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07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李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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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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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簡 |
06612 |
一樓第三法庭 |
禮 |
調查證據 |
101/5/4 |
0930 |
0928~1029 |
1. 出發前可參照各行政法院提供之「庭期查詢服務」挑選旁聽之庭
2.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我所旁聽之法庭的開庭時間是星期五的早上,我認為安排合宜,因為白天較晚上適合開庭,而且若有延誤的情況發生,下午的法庭也不會因此而拖延到晚上。而我有發現大部分的法庭都從早上九點三十分開始,連續數個庭,最晚開始的庭也只到下午兩點,因為一位法官要處理的事項非常多,開庭結束後的時間可供法官運用。
一開庭時,法官先確認兩造身分是否無誤,還有同意吳姓男子的女兒吳小姐成為其輔佐人,之後便開始問訊,原告希望新北市政府撤銷十萬罰鍰,而被告希望維持原罰鍰處分,且訴訟費用由原告支付,之後法官便開始針對事時與案件爭點進行問訊了解。
這一個訴訟是由吳姓男子所提起,理由是因為吳姓男子的女兒於登記在吳姓男子名下的房屋(該房屋位於八德路)開設補習班,因沒有做補教業登記立案而為招生、公開授課等經營補習班實質業務,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而被新北市政府罰鍰十萬元。因為被開罰鍰的對象是吳姓男子,所以由吳姓男子作為原告,但實際經營補習班的負責人為吳姓男子之女兒吳小姐,因此吳小姐依行政訴訟法第55條申請成為輔佐人進入法庭。
其爭點相當複雜,且原、被告說詞有許多落差。吳姓男子的女兒為該補習斑斑主任,稱該處已沒有招牌亦無營業,僅作為臨時接待場所,而該補習班有合法登記立案之地址在另一處(新莊區成功街),被開罰鍰之地址是舊址(八德路),而2012年5月17日稽查當時已與稽查員說明,但稽查員仍要求吳小姐請屋主出來簽稽核單,因此吳姓男子才前來簽名,事後便收到十萬元罰鍰單。吳小姐聲稱她當時畏懼公權力,因此在心理壓力極大之下才請其父出面簽名,不敢當場提出異議,而吳小姐也稱,當時八德路之舊址中沒有大人,懷疑稽查員是否非法入侵,認為缺乏正當性。
而被告的說法為,當時新北市政府在5月17日稽查之前,已於2012年5月10日稽查過該家補習班(八德路),當時稽查員已向吳小姐提出警告該處沒有經過合法立案,不得為招生、公開授課等經營補習班實質業務,當時吳小姐稱該處房屋已要出售,故不會再有任何經營補習班之行為,當時稽查員相信吳小姐說辭而未開任何罰單便離去,而在5月17日聯合稽查當日,稽查員發現該補習班(八德路)有數名學生,且學生稱待會要上課,正在等老師,而該處有桌椅、黑板,因此稽查員認為該補習班仍在進行公開授課之實,因此要求請補習班負責人簽稽核單,當時吳小姐便請吳姓男子出面簽名。而被告對於原告認為其非法入侵之部分回應,稽查員已認為該處有經營補習班之實,因此為一公開場所,無非法入侵之問題存在。
我覺得這個案件很複雜,原告與被告的說法有明顯出入,可以發現的是原告說辭有些反覆、前後不一,不知道是緊張造成的還是沒有坦白事實,在整個程序當中,法官都保持著非常溫和、客觀的態度在問訊,絲毫沒有不耐,但是因為雙方都有很多想要解釋的地方,而且雙方說辭落差實在太多,所以拖延到了下一個庭的開庭時間。
因為本訴訟案件的罰鍰金額為十萬元,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因此本訴訟案件為簡易案件,只有一位法官審理,為獨任庭。
