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15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老師對不起,我忘記抄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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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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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
100 |
簡 |
00731 |
一樓第一法庭 |
孝 |
準備程序 |
101/5/25 |
10:20 |
10:20~11:20 |
1.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開庭時間為5/25(五)早上,我和同學原訂5/18(五)前往旁聽開庭,下午到的時候才發現,原來星期五下午幾乎沒有開庭(星期一早上也是),讓我們撲了個空。因為在前往法院旁聽之前,我們以為每天一定都會開庭,便沒有特地上網搜尋庭期。因此,在下星期(5/25)要去之前,便先上網確定開庭時間,以免再一次發生悲劇。基本上,我覺得開庭時間適當,為平日之上午,但也不會過早(如8點),時間安排恰當。
依行政訴訟法第232條,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而我所旁聽之法庭為簡易程序,因此行政訴訟之進行為獨任庭,只有一位女法官負責審理案件。
就行政訴訟進行的過程來看,法官問案非常謹慎、詳細。本案案由為護理人員法,原告為安親護理之家,被告為花蓮縣政府(衛生單位),原告指稱衛生單位沒有通知便逕行稽查,且搜索之證據不是他們院內的物品等,而蒐證過程中皆有拍攝錄影帶。因此,在訴訟進行之前,法官說明影帶為何,先撥放當時拍攝的影帶,約半個鐘頭左右。看完影片後,法官說她對此擬了個草稿,當庭念出並詢問大家有無疑義。也因為法官再看了一次影帶,除詢問有無異議之外,也重新修正了一下自已的草稿(勘驗),此時原告對草稿有疑義要求法官修正。由此能看出,這位法官相當認真,自己事先擬好草稿,以使得訴訟之進行更有效率。此外,原告(訴訟代理人為律師)和被告(花蓮縣政府)的答辯方式及態度大致還算和平,並無相當激烈的辯解及詰問。法官問話時,原告(律師)馬上回答問話(且放慢速度),一字一字念,以使書記官來得及紀錄。
拍攝之影帶為紀錄稽查過程,一開始稽查人員檢查發現廚房中有一些食物、醬油都過期了,可能會有食品衛生疑慮(原告則說那些東西他們都沒開封過,沒有要使用的意思,並質疑這些過期商品是不是稽查人員故意帶來的?)。之後,背景轉為辦公室,護理之家代理人(因負責人不在)質疑縣政府人員未依照程序進行稽查,只是為了護理師班表來輔導而已嗎?是不是其實要來找碴?為何沒事先通知?衛生人員調查完整體情況後,要求代理人簽字,而代理人拒簽。代理人說一切都沒有紀錄,不符合程序,他一定會告花蓮縣政府衛生單位告到底。
本案的原告為安親護理之家的負責人-楊○○,安親護理之家於100年5月要結束營業,但是稽查人員發現至6月,仍有部分住民仍住在護理之家,顯然不符5月底就要結束營業之事實,而被稽查人員發現。律師說明這是因為6月份有些住民因為行政手續有拖延,這段期間也沒有收費,只是為了提供家屬方便,且附上家屬聲明書證明其最後搬遷日期。綜上,最晚至6/5已搬遷完畢,原告行為屬民事上的好意施惠,讓家屬便利處理搬遷,且護理人員確實已註銷,無經營之事實。被告是以有罪來推定原告,已有既定之刻板印象認為護理之家就是沒值班,屬無證據之推論。
而被告對此有意見,即使是住到6/5應需繼續護理,那為何不提供護理人員的班表(原告有提供100年5月的班表,但沒有6月的)?註銷紀錄也無法證明其已停業,原告似乎在躲避什麼,為何停止營業卻不事先跟稽查人員說?至於為什麼對原告處最高的罰鍰?有無裁量依據?因為班表可以代表護理人員的品質,但他們稽查兩次都發現護理人員沒交班、大夜班沒有護理師,只有三個外傭在顧,而在這之前究竟有多少次這種情形?楊姓負責人在護理之家也進進出出好幾次,當中可以牟取多少利益?(假設護理人員一個月3萬,算其6個月的利益已有18萬),裁罰15萬元已經很少了。而6/5前往稽查時,當時是由楊姓負責人值班,但到了現場卻沒看到她,她辯稱是因為在旁邊的公園陪賴老先生散步,但其他住民的安全由誰來把關?萬一有緊急狀況發生該怎麼辦?原告則說可能是稽查人員和外籍溝通上有誤解。那為何不直接打電話說在外散步?為何不敢直接回來證明只是在附近散步而已?連在機構內休息都不宜,更何況無護理師在現場照料住民,住民的安全將會受到極大的威脅。因此裁罰15萬(最高金額),就當中所得到的利益來看,其實算很少了,因此並不違反裁量原則。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本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來,原告(安親護理之家負責人楊○○)是由律師代理,被告(花蓮縣政府)則是政府代表,當天的稽查人員也沒來。因此嚴格來說,訴訟中都沒有事件當事人的出現。
