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27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林玉蕙;劉又菁(審判長)、歐陽儀等(4/27);蘇嘉豐、梁夢廸(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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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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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訴 |
608 |
第26法庭 |
月 |
言詞辯論 |
104/04/27 |
1000 |
100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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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訴 |
4650 |
第30法庭 |
進 |
言詞辯論 |
104/04/27 |
1000 |
1022~1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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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訴 |
698 |
第21法庭 |
行 |
言詞辯論 |
104/05/26 |
1015 |
1015〜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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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訴 |
1756 |
第24法庭 |
德 |
準備程序 |
104/05/26 |
1030 |
1019〜1052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104年度訴字第608號
此次案件主要是旅行社與旅客之間的糾紛。整個問案的過程中感覺只有法官比較在狀況內,因為原告並非當初和旅行社直接聯絡的人,而是透過朋友一起報名參加,對於朋友和旅行社之間有什麼樣的協議也說不清楚,因此在最後法官有要在下次開庭時請原先和旅行社訂定契約的朋友出庭作證。另外,法官在過程中有請被告提出一些資料,但是不知道為什麼被告真的是一問三不知,想要問什麼資料被告都無法準確回答出來。整個答辯的過程更像法官在對原告被告作解釋,法官才是對整個案件最清楚的一個人。儘管他們有開庭,但是我覺得整個嚴詞辯論的進行沒有很大的進展,可能要在等下一次證人到場說明,被告回去後準備充足的資料後訴訟才有辦法往下走。原告在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心急而插話,但是法官會先禮讓原告說完,瞭解原告的陳述之後再做出回應讓場面不至於太過混亂。
102年度訴字第4650號
這是整個法院旁聽中唯一遇到的合議庭,比較特別的是我們在旁聽的過程中忘記要記錄這次案件的股別與法庭,所以在事後查資料的時候發現合議庭的審判長和該股別的法官不一樣,那個股別的負責法官是坐在審判長隔壁較年輕的女法官。
一開始法官先詢問兩造是否有收到送達的卷書,確認完畢後直接進入本案的爭點討論。這個案件好像是被告使原告受傷,在刑事方面已經結束裁判確定被告有罪,但是民事法庭主要討論的是賠償金額的部分。法官先請原告一一說明他們所要求賠償金的項目及理由,再詢問被告是否要爭執原告提出的賠償金額與項目。這個案件的被告非常堅持,幾乎每一項賠償金額都要爭執,剛好原告代理人提出回家車費的部分時,被告同樣選擇要爭執,因為他們認為原告回家的費用不屬於應該負擔的賠償範圍。這時候法官有點半開玩笑似的和報告說:「這也要爭執,難道他不能回家嗎?」後來也有說:「為了這點小錢爭執,法官回去就要寫一堆報告是想累死法官嗎?」
整個合議庭中,審判長有和隔壁的年輕女法官討論案件,與另一邊的男法官幾乎沒有互動,男法官只有聆聽整個過程但沒有真正參與法官之間的討論。在最後法庭要結束前被告針對原告的賠償金提出一些異議,但是他特別請法官不要將這一段記錄,法官有同意被告的請求讓被告做陳述但不紀錄。
104年度訴字第698號
這個案件是我在全部法庭旁聽中遇到最特別的一次。整個言詞辯論的過程非常的短暫只有八分鐘,因為本案的被告沒有到場,所以法官只能針對原告提問。一開始法官先詢問原告對於新的附件的意見,但是原告似乎不是很清楚哪一份為新的附件,所以法官又在另外和原告說明看第幾頁。法官有對案件中的爭點之一:金錢標的的計算方式提出疑問,法官建議原告應該用比較清楚明瞭的格式去表示金額與利息計算方式。不過原告又再一次的露出迷惘的表情,認為自己公司這樣的格式已經可以,不明白法官為何要他們再度變更。這時法官很幽默的說自己數學不好,所以希望原告公司可以改變方式,這樣也可以節省法官花在計算金額的時間。另外,法官也說出原告公司似乎同時間還有幾件相同的案件再進行,所以改變計算方式應該很容易。案件中另外一個比較不一樣的點是這次原告的公司代表與上次的並不相同,因此可能在訊息傳遞上不是非常清楚才會導致此次的原告代表不是很明白法官的意思。整個言詞辯論過程非常的流暢順利除了被告沒有出現外,最後法官就直接約下一次庭期的時間。另外,法官有特別問一下通譯確定文件寄存時間,因為原告公司在嘉義。