3.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在旁聽的過程中,我發現當事人吳姓男子與他女兒吳小姐的互動很特別,因為法官問原告問題時,多由吳小姐來回答,吳小姐會針對法官的問題來回答,但吳先生比較抓不到法官所問的重點,所以便自顧自地開始抒發他的滿腹冤屈,法官一開始也認真在聽,但礙於時間不夠,吳姓男子所述又與案件較無太大關聯,法官只好暫時制止吳先生,但怕吳先生覺得法官都不給他機會說話,因此法官還安撫吳先生說,等一下有時間會聽他講話。另外當法官在與吳先生對話時,吳小姐常常轉過頭來制止吳先生說話,由於剛好面對旁聽席,所以可以清楚看見吳小姐在對吳先生說:「不要再講了!」而且不止一次,我覺得很奇怪,因為吳先生是吳小姐的父親,吳先生無論如何都不會說出對吳小姐不利的證詞,但吳小姐卻一直制止其父親發言。吳小姐在對法官說話時都稱呼法官為「法官大人」,而法官曾告知吳小姐稱呼其「法官」就好,但吳小姐仍一直稱呼法官「法官大人」,我覺得有點過度矯情,有什麼冤屈或是意見直接表達出來就好,法官也會接納原告的訊息與表示,不需要一直諂媚法官、吸引法官的注意,這些部分是我所觀察到的原告與輔佐人部分。
在法庭當中,通譯扮演之角色除了協助遠言上的翻譯之外,應該要負責傳遞證物、筆錄等物件,但在我這次的法庭觀察當中,我發現通譯根本沒有進到其職責,因為本案件雙方當事人都說國語,沒有翻譯必要,而在傳遞物件、資料時,都是由被告自行呈遞給法官,通譯完全沒有任何動作。
我覺得在這個法庭當中的書記官有些多話,因為有時原告不理解法官的問題,因此答非所問,書記官就會跟原告說明法官要問的重點是什麼,但是他的態度顯得有些不耐煩,且同時法官已經在跟原告重新解釋問題,書記官卻一直插話,我覺得有些不妥,因為書記官的工作是做筆錄,法官既然已經在解釋問題了,書記官就不應插手。
法警在法庭門口負責維持法庭秩序,但基本上法庭內的秩序仍由法官來維持,並沒有出現法官控制不了而需要法警出面的狀況,庭務人員在開庭時傳遞身分證供法官確認兩造身分,庭務人員在我們進入法庭旁聽時,也提醒我們要將手機關機、不能吃東西、不能說話等等的注意事項,法庭外貼有一張當日的開庭流程,上面的實際開庭時間都是由庭務人員去登記,除此之外沒有什麼特別的工作。
法官在整個開庭過程中都非常地有耐心,而且頭腦非常清楚,針對有問題的爭點再仔細問訊,法官也有適時地維持法庭的秩序,像是兩造在回答法官的問題時,原告輔佐人吳小姐的態度有些激動,對被告新北市政府的代表非常地不客氣,氣氛一度火爆,但法官這時向吳小姐解釋,被告代表三位僅是代表新北市政府出庭,原告真正的對象是新北市政府,因此不需要兇對方,因為他們也只是聽命代表出庭而已。我覺得法官解釋的這一個動作很正確,因為原告通常為普通人,對於訴訟中被告的概念不是這麼清楚,常常會把怒氣發洩在機關的代表身上,其實這是不需要的。
4.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法庭裡的環境還算舒適,氣氛莊嚴但不會凝重,設備也很齊全,法官、書記官、原告、被告、通譯面前都有一台電腦,方便確認書記官做的筆錄內容。
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只有二級二審,也就是不管是簡易案件亦或是一般案件的第一審都在高等行政法院,但這樣其實非常不方便,而現在已修法通過,今年九月要實施的新制,簡易案件可以在一般地方法院進行,因為高等行政法院並不是每個縣市都有,所以新制對於居住於沒有高等行政法院地方的民眾來說非常方便。而本案作為簡易案件的界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本案件是原告被被告罰了十萬罰鍰,在四十萬以下,因此屬於簡易案件。
一般人對於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可以先去訴願,訴願不服則可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現在適用之舊法))。
我覺得法庭當中的氣氛很莊嚴,也可以明顯感受到被告和原告之間的對立,有時候甚至有快要吵起來的感覺,而法庭當中是非常有秩序的,每次說話都是一個人,不會有搶著發言的情況出現。我也覺得法官在問訊的過程中非常仔細,對原告或是被告說話都輕聲細語,不會有壓迫感,而用語都很白話,不會過度專業使兩造不了解其意思,而作出錯誤、不符合本意的回答。
在我旁聽了這個法庭之後,我個人認為,原告準備這個訴訟所花的精神、開庭所銷耗的時間等等的訴訟成本,已遠遠高於被罰鍰的十萬元,萬一最後訴訟敗訴,除了須補繳十萬罰鍰之外,還須負擔訴訟費用,外加一些零零總總的成本,整體來說,無論最後原告是勝訴還是敗訴,其所耗費的成本都大過十萬元,因此我覺得提起訴訟並不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