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01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蘇姓法官(忘了記錄名字)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違反公平交易法

101

00211

二樓

4法庭

準備程序

101/06/13

1530

1550~1630

 

  1. 出發前可參照各行政法院提供之「庭期查詢服務」挑選旁聽之庭
  2.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本案件係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裁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撤銷訴訟。案件要旨為○○公司在公司官網上張貼○○金融網所編輯的數據資料,公平會認為該引用行為影響交易秩序且顯失公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本案件準備程序採獨任庭,開庭時間因前案而有所延宕。行準備程序時,法官先詢問原告訴之聲明。原告認為○○公司雖然引用○○金融網的數據資料,但是有註明資料來源係為○○金融網,且所引用之數據內容亦經過原告公司整理編輯成另一種形式,並無完全複製抄襲,因此不服公平會的開罰。法官確認訴訟標的後,再詢問被告機關公平會的意見,公平會認為受害者○○金融網的數據資料之產生得來不易,其經過長期資料庫的建置以及精密的金融分析方法,所耗成本相當龐大,而○○公司引用資料雖載明資料來源,卻逕自使用將他人辛苦得來資料,有不勞而獲之嫌,違反公平競爭之虞,故予以開罰。

 

  被告機關公平會的代表人在氣勢上似乎輸原告律師團一截,其表達能力令人搖頭不解,直呼這是國家所謂的專業公平會嗎?不僅陳述時結結巴巴,難以掌握重點,且講述內容一直環繞在原告抄襲行為上,卻無舉證該引用行為有違公平競爭之證據究竟為何。此容易讓法官誤會成不過是著作財產權案件,與公平交易法有何牽連。原告律師團亦很聰明,順水推舟,跟著公平會爭執引用之合理性,也就是著作財產權之合理使用,不斷強調說資料來源之註明行為非常合理,且並無全部複製數據內容,僅引用部份並經過自行編纂成新的圖表,亦是符合合理使用之範圍。坐在旁聽席的我也替公平會緊張,圍繞在著作權打轉是行不通的,你們的腳下是站在行政法院,不是智財法院,趕快拉回最重要的爭議點-如何證明原告公司違背公平競爭阿!

 

  爾後,公平會提出受害者○○金融網曾與數據來源者某A有簽訂合約,該數據內容不得轉載、引用、複製之相關規定(某A才是該數據資料之著作人,而群益金融網提供平台)。法官詢問該合約書原告是否審閱過,原告答辯沒有,正當公平會慶幸自己這一局搶先得分,原告律師立即來一記回馬:「我們在引用數據資料時,不可能得知該資料來源係出何處,只能假定是○○金融網,且不論著作人為誰,原告公司仍符合合理使用範圍」,此模糊焦點策略盡可能集中火力在著作權上,如此一來,在審酌著作權是否合理使用,公平會根本難以評鑑,那麼公平會開罰行為變得另人質疑。原告將公法事件層級下拉到私法事件層級,如此一來,法院必須撤銷公平會的開罰,受害公司只好向智財法院起訴,爭執著作權之合理使用,而非原先影響市場競爭之問題。

 

  雖然仍在準備程序,仍未進入言詞辯論階段,但很明顯訴訟戰爭在進入法庭當下即刻啟動,原先以為準備庭不過是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大略釐清,以及詢問下次開庭時間,真正開戰時機應該等到證據調查或者言詞辯論,如此天真的想法在進入法庭內那一刻,慢慢消失殆盡。訴訟並非一場兒戲,牽扯到龐大利害關係,原被雙方勢必卯足全力應戰,甚者,涉及人的生命或身體自由之刑事案件,檢辯雙方的衝突更是拼得你死我活,決不退讓。這不禁讓我想起張冀明律師在《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一書中,再三提醒讀者,能不進法院,盡量不要進法院,打官司是很累人的!