104年度訴字第1756號
因為聽完前面的庭之後其他法庭都是進行式的狀態,因此我和同學就選了一間感覺案件比較有趣的旁聽。這個案件主要是被告與某間公司合作為他人代購外國進口橄欖油,但是在過程中卻發現被告似乎只是對方公司的人頭帳戶,因此原告主張匯進被告帳戶的錢應該要返還。而被告主張自己絕對合法經營,因此那筆錢是他的佣金不願意返還。
進去的時候已經進行了幾分鐘,剛好是原告代理人律師在陳述。聽原告代理人說話時需要自己在心中轉換一下他的陳述,儘管旁聽了一些庭但第一次遇見有律師會以非常「法律術語」的方式說話。整個過程中,原告律師都非常有條理的陳述自己的意見,現場聽的時候真的很像原告律師在背稿的感覺,而且內容就和法官判決書上面的用字遣詞類似。印象最深刻的是原告律師反駁被告的說法時甚至用了「遑論」,當下真的是受到很大的刺激。整個問案答辯的過程有一點點的小混亂,因為被告會不時的插嘴、急於表示意見,不過法官都會制止被告並告訴被告等下在輪到他陳述。因為被告和我們一樣都只是普通人,所以聽的懂原告律師所說的話卻需要一些時間消化,法官在詢問被告時會特別將問題以容易明白的方式表達,也會幫助被告了解原告律師表達的內容。案件審理到一半時,法官有請被告出示案件中他與合作公司的合約證明,但是被告所認為可以證明合約關係的文書卻不是真正的合約,法官有自己默默的說一句:「這是合約喔」也看到原告律師頻頻搖頭,不過法官後來也沒有說什麼就直接繼續進行。法官最後約下次庭期時間前有詢問兩造是否需要請證人,原告並沒有提出要求但被告卻要求原告公司以及某家公司之間的資訊負責人,因為被告認為是原告與某公司聯合竊取他與他人之間通訊資料才會主張他與做公司有勾結,法官請被告在到時一併具狀表示意見。同時,原告律師有請法官讓被告在十日內將書狀寄出,因為這次就發生原告在前一天才收到被告的答辯狀而來不及準備,法官有同意原告提出的要求並和被告說明。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104年度訴字第608號
我覺得法官真的很專心也很有耐心,因為很多原告的提問我也不是的非常明白,但法官會試圖瞭解原告想表達的意思並且做出適當的回應。而且在被告一問三不知的情形之下,法官沒有直接生氣而是和被告說明他也有發函給中央氣象局以及本案中郵輪的負責公司請他們提供相關資料,但尚未收到所以這次開庭無法讓原被告知道,下一次庭期會告訴他們結果,且有為了弄清楚原先簽約人與被告旅行社之間的協議,有請原告回去詢問那位朋友是否可以出席作證。
本案的原告只有積極的想要表達出自己遭受旅行社的侵害,但是原告所能提供的資料確實十分有限,而且對於旅程的詳細內容並不瞭解。被告真的非常的特別,完全不像案件的當事人,法官詢問的問題幾乎都回答不出來,甚至在翻資料的時候也不太清楚資料位置。
102年度訴字第4650號
合議庭中審判長在整個過程中都非常專心的聆聽原告與被告的論述,不過因為被告幾乎每一項賠償金都有爭執的理由,所以在回家車費的部分有小小和被告開玩笑一下。問案的態度也都很溫和理性,且一開始就直接進入本案的爭點—賠償金非常的有效率。坐在審判長右手邊的應該是本案的受命法官,因為我們在查詢股別時有發現他才是真正該股別的法官。過程中一直用心聆聽原告、被告、法官三方說話,當審判長需要看某一頁的資料時會先翻出來,也會和審判長一起討論。審判長左邊的男法官在整個嚴詞辯論的過程中沒有參與討論也對整個案件興趣缺缺,整個人像放空一樣的坐在那邊,應該就是合議庭的陪席法官。一開始我很疑惑為什麼那名法官不用將注意力放在案件,後來查資料才知道原來陪席法官多半都是無奈的出席,他們與案件本身沒有相關,和我們一樣是旁聽的角色。
對於原告代理人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想法,跟普通的律師一樣穩穩的為自己的當事人發聲。比較印象深刻的是幾乎對每一項賠償金都有爭執的被告,一直用相同的理由反駁原告提出的賠償金,到最後會覺得被告有點煩。
104年度訴字第698號
本案的法官還蠻幽默的,有和原告以開玩笑的方式說話,也有指示原告應該如何以較簡單明理的方式計算。我覺得法官很細心,因為他有注意到原告公司不只有一件類似的訴訟,同時他也有發現兩次開庭來的原告並不相同,有體諒他可能不清楚上一次開庭的內容。
104年度訴字第1756號
審判長在過程中都表現的很有耐心而且會以較白話的方式向被告提問或解釋。除了被告在某個問題中一直無法回答出法官要的答案,所以讓法官有點不耐煩,但是其他時候法官都很專心並耐心的聆聽被告的陳述。不過被告很容易就會插話,法官會盡量控制場面但不是發火很生氣的要求被告不要插話。法官也有顧及到原告的需求,因為這次開庭前原告很晚才收到來自被告的資料,所以原告代理人有特別請被告要在一定的時間之內送出自己的資料。在申請證人的部分,其實我覺得被告所提出的爭人要求有點超過,原告代理人也在聽到被告的證人人選頻頻搖頭,因為和本次的案件關連性不高。出乎意料,法官在聽到被告的要求後並沒有直接拒絕,而是請被告在訴狀上面寫清楚要請什麼證人及理由,我覺得這樣有安撫被告當時崩潰生氣的情緒。
不過這個案件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還是原告代理人。之前在旁聽的經驗中也有遇過由律師代理的案件,但是真的沒有遇過說話方式非常「法律」的律師。不知道這是不是原告代理人的策略,因為被告沒有請代理人,所以他自己在聽原告陳述的時候應該也會覺得有點抽象難懂,反而讓被告在案件中表現的更焦躁。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因為我和一起旁聽的同學不太清楚地院的民事庭以及如從地院走到高院,我們都選擇詢問在檢查門附近的警察。他們真的都非常熱心的回答我們要如何走,讓我們不至於在裡面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