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47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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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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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
103 |
建 |
231 |
台北簡易庭第4法庭 |
宜 |
言詞辯論 |
104/03/09 |
0920 |
093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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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遷讓 房屋 |
104 |
訴 |
829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信 |
言詞辯論 |
104/04/07 |
1550 |
1550~1616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我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聽的是言詞辯論庭,我覺得開庭時間安排的還不錯,因為前一庭很早結束,並沒有延誤到這一庭,且我覺得這個時間,對於想要旁聽的大學生而言,在配合上也不會有困難,除了我和我朋友旁聽以外,還有另外三位看起來像是大學生的人,也來旁聽這一庭,但這只是對於我們這些剛好沒課的學生來說會很方便,對於其他人就未必了,普通百姓白天都是上班上課時間,出庭對於生活多少還是會有些影響,且有的時候開庭會開多久,這很難預估,萬一開庭時間太長,對出庭者的工作、家庭事務(例如:接送小孩)可能都會有所延誤,但我覺得這實在是沒辦法的事,雙方有紛爭,如果沒有訂個時間來解決,這紛爭可能會持續很久。
這一庭是獨任庭,是由一位法官審判簡易案件的組織形式。根據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故地方法院一般通常案件或簡易訴訟案件,均由獨任法官審理。獨任庭的優點是只有一名法官審判此案件,較符合迅速經濟之要求;其缺點是因為只有一名法官審理案件,所以容易恣意擅斷。這一庭雖然是言詞辯論庭,但並沒有我想像中那樣的精彩、刺激的辯論,訴訟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會合於法院,針對訴訟爭點,各別陳述「自我之主張」、「聲請調查證據、事實」,併行法律上之「攻擊防禦」、「陳述意見」等一切之程序上行為,我們稱之為「言詞辯論」,我以為,這時雙方為了各自的權益,會有很精采的言詞辯論,但事實與我原本預想的相差很多。
在這一言詞辯論庭中,原告許OO的訴訟代理人以書狀「聲明起訴主旨」也就是「訴之聲明」,辯論之重點、理由,既圍繞在訴之聲明主旨上;相對的,被告通常之主張與陳述重點,是「駁回原告之訴」,既主張原告之訴無理由,請求法院予以駁回。但這一庭的被告葉OO說他並沒有收到起訴書,法官便先向被告葉OO說明起訴書之內容重點,並將自己手上的起訴書給通譯,讓其拿給被告過目,關於這一點,我覺得很奇怪,在言詞辯論庭前,理論上應該有「準備程序庭」,針對言詞辯論做準備,準備「辯論的重點」或「辯論的爭點」及「應提出之重要證據」,因原、被告雙方的立場通常是對立,須先經過法官的「闡明」、「爭點整理」,辯論時才不會偏離爭點,法官才能切中符合公平的「是」或「非」之裁判。可是這一言詞辯論庭的被告葉OO卻在言詞辯論庭上才知道對方的聲明。言詞辯論,是判決前「集中審理的重點」,為何稱之為集中,就是使法官對於原、被告雙方之陳述、提出的證據,能一貫的集中聽取雙方辯論,這很重要,但在這一庭中,原告許OO和被告葉OO都還未提出什麼對自己有利的任何東西便結束了,被告葉OO並沒有請律師作為自己的訴訟代理人,是由自己來參加言詞辯論庭,雖然,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但我發現被告葉OO的發言顯然不是法官要的,看的出來被告葉OO似乎有很長一段故事,只是他這段故事說到一部分就被法官打斷了,而法官的說辭是:「下面還有很多案子要審,你這樣我很難幫你處理,你講最後一次的合約就好……。」(關於這位法官會在第二題進行論述)我其實也可以感覺得出來,這位被告葉OO對於法律、開庭並不是很了解,他的說法多是「原告不近人情,步步相逼,法律不外乎情理,沒有情理法律站得住腳嗎……。」情緒的字眼多於證據的提出。被告葉OO說他跟原告許OO的租約長達12年之久,每隔一段時間就會重簽合約來續租,自己沒欠過一次租金,是原告步步相逼……等語,在訴說自己的主張時都是說些故事,對於主張並不明確。畢竟,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而且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向被告葉OO這樣的情形不利於他保護自身權益。
