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28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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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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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
103 |
建 |
231 |
台北簡易庭第4法庭 |
宜 |
言詞辯論 |
104/03/09 |
0920 |
093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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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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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簡易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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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 |
104/05/05 |
1620 |
1620-164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案件之爭訟點為公司行號間的債務不履行,根據其答辯的情形判斷,此案並非第一次開庭,此訴訟為獨任庭,只有一名法官參與其中,因為簡易庭,案件內容較為簡單,答辯時間也不長,當次主要是被告認為原告並非當時的借貸契約已經無效由另一份契約取代,新的契約對象並不包含原告,因此被告認為原告並非當事人,根據此爭點請求庭上傳喚證人,進行相關之調查。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 問案態度。
本案採獨任制,只有一個法官,法官問案態度懇切,對於原告被告提出的爭議點也很快能夠跟上進度,並做出搜查證據與否的判斷。
二、 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此案原為請求償還契約上的欠款,但在旁聽時已是第二次開庭,訴訟爭點為被告(乙)是否為當事人,被告希望庭上能傳喚後來新契約的丙說明契約的訂定情形,但原告(甲)則認為無必要,最後法官應該是在考量到應該盡力的蒐集當事人已經提及的證據,因此選擇在下次開庭時傳喚證人丙。
三、 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被告及原告的律師皆相當熟悉案情的發展經過以及提出對己方有利的觀點,其中又以被告之律師更能精確地指出其提出的論點及證據,在書面資料中的哪個部分,讓法官在參閱上更為迅速。至於原告之律師在最後有意點情緒化的語言出現,稍影響他人對其專業度的觀點。
法官也相當敬業,對上次之言詞辯論內容十分知悉,能根據上次的進度和此次原被告的答辯來做出判斷。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旁聽的案件是在簡易法庭,每個庭外都有一個燈號顯示,當事人可以根據燈號知道是否輪到自己的案件,但是燈號跳得極為快速,而且在公布欄中所公布的各案件的審理時間,幾乎都是提早結束居多,因此當時旁聽結束後出來即看到很多人在走廊上環顧張望。如果在燈號提早跳到,當事人卻尚未到達時,可能會影響到當事人的權益,另外除了跳燈號之外法官也會唸出該庭即將審理的案件標題,不過因為空間寬敞的關係在外面的人其實根本無法辨析,如果可以更換一個長條的跑馬燈,在跳號碼時順便顯示審理的案件標題,或許就可以減少當事人的焦慮感,能清楚的知道是不是輪到自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