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07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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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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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103 |
重訴 |
335 |
台北簡易庭第28法庭 |
愛 |
言詞辯論 |
104/05/01 |
10:00 |
10:0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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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
103 |
訴 |
1080 |
台北簡易庭第28法庭 |
愛 |
言詞辯論 |
104/05/01 |
10:10 |
10:10~10:20 |
- )
去旁聽臺北地方法院,前一天也是用網路查詢開庭進度,因為地方法院的案件量比較多,剛好很多都已經到達言詞辯論的程序,比較能夠看到原告與被告一來一往的意見爭論。我們選擇的是第28法庭,連續看兩個事件,每個事件時間程序都排得很緊,都只有十分鐘,剛好看到的兩個事件都沒有拖延,法官時間掌控非常好。我將以第二的「損害賠償」為主書寫心得。
這個庭是有三個法官組成,屬於合議庭,最主要是由審判長掌控開庭狀況,其他法官在旁協助,但也都沒有做開口詢問的動作。損害賠償是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之間的糾紛,原告是公司,被告是捷運局。由通譯點名之後,雙方都是由律師代表出席,原告有兩位律師,被告有一位律師,法官沒有一開始馬上進入言詞辯論,而是帶有一點無奈,說好幾起新店捷運站出口的案子都在臺北地院,想要傳達一點點督促提醒的概念給捷運局代表。
雙方言詞辯論的爭議點是,原告主張捷運局在民國96標售新店捷運站附近的土地,可是沒有告知2年後會被徵收,資訊不對等,被告機關有資訊優勢。由小見大,政府應該要服務人民,才會將環狀規劃移交給台北市,可是政府這樣的手段是坑殺人民,依據民法184條,已經違反善良風俗,沒有按照市價、徵收利息等方式賠償。
被告回應,回到民事請求權,原告並沒有這個徵收利息的請求權,而且捷運局方面已經履行契約,如果原告覺得不合理有問題,應採取徵訟方式。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法官會適時拉回討論的重點,不讓原告或被告有過度抒發情緒的情況。原告與被告雙方都是由律師代表出席,原告的律師講話非常有條理而且帶點情意,因為此案件算是人民和政府之間的糾紛,於是原告方律師就說,在苗栗大埔事件之前,一般人民並不會去主動查詢政府的資訊,依據釋字156號,是法規命令,並沒有徵訟的餘地,政府應該具備誠實信用,公務員文化依然沒改變。
聽原告律師敘述,會除了講述此案件的爭論點之外,還會找很多輔助資料,來加強自身論點,而且講的內容都是有根據的,看起來就是非常有經驗的律師,講得頭頭是道,令人忍不住想跟著點頭贊同。
被告律師是屬於比較冷靜有效率,應該是和捷運局合作的律師,只將具體發生的事項講述,說原告應該採取別的方式,捷運局沒有違法,是以這樣子的中庸態度進行。
而觀察到這庭的書記官沒有很頻繁的打字,只有在整個案件言詞辯論結束後,才進行記錄,過程當中打字的次數也只有零星幾次,法官和原告被告也都沒有非常斟酌上面的字詞,和旁聽高院在準備程序時每個字斤斤計較很不同。
臺北地方法院因為和檢察署等機關相連,因此機關單為複雜,指示比較沒有那麼清楚。而且地方法院每個庭外面的開庭程序是用紙本的方式,開過庭後庭務員會在上面蓋章,確認已經開庭結束,不像高等法院用電子化的方式,更省時省力。地方法院的空間比較狹窄,如果兩個在對面的庭剛好都數個律師,會讓通道顯得很擁擠。
臺北地方法院旁聽的人也比較多,因此法官和原告被告,對於我們坐在後面旁聽都沒有什麼意見,連續在旁聽席坐了兩個事件,大約20分鐘,還認真抄筆記紀錄,法官也沒有制止,所以旁聽地方法院可以說過程是非常的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