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12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李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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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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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簡 |
00012 |
一樓第三法庭 |
禮 |
調查證據 |
101/05/04 |
0930 |
0928~1029 |
1. 出發前可參照各行政法院提供之「庭期查詢服務」挑選旁聽之庭
2.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今天我所挑選的行政訴訟案件,是在5/4星期五早上的九點三十分開庭,預計開庭時間是三十分鐘。這一個案件是由李維心法官一個人來審理,也就是獨任。案件內容大概是這樣:原告吳先生對新北市政府提起訴訟,原告的訴之聲明是希望能夠撤銷十萬元的罰緩,而被告這造的聲明則是希望原告之訴可以駁回,並且由原告來負擔訴之費用。原告的女兒使用原告的房屋,疑似用來經營未立案的補習班,在99年12月22日時被稽查,已於100年1月3日被罰緩五萬元。而原告的輔佐人,也就是原告的女兒表示在那之後,她已在新莊另外設了一個有立案的補習班,原本這個地方已經沒有做任何補習班實質上的教學用途,僅做為一接待中心。但新北市政府在100年5月17號時,做了聯合稽查,認為原告的屋子仍然有被原告女兒做為補習班使用的事實,在此稽查中,被告在現場有看到兩位學生,也有排列整齊的課桌椅,以及黑板。但原告的女兒否認,她認為這一次的稽查,似乎不符合調查證據的正當程序,認為新北市政府強行闖入民宅實行稽查,且再度聲明此地方只是一接待中心,學生只是在裡面等老師接送,除此之外在這個地方,也沒有任何的廣告、招生,更沒有公開授課的事實,並不是補習班。而新北市政府則聲明,當天稽查時,門是開的,並沒有強行闖入,且說若稽查每一個未經立案的補習班都須經過同意才進入,如此根本無法查出違法之實。另外,接待中心的功用就是輔佐補習班,用來處理補習班的事務,應該也屬於補習班的範圍內,因此對原告開罰了十萬元的罰緩。此案件的爭點在於:原告,也就是屋主,實質上並未有親自經營補習班的事實,只是補習班主任的父親,而新北市開罰的對象是寫原告,但實際上新北市政府應該要開罰的人應該是原告的女兒,也就是補習班的主任。除此之外,新北市政府於稽查時所稽查的地點是補習班的舊址,舊名為○老師英數中心,但稽查時所詢問的內容卻是原告女兒在新莊新立案的補習班○○補習班。最後開罰的單位也是寫○○補習班,但原告女兒認為○○補習班是經過合法立案經營的,根本無違法的事實,除此之外開罰的對象也不應該是她的父親,而應該是她本人。法官也就這個部分做了多次的詢問,認為此部分就是此案的爭點。
在開庭的過程中,法官問案的態度都很親切,不會讓人感到不舒服或是害怕。法官首先詢問兩造本次訴的聲明,接著就開始詢問原告與被告關於證據調查的部分。進行的方式都是由原告先說話,接著讓被告針對原告的主張做出回應,然後法官再針對一些細節做仔細的詢問。如此重複的進行此次的開庭程序。此案件的原告幾乎沒有說話的機會,因為案件主要涉及的人其實是他的女兒,因此都由他的女兒,也就是他的輔佐人來替他做答辯,雖然過程中原告有幾度激動的站起來想要對法官表示他的意見,不過都被他的女兒制止。而在答辯的過程中,當被告在說話時,原告輔佐人以及原告有幾度直接插嘴回覆被告的主張,也被法官制止,不過法官制止的態度都非常的和善,只是要原告先聽完被告的說明,之後一定會讓原告有時間講出他們的主張,請他們不要急。因此我覺得在這一個訴訟案件的問案與答辯過程,因為法官的關係,讓兩方都很冷靜、平靜的完成。
至於爭點討論的部分,我認為法官也做得很好,不論是原告或是被告提出的主張遭到另一方的質疑,法官都會讓他們有陳述的時間,法官本身也會針對這些爭點做進一步的詢問。在聽完這個案件後,我覺得兩造對於爭點上的說法都很有他們自己的道理,真的分辨不出來到底應該判誰勝訴。我很佩服這個案件的兩造,在面對對方提出的主張,都可以沉著冷靜的做出回應,雙方你來我往,讓我聽完之後感覺不出來到底是誰在說謊。
這個案件原本預定要在10:00結束,但因為兩造於答辯時有不少的爭點,讓法官花了比較多時間做證據調查上面的確認,因此直到10:29時才結束,雖然法官自己有說這會列為他的不良記錄,不過我個人認為因為是證據調查的程序,因此法官這樣仔細、審慎的詢問其實並沒有什麼不對,而且也蠻必要的。
