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33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張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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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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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訴 |
125 |
二樓第六法庭 |
宇 |
準備程序 |
101/03/27 |
1010 |
1000~1030 |
1. 出發前可參照各行政法院提供之「庭期查詢服務」挑選旁聽之庭
2.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這個案件的主要爭議點即在於原告認為他的土地遭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任意分割。原告認為竹東地政事務所沒有按照程序來處理他的土地,覺得事務所沒有先經過上級核准,就直接將其土地塗銷。再加上原告對地上權的有無也有爭議,認為同一個機關為何告訴他們有地上權,卻在一年後又說沒有地上權了。因此,基於上述的爭議,提起告訴。
而這個案件的實際開庭時間比原先預定的早了10分鐘,並晚了5分鐘結束,所以時間的規劃仍有改進的空間。而本庭是獨任庭,只有張國勳法官一個人而已。張法官感覺是個很溫柔的人,問案的語氣很平穩,態度也很好,而且準備程序庭中該問的重點也都有問,例如:法官一開始就表示他認為原告在起訴書狀上應有的聲明寫得有些模糊,讓他看不出原告想要的結果是什麼,所以就先問原告若土地真是遭任意分割後,是想要求回復原狀,還是給付價金,還是有要其他什麼要求,要求原告說明修正,所以,法官的這個行為還有顧慮到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而我覺得遇到這樣態度親切的法官,當事人就算是第一次進法庭也一定不會太過緊張、害怕,而在沒有緊張和害怕的狀況下,當事人才能好好地陳述事件,法官也才比較容易釐清案情。
而總體來說,這個案件也有按照訴訟的流程進行,法官先問釐清原告的訴求,然後就針對爭議點的部分加以詢問。當原告說被告在民國88年7月21日沒有先核准就塗銷他們的土地時,被告就反駁說他們是8月5日才登記塗銷,並主張他們有證據。而雙方也繼續在爭議點上起爭執,但法官也看出目前呈上的證據不足,一直處在於原告說對方做錯,但被告說自己有證據證明自己做的是對的,所以法官請被告要重新將今天開庭主張有證據的部分都在下次開庭前交出,而原告也要求提閱地上權設定的資料。另外,法官也提出他在看案件時另外覺得需要雙方提出證據的部分為:1.此次分割是逕為分割,還是申請分割? 2.土地面積最終變為多少? 3.有無換發的權狀?
而最後法官詢問雙方收集資料所需的時間後,就依照程序訂定下次開庭的時間在4月17日9:50,並貼心的提醒被告除了要將證據交給法官外,也要記得印一分給原告。因此,總結來說,這個案件在準備程序中,不僅被告與原告各自提出了自己覺得需要有證據的地方,請求對方在下次開庭前交出,法官也按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職權調查主義,從第三方的角度要求其另外所需之資料,讓整個案件能在準備程序中蒐集到最完善的資料,以利於未來的辯論與判決。
3.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這個案件的法官、書記官、法警與通譯,都各司其職,按照流程做自己該做的事情,而讓我覺得比較特別的是庭務員的角色。和地方法院比起來,高等行政法院的庭務員似乎很少,整個二樓的空間我只看到那一位庭務員,所以他穿梭在各庭間蓋章,不過那位庭務員的態度很親切,看到我在看牆上貼的當天案件進度表格時,還親切的跟我說:「是要旁聽嗎?可以直接進去哦」,並指出旁聽席座位,示意我要坐哪邊,而且也還貼心的提醒我手機要關機。所以,這讓我覺得這位庭務員有在維持法院的秩序,注意進出法庭的人,畢竟我以前去地院旁聽時,都沒有庭務員會注意到我這個進去旁聽的人,也就沒有人來提醒我該注意的事情。另外,這位庭務員也會關切其他進入庭內的人,當他看到有一位先生一進來就坐在旁聽席上,並將他的手放在被告席旁的欄杆上時,他就馬上進來制止了那位先生的舉動,告知他不可以將手放在欄杆上,維持了法庭的秩序。
而本案的原告在當天並沒有出現,只有派出其律師出席而已,但是在旁聽的位置上有原告之家屬。而原告的律師才剛被聘用而已,所以對案件似乎還沒有完全的了解透徹,所以當法官問他訴求為何時,律師只能回答需要在回去問一下原告才行。因此,這讓我覺得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應該要在出庭前先有規劃才行,要先和自己的律師好好討論過再來開庭,不然會有點拖延整個案件的進行。
另外,這個案件坐在被告席上的人有兩位,但在旁聽席上也有一位和被告認識的人(我在旁邊看不出其身分為何,不知道他是否也是被告之一,只是因為遲到,所以只好坐在旁聽席,還是他其實不是被告,只是與被告認識的人,所以坐在旁聽席)。這位坐在旁聽席的人,不時會向坐在被告席上的人拿資料來翻閱,幫忙找有附上證據的頁數,而因為他先前才被庭務員制止不可以將手放在欄杆上,所以每當他向被告拿資料時,都會先往庭外看看庭務員有沒有在看他,再伸手去拿資料。而我在旁看了覺得這樣的場景很混亂,畢竟他明明坐在旁聽席上,卻伸手去拿坐在被告席上的人的資料來翻閱,而且看起來還比坐在被告席的人瞭解證據在哪一頁,因而讓我難以理解到底真正瞭解這個案件的被告代表是誰,也不明白為什麼沒有人去制止他與庭內的人交談,因此我覺得這部分有待改進。
4.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二樓比我想像的還要小間,但卻有種「麻雀雖小,五臟俱全」的感覺。二樓門口有法警與偵測儀器把關,法院內的公共空間則有報紙、雜誌,讓等待開庭的民眾閱讀,另外也設置了哺乳室、休息室等等,給特定的人士使用,並且法院內也提供茶水,所以不用擔心口渴的問題,因此,總體來說,設備其實很齊全。
而就訴訟程序的比較,可以發現行政訴訟程序和民事訴訟很相近。例如:在這次的準備程序庭,多半使用到行政訴訟法中與起訴、證據相關的法規,而從法條中就可以看出很多都是引用民事訴訟法法條來進行程序,例如:行政訴訟法第115條、第136條、第176條就說明要引用民訴的法條,而其中行訴第136條就是指準用民訴第277條之規定──當事人負舉證之責任,因此在這個案件中,法官也才會請被告要記得把今天開庭表示有證據的部分在下次開庭前交出來。
最後,在這次的法庭觀察中,還有一件事令我印象深刻,那就是我看到在法庭內法官座位區最旁邊設有一個實習法官的位子,這是我之前去旁聽其他地方法院時都沒看到的位子。雖然當天那個實習法官的位置上沒有坐人,沒能看到實習法官要是出現會做些什麼事情,但是光看到有設置這樣的一個位子,還是讓我感到很新奇,也才驚覺到原來法官是以這種方式實習,最後才能獨當一面。要是大家都能在這位子上好好實習,相信未來的恐龍法官就能大幅減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