較為強勢地強調自己需要的是什麼案件事實或回答內容,對待被告時亦如此,討論被告抗辯酌減部分,直接詢問雙方關於酌減是否有什麼意見,後才解釋酌減須要雙方進行辯論。但同時基於法律知識,會審慎給予被告意見,如被告為了自證、表達自己的決心,強調不須酌減時,審判長會解釋此為跳脫契約明文去請求酌減,若不請求酌減的後果就是零和遊戲,並再三與被告與其律師確認,也會強調案件事實證據不足與契約內容對於被告不利等,基於被告的利害考量表示身為審判長所見的事實情況與證據分析。審判長較為強勢與嚴厲的態度讓訴訟程序進行流暢,中途被告的代理人坐在旁聽席請求進入應訊台時,審判長果斷地表示旁聽不得講話,後代理人表示其有登記,審判長也確認後,才讓被告代理人在應訊台表達意見。案件曲折,被告有許多案件事實意圖詳加說明,審判長會提醒重複的部分不用再講,對於被告說明的內容也會清晰歸納爭點,控制訴訟的穩定進行。法官在問訊時會有個人意見的表達,甚至規訓被告,例如對於被告為了自證表明決心而不請求酌減,會說明法庭上並非義氣之爭,應抓緊每個表達意見的機會使案件事實更加清楚明瞭,後對於被告契約中提到若片面終止契約對方仍得請求全部金額的報酬,審判長對此質疑為何不在擬定重要契約時付出相對的成本確保契約的安全性,而後卻讓法院承擔成本,或由法院負責,進一步表示法院沒有這個義務。個人覺得法官沒有必要對被告做這種規訓,還有法官對於證據的分析可能透露出其判決傾向,某種程度上這是否構成一種洩漏心證呢?課堂上老師提到關於法官的意見可以給到什麼程度,像請求酌減這件事是否超出法官能夠給予的意見?(現場不太確定被告律師是否有提出請求。)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在法庭內幾乎收不到3G網路與WIFI(除了一樓大廳),這可能使得聯絡非常不方便,若無法接聽手機,簡訊或網路訊息都會延遲許久才能收到,這點頗為糟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