3.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在這個案件中,我認為兩造當事人都很厲害,兩邊都沒有請律師,原告這邊則是只請了女兒做為他的輔佐人。雖然兩邊都不是專門的律師,不過感覺得出來兩邊都有為了這一次的開庭做了相當充足的準備。在審判過程中,我覺得很有趣的一點是原告和他女兒之間的互動。因為這個案件新北市政府開罰的對像是屋主,也就是原告,但因為原告並不是很清楚整個案件的內容,因此請了他女兒做為他的輔佐人。在兩造答辯與法官問案的過程中,好幾次原告都激動的站了起來,大喊:「報告法官!」然後開始述說自己是多麼守法的老百姓,怎麼可能做出違法的事情,並且表示當天新北市政府派了大陣仗人馬衝進他家,讓他在鄰居面前丟臉、女兒已經有改善跑去別的地方立案了……等等。而他的女兒則是一直在桌子下偷踢他的腳,使眼色叫她的爸爸不要再說了,讓她來說就好。看得出來這位原告對女兒的護女心切,同時更看得出來女兒怕爸爸這樣的態度會導致他們在這場訴訟上的不利。相對於原告,被告是新北市政府的人,在整個過程就非常的冷靜,不斷的拿出能夠支持他們主張的相關卷宗,並且很有條理的說明每一個爭點,感覺起來似乎很有把握。
我最佩服的就是這位法官,我很喜歡他整個審判過程的態度。在我參訪法院的印象中,這位法官似乎是最親切、和善的法官,不論對待原告或是被告都相當的友善。問案的時候,口氣非常的平和,而且當原告或是被告表達不清時,法官還會幫忙他們解釋,反覆詢問他們所想要表達的內容是不是如他所說。當原告激動、生氣時,法官還會停下來安撫一下他的情緒,真的很顧慮到當事人的感受。
而這個案件的書記官-何閣梅小姐,是我印象中話最多的書記官。這位書記官在整個審判的過程中,不斷的插進問案與答辯的過程。她不是只有詢問原告跟被告筆錄內容的記錄,還替法官詢問一些爭點的細節,不過這位法官並沒有制止書記官這樣的行為。感覺起來這位書記官似乎很想要當法官,讓我覺得很有趣。另外,通譯-陳慧文小姐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只有坐在那邊錄音,並沒有做其他的事情,但是我記得通譯應該要幫忙原告與被告和法官之間遞一些證據、卷宗……等等,但是在這一場訴訟中,都是讓原告和被告以及法官自己遞送,不知道這位陳小姐是不是忘記要做這件事情了。
在我要進去旁聽之前,本案件的庭務員有跟我稍微講解了一下旁聽的規則:要把手機關機,進去不要說話。正式開庭時庭務員就走了出去,一直到快要開完時才又走進來。不曉得庭務員的職務除了這個之外,還應該要做些什麼。另外在開庭過程中,法庭門口一直站著一位女法警,當原告情緒比較激動時,法警就會走進來看一下,我想應該是怕原告太過於激動而擾亂開庭的秩序吧。
4.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在這個學期,我也選修了刑事訴訟法,因而開學不久就有到刑事法庭去做參訪。我發現行政法庭和刑事法庭裡面的設施還蠻相近的,同樣都是法官席在最上排,法官席前面就是書記官與通譯,進去法庭面對法官的左手邊是被告席,右手邊則是原告席。在旁聽席的前面都有一台電腦銀幕,顯示當天開庭的筆錄。
比較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法官有三個人,坐在中間的又為當日審判的審判長,負責管理開庭的秩序,而行政案件的法官就不會另外叫做審判長。除此之外,刑事案件的調查上面感覺起來比行政案件還要嚴謹。我想是因為刑事案件的判決對於人民的影響是比較重大的,因此更需要小心謹慎的做調查。
另外,在我所觀察的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三位被告都有請律師來幫忙,而此次行政案件的被告則沒有請律師,只有三位新北市政府的人同行,一起為這一個案件做答辯。
我去觀察的刑事案件,其程序進行的方式都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2項、第3項與第4項,讓檢察官、律師都能對對方的說法提出質疑、並有機會再次回覆對方。除此之外,每問完一個問題,若證人回答與檢察官、律師理解有落差,審判長都會讓證人再次的表達一次,使得證人的證詞能夠以最正確的內容為大家理解與記錄,而不至於扭曲證人的意思。另外,當律師問的問題已經被檢察官問過時,審判長會提醒律師不要再問相同之問題,不過若是律師能提出自己問的這個問題方向與角度和檢察官有些不同時,基於公平發問,審判長仍然同意律師發問此問題。這部分和我今天觀察的行政案件是差不多的,法官都有讓原告跟被告輪流做聲明的機會,也會針對爭點的部分做一再的確認,同時也會核對書記官做記錄的筆錄,詢問原告與被告是不是他們的意思。
聽完了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我發覺行政案件在問案時的氣氛比較不會那麼嚴肅,雖然法官的態度也是相當的認真,不過法官在開庭快結束之前,還有跟原告聊天,詢問他目前經濟狀況,關心一下原告的情形。但刑事案件的審判法官就是從頭到尾很認真、嚴肅的針對證人、檢察官與律師的對話做審判。且刑事案件的開庭並沒有預計何時結束,因此我旁聽得這個刑事法庭就從早上九點半一直開到中午十二點半才結束。相反的,行政案件就有明白列出此廷應於何時結束。不知道為什麼行政案件要預定一個結束的時間,這樣子不會讓負責審判的法官有時間上的壓力,而無法好好的問案嗎?這點是我比較好奇的地方。
經過了這一次旁聽行政法院的經驗,讓我對於行政法院訴訟上的一些程序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我覺得是一個很有趣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