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18
旁聽法院名稱: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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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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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原建 |
1 |
台北地院26法庭 |
信 |
言詞辯論 |
104/05/26 |
1420 |
1500~164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次是第二次旁聽這位法官,兩次皆是獨任庭也都是言詞辯論的程序,比較不一樣的地方是這次的旁聽是請證人到場提供證言,而在程序中可以感受到明顯的是以職權主義進行。
以下簡述本案大致的內容:
原告與被告是有房屋裝潢之契約,原告為屋主而被告為裝潢公司,兩造因契約上之糾紛(被告知設計與報價跟原告心中的樣貌有所落差)而產生訴訟,原告本來找另一家公司裝潢但也因設計問題而換成被告公司,在換公司之後依然有設計上的問題許多不符合原告想法的裝潢就拆除重新裝潢,雙方爭執點在契約之內容以及實務上重新裝潢的範圍、內容。
證人則是原本承攬之公司以及幫忙被告設計之人,法官在訊問證人時主要都針對實際上裝潢重作的內容到底有哪些?整個過程中法官謹遵民事訴訟法,先訴說證人的權利與義務再予以訊問,而且法官在繁雜的索項中不忘對證人的客氣、親切,時是值得學習。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兩次的法官、書記官、通譯皆為同一批人,明顯的法官與書記官間的默契十分良好,讓較繁瑣的紀錄程序能夠快速地完成,但是法官對於律師的言詞邏輯似乎特別要求,當律師無法以簡潔、扼要的方式敘述時,法官會明顯地露出不耐煩的眼神,整體來說法官在複雜的裝潢事項中能掌握各個時間點以及關鍵所在,十分認真的將事件排序成時間列,並且不斷的找出兩造爭議的裝潢事項,算是十分有耐心。
而通譯的部分,本以為影片中通譯會睡覺的情形是過於誇張,但兩次的旁聽通譯除了遞東西外幾乎都在睡覺,明顯的對於通譯存在的價值以及實質工作事項應該要有所檢討。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整個開庭的過程中,因為需要很多的言詞辯論,而許多當事人及律師本身音量不太夠就會造成表達上的障礙,不知法院之設計有無想過這點,不管事在錄音上或紀錄上應該都可以有解決得辦法,比如說加裝麥克風等等,而因為庭與庭之間的間隔過小,又時常有人在走廊外討論案件,外面的雜音也容易影響到開庭的過程,希望法院能多設置一些休息區供人討論案件,而不會影響到開庭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