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10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忘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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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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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訴 |
1908 |
二樓第五法庭 |
恭 |
準備程序 |
101/5/8 |
1042 |
1042~1101 |
1. 出發前可參照各行政法院提供之「庭期查詢服務」挑選旁聽之庭
2.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開庭時間為早上10點42分,我覺得開庭時間因為都是在上班時間,等於只要上法庭便勢必要向公司請假或是放下手邊的事情到台北地方法院開庭,老師上課有說過,可以再上訴再法院本身而言,算是給予人民更多的機會救濟,但是對於人民而言,或許有時候訴訟本身便是一件浪費時間金錢的事情,標準因人而異。
我們參觀的法庭為獨任庭,為準備程序的部分,只有一位法官在台上,另外有一名通譯及書記官,以及雙方當事人、一位法警。大概的流程為法官分別詢問被告與原告,並且釐清爭點內容,原告主要的爭議的是他先前的行政處分(有關繳稅相關處分)中的法律引用不當,要求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要求程序重開,但原告本身似乎將程序法與實體法部分混淆想要一起提出告訴,於是法官以比較質問的口氣希望釐清原告需要提出告訴的聲明,也表示原告的申明太瑣碎,有疑問的部分,希望原告可以回去重擬聲明,並於6/5早上十點再開庭重新釐清爭點。
問案與答辯方式的態度而言我覺得由於原告有點不太清楚自己應該要告什麼,或是有點搞錯方向而將聲明變成大雜燴,於是法官採取在我們旁聽者看來比較是咄咄逼人的方式問案,而原告的回答於是乎便比較弱勢,感覺像是大人與小孩的對話,讓我感覺有點站在維護國家的立場,當然,原告本身自己的說詞也很混亂,所以才會發生這樣的局面,或許在下一次的開庭會有比較平等的對話氣氛吧!
相關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3.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當事人:就上一題所言,原告有點著急的想要對國家提告,而被告也就是國家代表人相對的比較經驗老到的將爭點一一的釐清並整理成原告可以提出控訴的部分,希望原告可以回去再整理自己的聲明,就這點而言我覺得其實在現今強調以民為主的時代,人民告國家已非難事,大家一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便會告上公堂要國家賠償,或是做其他補償的部分,人民在這一方面也應該要了解自己的權益到底哪裡受損,並釐清自己的爭點,才能夠節省訴訟成本。
法官:如前一題所述,採取的態度是比較強勢的方式,許是準備庭比較著重於釐清爭點,所以採取的態度並沒有很溫和,我覺得當事人有點被嚇到,希望他可以在審理時態度再好一點。
法警:法警的功能是維護場內秩序,我們一進去時他便提醒我們要將手機關機,並隨時得在場內走動觀察,非常之盡責。
4.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我覺得法庭設施最棒的一點就是設有旁聽席,由於司法公開原則,讓大家不論學習也好、監督也罷,都可以參與到司法的審理過程,其實今天我們參觀的法庭有兩三個,每個法官都有自己的風格,有很和藹親切的,也有比較嚴肅的,但法官的出發點都是讓開庭能夠順利的進行下去;在便民程序而言,我發現法官在約下一次開庭時間時會先詢問當事人的意見,然後在橋彼此都可以的時間,而不是丟出一個日期問當事人是否可以,這樣以民為主的方式也是我相當贊同的;與其他訴訟制度的比較方面,就我之前參觀過刑事訴訟法庭而言,我覺得刑事訴訟法庭比較偏嚴肅,會走向刑事訴訟的案件通常都不會太輕微,我上次參與的法庭便是處理過失殺人方面的案件,在當事人答辯的當下會覺得看盡人間百態的感覺,讓人覺得心情是很沉重的;而行政訴訟因為是人民告國家,在我這次參觀的心得會覺得法官有點偏頗國家,比較偏公事公辦的感覺,法律怎麼寫我就怎麼做,比較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