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41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洪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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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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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訴 |
207 |
二樓第一法庭 |
恭 |
準備程序庭 |
101/05/11 |
0910 |
091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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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訴 |
297 |
二樓第一法庭 |
孝 |
準備程序庭 |
101/05/11 |
10:10 |
1030~1117 |
1. 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本次旁聽的案件皆為準備程序庭,兩庭內容大致相同,雙方律師、法官針對雙方提出的證據內容進行釐清,並補上答辯狀、證據等。
案號207被告為行政院財政部、行政院體委會,內容是針對店家(聽起來是有很多店家一起告)與財政部、體委會簽約取得合法授權後,販售運動彩券,雙方達成協議後,體委會於合約約定期限到期後,認定店家均無達到指定販售的業績,要求賠償。然店家認為,運動賽事因故取消,導致彩卷較難售出,體委會有不願更改合約,堅持不合理的業績目標,要求沒收保證金,並補齊未達成之績效。雙方爭議點主要有:一、認定「賽事因故取消」是否為店家不能達成業績之理由;二、體委會不願因時事變遷更改契約是否合法。
案號297原告為「山○」營造公司(無法得知山○二字是否正確),被被告為嘉義縣政府。係嘉義縣政府發包工程標案,原告得標後,嘉義縣政府卻發現山本公司與其競標對手有類似「子母公司」之嫌,經查證後發現兩家公司本來就互動頻仍,甚至在標會前兩天雙方有資金流動之實,嘉義縣政府認定其為假性競爭(發標人為同一人、不同公司),依法不發還發標金。雙方爭議點有:一、標會前兩天雙方之資金流動與此標案是否有直接、間接關係;二、兩間營造公司是否為子母公司,在標會中假性競爭。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這次聽到的兩個庭當事人皆未出席,係準備程序庭主要在釐清所有證據,為之後言詞辯論庭做準備、「畫定界線」,當事人可能不必要出席。本次比較有趣的,是案號207中,上訴方請了三位律師,年紀由年輕到資深,甚至有兩位控方律師很明顯比法官還要資深,且最資深的律師還在言詞辯論近尾聲時,與法官道歉:「證據有點多,耽誤大家時間」,還為此案做一結論(主旨大概是政府行政權應取得人民信任,不應壓榨、欺騙人民之類,簡言之內容大多偏頗上訴人),如辯論比賽最後的結辯一般,似乎與準備程序庭的主要目的不同(但聽完之後真的就有被拉走、認為政府施政不當的感覺)。最後在約下次庭期時,法官還問說:「00大律師那天有沒有空?」,可見法官其實對原告方的律師都抱持尊敬的態度(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判決)。
另外本次旁聽我認識到一個課本上沒有的角色:庭務員,其實他是協助開庭順暢頗重要的角色,像確定控辯雙方都到場、查詢證人旅費金額、控制開庭中人員進出等,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法庭外面的便民設施我覺得非常貼心,不但有義工(感覺上沒有距離,很親切很有耐心的解說)還有法律諮詢服務(他都用很簡單的話解釋給民眾聽,要填甚麼表格、哪裡要注意都講得很清楚,還幫民眾抄筆記),減少不懂訴訟程序民眾案件被裁定駁回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