這場言詞辯論庭是在法官認為其在今天無法處理,打斷被告的長長故事,約定下一次開庭時間,然後請原告的律師印起訴書給被告的情況下結束了,就我旁聽理解的內容,此案的爭議點在於:原告許OO租給被告葉OO一間辦公室,因租約到期,原告許OO亦不願再續租,要被告葉OO搬遷,且已給了被告葉OO將近半年的時間搬遷,被告葉OO依舊未搬遷。被告葉OO認為自己並非不搬遷,只是原告許OO沒有給合理的時間讓他處理相關搬遷事宜,且不願負擔原告許OO聘請律師之十萬元。其實,我覺得這一場訴訟很有可能會在「和解」的狀況下結束,因為被告葉OO在法官多次的問話下,說要再三個月的搬遷時間,法官問原告許OO的委任律師同意與否,原告許OO的委任律師回答說:「要與當事人討論。」法官也在最後說了兩造是可以和解的,所以我覺得和解的可能性並非沒有。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關於法官的問案態度,我認為大致上還算是公平的,因為法官在知道被告沒有拿到起訴書之後,有向被告闡述起訴書內容之重點,且將自己的書狀先借給被告,讓其瀏覽,確認有無問題,並重複闡述起訴書內容之重點,及叮嚀原告的委任律師要記得再將起訴書寄給被告,沒讓被告在完全不清楚的狀況下持續開庭,但有一點我有疑慮,就是法官在讓被告看完起訴書且第二次闡述書狀內容重點之後,有向被告說:「其實你不太清楚書狀細節也沒關係,你只要先知道主要重點就好,有爭議的部分待會言詞辯論可以再去主張……。」這樣的一句話是否有不恰當的地方?我個人質疑這樣會不會有點為了讓程序繼續走下去而有些隨便,雖然法官有重複闡述了兩次書狀內容重點並讓被告翻閱書狀,但在時間上,被告只能先看一頁,加上被告沒有訴訟代理人,應該會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這樣對被告是否會有些不公平呢?但換另一個方面來說,不請律師或是其他訴訟代理人是被告的選擇,如果讓程序因此被打斷,似乎也不太好。法官可能是因為已經連續開了很多庭,所以顯得有些沒耐心,口氣不是很好,一直打斷被告的敘述,雖然也是因為被告要從12年前開始講起,故事實在是會非常長久,且不見得對審判有所幫助,開庭時間可能會變得很長,下面還有其他案件要審,要是因此而有所延誤也不好,只是我會覺得法官真的是很趕時間,與其說他想要快點解決案件,我覺得更像是想早點下班,問案不夠懇切,但法官真的很專心聽訟,雖然打斷被告講述一段冗長的故事,但法官還是能從被告的敘述中做出些統整,可見被告在敘述時,法官不是在發呆,是很認真在聽的。法官講了很多專業性的話,對於沒有法律背景的人而言,我認為會無法理解,但法官似乎沒打算讓人理解,就是自己講自己的,即便對方聽不懂,也不會改變說法,只是同樣一句話再重複一次。由於被告的故事很長且說不到重點,法官的說辭是:「下面還有很多案子要審,你這樣我很難幫你處理,你講最後一次的合約就好……。」但可能是被告真的很想講自己與原告的一段過程,在聽了法官那段話之後還是繼續說自己的故事,法官最後認定這件事情今天無法解決,以態度不良的方式問了被告三次:「你需要多少時間搬走?」最後定了下次該庭的時間,就結束了,我真的覺得她是在趕下班,就各方面來看,其實不是很敬業。
此庭的書記官雖然是默默地坐著,但讓我印象深刻,我旁聽過其他法庭,書記官多會配合當事人或是證人的言詞及頻率,打下紀錄,但此庭不然,因為被告在說自己的故事時,書記官根本沒有打下他的說詞,我不知道他是怎麼判斷要不要打的,因為被告說話沒有很快,其實並不難跟上,且雖說被告的故事很長,但法官也只讓被告說了一點時間就開始不耐煩打斷被告,所以其實被告所說的內容並沒有很多,最後是法官對被告說要簡要整理他的話,問可不可以,坦白說,被告根本不懂是什麼意思,所以想繼續說一些話,被告還沒開口,法官就說「進行簡單節錄」,就讓書記官開始打字,書記官才開始打字,我覺得很神奇,在一開始,我沒看到法官對書記官說暫停、不用打,書記官就自己停止打字了,直到法官叫他打才打,這簡直就像是套好的一樣,我覺得這樣的行為很不敬業,且我認為他的專業素質還不夠,因為法官不斷插手,告訴書記官該怎麼打,包含加個一二三之類的,這書記官非常聽法官的話去打紀錄,因為被告不懂法律,所以在法官宣布進入交互答辯後,被告就是在說自己的故事,法官經過多次提醒,被告還是聽不懂,所以法官就讓書記官原本打的交互答辯刪掉又重打、重打又刪掉的,書記官依職責不是必須要「忠實記錄」庭上發生之事嗎?怎麼成為被法官操控的工具?
通譯拿法官遞給她的原告起訴書給被告時,被告有問通譯問題,通譯就回被告一句:「書狀裡面有,你自己看。」被告問另一個問題時,通譯則回:「你要問庭上。」我國法院組織法第98條即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然而,這庭的通譯在法庭上完全沒有發揮「溝通、翻譯」的功能。其實通譯真的是很矛盾的存在,因為在這一庭中,通譯真的是除了起身傳遞書狀以外,就沒有其他事情了,要說這一名通譯不敬業也不太適合,因為在這一庭,他確實沒有要翻譯的工作,只是我會覺得,基本的態度或是禮貌,還是應該要注意。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庭與法庭還有走道之間距很小,外面的講話聲或是躁動都可能很直接的影響到法庭內的肅靜,像是我在旁聽時,就有聽到外面的聲音。另外,現在我國的司法制度多是採「併行審理」而非「集中審理」,所以一個案子每一次就處理一些部分(比如說: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下一次才審判或是調解,每一次都可能會相隔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這樣或許有可同時進行的好處,且當事人對於證據、基礎事實也可能比較能充沛準備,但我覺得缺點也很多,比如說:法官每相隔一段時間再審到這個案子又要再複習一次發生了什麼事,或是離訴之事發當時已越來越久遠,很多事實會越來越模糊,相較於集中審理,較不能很全面且專心的看一個案子,好好的判定審理,我旁聽的這個庭,下一次開庭的時間就定在好久之後,其實將事情拖得太久未必是好事,雖然資料可能較齊全,但也容易可能會使人民的權利受到延遲和限制,也未必便民。
整個審判的過程都還算流暢,不至於讓人不理解,也都有旁聽席。但是張貼在法庭外面的資料,例如:現在是哪一庭、當事人為誰、審判是否結束或正在進行……等,我覺得更新不夠快,我和我朋友在外面等待旁聽時,發現前面幾庭都結束了,但還是沒有更新,且法庭外的椅子好像有點少,我看到很多人都只能站著,因為沒位子坐,這方面有些不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