 

  1.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1). 被告:被告多為政府機關,僅就所旁聽的三場訴訟來說,政府機關多指派「部屬」前來訴訟,不確定是因為這幾場仍處在準備庭程序,所以機關無派律師代表,還是政府機關鮮少委任律師。倘若只有部屬前來訴訟,雖有行政上專業知識,但不代表有法律專業知識,這群蝦兵蟹將如何與原告律師團訴訟應戰?譬如說有一場被告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官詢問被告對於原告說詞有無回應,公平會代表的陳述內容牛頭不對馬嘴,與法官問題相差甚遠,似乎不解法官的題意。

 

  2). 原告:多數原告都有委任律師,且原告本身多坐在旁聽席,偶而以參加人身份坐在原告席。有一場訴訟,原告坐在旁聽席,原告代表律師似乎被法官批得滿頭包(別懷疑!正是法官,不是被告機關),原告趕緊遞救命紙條解圍,當時法官正低頭看卷宗,無發現此事,法庭內大概只有通譯、被告機關與旁聽席的人親眼見證。被告機關似乎不大懂訴訟程序並無起身糾正;親眼目睹的通譯莞爾一笑,依舊正襟危坐;旁聽席除了原告外,只有我一位學生,眼見如此行為似乎不妥,卻又不願介入,思索從旁聽席遞紙條給原告席之行為,是否違反旁聽規則?即便違反旁聽規則,似乎僅為訴訟上的小瑕疵,應當不構成敗訴理由;另外,通譯是否有行政上糾舉責任?如此放任不作為是否影響通譯個人考績?

 

  3). 法官:除了上題旁聽案件外,另外觀察一場地價稅課徵訴訟(基於案件過於專業且複雜,故上一題並未拿出討論)。那是一位令人印象深刻的法官,名叫林育如,滿頭白髮,貌似大嬸婆樣子,口音有些台灣國語,不斷發出「黑.....黑.....」等口頭禪,如果不是坐在法官席上,很難置信她是一名高高在上的法官。就在開始審理那一刻,另人驚艷程度前所未有,不僅聲音宏亮懾人,且字字句句咄咄逼人。

 

  當時法官詢問被告機關新北市稅捐處是否了解原告訴之聲明,政府代表輕聲細語回答了解,法官再次詢問被告說訴訟標的是據以聲請案件,還是核課處份案件?被告機關解釋案件來龍去脈。此時,林法官打斷被告機關,「你只要回答我,究竟是據以聲請案件,還是核課處份案件?」,被告機關似乎有些不解,林法官看到他們困惑的眼神,搖搖頭地說:「天阿!你們是政府機關,不是應該專業性十足,怎麼會會連這個案件是據以聲請還是核課處分都不知道!」,這一幕令我十分震驚,原以為法官通常較靠攏政府機關(怎麼說同是國家政府人員),那一刻打破刻板印象。正當以為法官責罵被告等於是為原告出氣時,法官砲口對向原告。「你們不知道訴訟標的錯誤了嗎?這個案件根本不是核課處份案件,我看過卷宗,該行政作為本來無效,無庸進法院爭執。所以說,這個案件是據以聲請案件。」隨即原告立刻進行解釋。法官眼色不悅,大聲疾呼「你所說的解釋跟訴訟標的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兩位初生之犢的年輕女律師驚嚇過度,將近五秒不敢回嘴,其中一名女律師還在現場趕緊翻閱法典,尋找答案。悠然置身之外坐在旁聽席的我,心理想大笑,卻怕破壞法庭秩序,想要嘴角微微上揚,又怕讓當事人看到而造成二度傷害。姑且不論法官之態度問題(確實過於強勢),法官不斷釐清訴訟標的之所在,使原被雙方真正理解案件爭議所在。有了明確的對抗點,才能各自發揮實力進行訴訟。倘若,訴訟標的不清不楚,只會造成事後言詞辯論程序雙方互打空包彈,法官根本難以斷定誰勝誰負。這位大嬸法官實在叫人難以忘懷!但是脾氣還是得改改!

 

  4). 通譯:總覺得通譯武功全廢,除非真有翻譯需要(少之又少),不然通譯幾乎等同於當事人與法官之間資料傳遞的橋樑。

 

  5). 庭務員:當時有位庭務員看到我在法庭外抄錄法庭資料,有些猶豫地慢慢走過來,不好意思地詢問我,「請問你們是司改會的人員?是不是要評鑑法官?最近好多來旁聽的人。」我微笑回應說:「沒有啦!我只是學生,正在修習行政訴訟法,所以才來旁聽法庭訴訟。」另外,庭務員的工作大致是開庭前記錄原被雙方報到,並蒐集兩方代表身份證,待審理結束後,一併返還。

  1.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本次觀察不深入,觀察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樓有服務台外,大概沒注意到其他任何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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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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