而法官審理案件時,則是非常仔細、謹慎,自己看過影片之後,先擬好了草稿,現場再看一次時,也修正了一次草稿,並問雙方有無疑問、有意見之處。問案過程相當有禮貌,針對稍不了解之事(如護理人員法的裁罰標準),向在場的被告確認,法官若問題皆會向雙方詢問、釐清。這起訴訟法官預計想在6月底結束,對此原告及被告可提準備書狀、答辯書狀。除此之外,法官也要求原告和被告的資料互寄給對方和法官(因為文件有點不同步),整起案件的審理仍會以筆錄上所記載的資料為主。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19 條
法官職責如下:
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
六、其他有關審判之事項。
七、主辦強制執行之事項。
八、院長、庭長交辦之審判之院務。
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書記官在法庭上擔任文書紀錄工作,保管審判資料,研究考核、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書記官宣布程序開始,法官便直接切入正題。因為有光碟等證據,是由書記官來播放,但是書記官不太會操作,前前後後試了好幾次,影像和聲音才同時出來。我覺得在要播放光碟之前,應該先確定好設備、確保自己會操作,以不至於耽誤到當天訴訟進行程序,而最後由坐在外面門口的庭務員來幫忙。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48 條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調至高等行政法院協助法官辦事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辦事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受其協助之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
就當天所看到的情形,法警主要是維持法庭內、外場的秩序,負責巡邏有無影響開庭之情事。
而有兩位庭務員在法庭內,一位是坐在書記官旁邊,負責傳遞文件,受法官的指揮。原本我覺得播放影片是由庭務員來播放,因為書記官應是做文書記錄之工作,結果仍是由書記官來操作電腦設備。而坐在法庭門口的庭務員,則是處理報到之事宜,確認下一庭的人是否都已經到了,以先做準備,使得訴訟之進行更加順利。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5 條
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整體來說,法庭感覺起來整齊、明亮、專業;旁聽的椅子很舒適;也看不到原告和被告的電腦主機,因為全部的電腦都是由書記官的電腦進行同步連線;且有光碟設備可播放、利用(但是不熟悉者不好操作),畫質很好,但影片和聲音卻不同步;冷氣溫度剛好,不會太熱、也不會太冷;並有監視器、俯視全庭器,以確保法庭秩序及安全。
因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鄰近大馬路,雖有窗簾及隔音玻璃,還是會聽得到外面的聲音(很小聲)。也因為整體法院過小、相鄰法庭太近,所以聽得到外面交談的聲音,甚至是隔壁法庭的開庭聲也聽得清楚,開庭時會受到部分干擾。
法庭之外,其實有不少便民措施,像是會有熱心的服務人員詢問是否需要幫忙,還有提供列印資料的影印機(但是1頁2元有點貴)。整體來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有盡量提供民眾可能需要的服務,也會告訴旁聽學生法庭資訊,我覺得還不錯,收穫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