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42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蘇嫊娟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0

1418

一樓第二法庭

準備程序

101/05/22

0930

09301030

1.  出發前可參照各行政法院提供之「庭期查詢服務」挑選旁聽之庭

2.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我聽的庭原告是一名校長,被告是桃園縣政府,在開庭前原告律師還與被告律師聊天,也介紹他為之辯護的當事人校長給被告律師認識,但校長在認識被告律師時就顯得有點尷尬了,可見法律的圈子很小,律師們很難說完全沒有交情,但我想當事人桃園縣政府的官員如果在場,兩造律師私下應該不可能談天吧,畢竟他們存在著利害衝突不管如何,私下有交情的律師上了法庭就不一樣了,公事公辦,兩造的攻防仍毫不留情,看不出他們剛剛還圍在一起有說有笑呢即便那個校長笑地很僵!

    這個案子是說校長宋○○的考績因為被桃園縣政府打丙等,他不服所以向縣政府的教師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沒想到該教評會贊成縣政府的處分,他又不服,再向省政府的教師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沒想到該教評會認為案子沒有提起再申訴的餘地,所以他再不服,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請求法院判決丙等的處分以及評議的決定均撤銷。

在法庭上我覺得原告的律師有點兩光,因為他有一些法律言語不是很確定,還要法官去猜測,所以法官一直向他確認他的請求以及要打的訴訟內容,甚至還給他出選擇題說:那麼你要打的是給付訴訟還是課與義務訴訟」,他才說他要打的是課與義務訴訟,法官因為告的人不知道自己要告的是什麼而顯得心急。

    於此之外,法官也左問問、右問問,向兩造盡力確認一些事實,包括校長考績的救濟程序、校長本身是否具有老師資格、會不會被打丙等就因此失去校長或教師身分、有關評議程序的相關法條如教師法第36條之1以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成績考核辦法第11條及第18條等等,最後也讓兩造簡單陳述理由,確認爭點等。

    在陳述理由時,原告律師主張說雖然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成績考核辦法第18條說校長的申訴程序準用教師申訴辦法,然準用並非一體適用,是性質許可範圍內之適用,而且校長作為學校首長,代表學校對老師打考績,位階較教師高,然而校長的考績出現爭議時竟然要被位階較低的教師所組成的教評會作成申訴決定,難保校長以後打教師考績時的公正性。再者,教師評議委員會是依同儕審判原理所生,不適合審判並非同儕的校長。

    所以原告主張縣政府以及省政府應該要設立校長評議委員會這個組織來評議校長的申訴案,而非由教師評議委員會作成決定。此時法官跟他說︰「就沒有這個組織,要怎麼向他申訴呢?」律師回他說︰「所以這是政府的事,政府要設立這樣的組織。法官再回他說︰「這就像是沒有法院,你要向誰打訴訟呢」,此時原告律師便回答不出來了。看法官這樣地一再反問律師的主張,想必他對其主張是充滿了疑問,也可以看出情勢對原告的不利。而且教育部組織法只說到教育部應設立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也沒有提到要設校長評議委員會這個組織,所以似乎沒有法源依據。

    法官也問原告說:為何被告一定要做甲等的處分,依考核辦法第四條,為什麼一定要給你甲,你有什麼請求權?」,原告律師則回覆說他會在起訴書附上。其他問題我覺得法官問的好,但這個問題我覺得問的不好,因為根本沒有要求縣政府一定要給甲等的請求權,因此我想法官的意思是說既然你想要甲等,那我就丟個沒有答案的問題當讓你答不出來,這種問法看得出法官的天平正在傾斜中。

    法官接著請被告的答辯,被告主張說教師評議委員會的組成並非都是教師,其成員有律師、教師、家長以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等,而且他們採合議制,並無位階較低的教師獨攬審判校長申訴案的問題,況且評議準則也有相關的迴避規定,原告所在學校的教師,亦應迴避原告的申訴評議,因此校長不會因此受該校的教師箝制而失去打他們考績的公正性,是以原告所稱應組成校長評議委員會,於法無據。

    問完被告後,法官再請原告答辯,原告說教師評議委員會具有很高的獨立性及運作保密性,受教師法規定能拘束校長對教師所作的考績處分,縣府亦不清楚他們的評議過程,因此這個委員會的權力頗大,成員具有準公務員身分。如果說校長準用這個規定,等於教評會能拘束縣府對校長所作的考績處分,這樣教評會的權力會騎在縣府的頭上,他認為實在是不合理,況且讓不懂校長職務的老師操校長考績的生殺大權,亦屬不妥。法官就回他說既然校長具有教師身分,你仍然可以把他當成是教師,只是額外多了行政工作而又具有校長身分而已,從這句話可以知道,其實法官心裡是不反對校長由教師來做評議的。

    最後法官又問了問兩造,他們都沒有問題,就請他們簽名,為這次的開庭所說的話作負責,最後再次提醒他們要補送的文件並確認下次的開庭時間。當當事人走後,又換另一批當事人,由同一個法官繼續留下來開別的案子的庭,看來法官在一天之內可以解決四五個庭,看似一個禮拜只要工作一天就好了,但剩下的時間應該都在煩惱怎麼寫判決書吧其實這就跟我們大學生一樣,一個禮拜上課的時間不多,但私底下準備報告、寫報告的時間才真的比較多比較煩惱。

    其實能聽到這個庭還蠻幸運的,因為表定九點半要開三個庭,不知道選擇誰,一開始在庭外我聽到校長與律師在聊天時,我就想說既然是有關教育事務的那同一時間就優先聽他們的庭,沒想到實際上最先開始的是最左邊有落地窗,採光超好的那個庭,所以還是決定先聽那個庭,然而這一庭的言詞辯論很快就結束了,所以我再跑去聽中間的這個庭時還能進入狀況。中間這一庭因為是這個案子的前幾庭,所以還聽得懂,不像前一庭案子已經到了後面,又在講有關政治獻金,比較專業,因此雖然他們講的是人話,但其實很難聽得懂在講什麼,好在很快就結束了,沒有折磨我太久,但這一庭最後還是發生了一件糗事,讓我在聽中間那一庭時無形中總有一雙眼睛不時在盯著我,也讓我要全神貫注,猛抄筆記,深怕漏了一句話。至於發生什麼糗事,如下所述。

 

3.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4.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講了這麼多嚴肅的,來點輕鬆的,我覺得服務人員超好的,因為我問他們開庭時間他們都會不厭其煩地為我查,甚至主動要把庭期表印出來給我,不過還是被他同事阻止了,說我不是當事人,不能印給我。但程咬金還是瑕不掩瑜啦因為第三次我再次去問服務台庭期時,三位服務人員都說他們都正在幫我查呢一位先生兩位小姐為我服務,我該說是我太幸福了還是他們太浪費人力了呢?在我還是學生不用繳稅前,應該是前者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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