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35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黃秋鴻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099

2004

二樓第七法庭

言詞辯論

101/05/29

0920

0920~0930

1.  出發前可參照各行政法院提供之「庭期查詢服務」挑選旁聽之庭。

    在預定到行政法院旁聽的前一天,上網查詢了當天法院的開庭查詢,因為準備程序以及宣判程序比較文靜一點,所以便選擇言詞辯論程序的法庭來觀摩。

2.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

(1)開庭時間安排:

我覺得這次聽的法庭開庭的時間安排還滿好的,因為九點二十分開第一庭不會過晚也不會過早,就算有些人早點到也可以在寬敞的法院內等待開庭時間的到來,並且也可以再多做一些待會要上法庭的準備工作。

(2)獨任或合議庭:

今天的法庭為合議庭,因為之前也去民事及刑事法院參觀過,並且教授上課也告訴過我們,所以便知道合議庭會有三位法官一起審理案件,而今天就是由三位法官共同審理。雖然是由三位法官共同審理,但在庭上說話的大部分都是坐在中間的那位法官,在之前去參觀其法法庭時也是如此。

(3)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

    法官問案的方式我認為還滿清楚、親切的,法官的態度很溫和,不會讓人感受到任何壓迫感或是不愉悅,因為過去在旁聽其他的法庭時,就有遇過法官態度很差,實在是讓人感到很生氣。

    原告和被告的答辯方式也都很平靜,不像有些人會有那種要吵架的緊繃感,大家都冷靜的說出自己的意見讓法官做最後的判斷。

(4)爭點討論:這個案件其實我並不是很清楚原委,只知道這是針對申請健保的案件,因為其中有提到一間減肥的中醫診所,把一些應該要自費減肥的病例申請健保,但只被判停業一個月,而此案申請健保的金額遠低於那間中醫診所,卻要被停業三個月。本案就是針對停業的時間來做一個討論,因為原告認為這樣不符合比例原則,而被告卻覺得他們說停業三個月是有法律依據的。最後法官便說會再做衡量,並於六月十二日早上九點半做出宣判,本庭就宣告結束。

(5)訴訟進行流程:

    這次言詞辯論的流程進行得很順利,在原、被告雙方及法官們到場後,庭務員便請大家起立,對法官以示尊重,而後就直接進入辯論的程序。在辯論程序中,法官先請原告提出自己的意見,而後請被告提出反駁的理由,最後法官便說會做出最適當的裁決,結束這次的開庭。整個流程才進行短短的十分鐘,和之前聽過民事法庭的辯論時間差了一些,但是我認為如果每次的開庭都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提出自己的意見及讓法官可以有是和的證據做出判決,那麼就可以有效率的審理案子,讓人們的權利可以在最短時間內得到保護。

3.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

當事人:

    這次的原告就是當事人,因為這位女士並沒有穿著律師服,所以我判斷做在原告為製的就是當事人。這位當事人清楚的說出自己的意見及提供相關案例,訴說自己認為此案件不符合比例原則,抓住重點,讓法官可以明確知道原告不滿的地方。而當是人的態度從容、有條不紊、口齒清晰。

律師:

    這次的被告是健保局,所以就由一位律師出任被告席,此律師也對當是人不滿意的爭點提出法源依據,於法此案件的判決是非常合理,原告不應有微詞。律師的態度同樣有條不紊、口齒清晰,但我覺得他的說話速度有些太快,導致旁聽的人有些聽不清楚。

法官:

    這次的三位法官我覺得看起來都人很好,雖然說話的只有其中一位法官,但是其他兩位法官也都專心的聽原告及被告的辯論,讓人感到十分重視這些案件,所以就會放心的把案子交給法官裁決。

書記官:

    書記官一如往常的對著電腦打字,記錄開庭時的每字每句,並沒有特別的行為。

法警:

    行政法庭的法警都位於一樓入口處,每個人看起來都很親切。

通譯:

    此庭的通譯沒有什麼特別的,就只是坐在位置上而已。過去曾有聽過一些法庭是通譯必須要向法官上呈證物。

庭務員:

    我遇到的這位庭務員是一位年輕男子,時間到了就會呼喚律師入庭,並且在法庭時間表上蓋章,和其他法庭的庭務員差不多。

4.  其他旁聽心得

法庭設施: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位於和平東路三段,和台北的精華區十分靠近,但是位於一個小巷子中,進入巷內如不仔細觀看,便會以為行政法院只是一間民宅或是辦公室。法院內的設施和之前去過的民刑事法院比較起來相差不多,但是法院的範圍卻小滿多的。

便民程序:

    每一個法院都有便民程序,行政法院也不例外,而且和其他法院一樣都非常簡單明瞭,易於民眾操作。只要上網就可以查詢到高等行政法院,而網頁內就包含了一般大眾會使用到的功能,實在是非常方便,省時又省力!

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

    我覺得針對言詞辯論這個程序來說,民事、刑事及行政法院並沒有明顯的差異,一樣都是請原告及被告發表自己的意見,之後法官會做出裁決,可能必須要詳細的翻閱民事、刑事及行政的訴訟相關程序法條才能夠明顯看出三者的差異。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2010法庭觀察 的頭像
ntnuclass

2010法庭觀察

ntnuclas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