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27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0

00731

一樓第一法庭

準備程序

100/05/25

10:20

10:20~11:20

 

1.  出發前可參照各行政法院提供之「庭期查詢服務」挑選旁聽之庭

 

2.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當天十點二十很準時的開庭了,本庭為獨任庭,準備程序。一開始法官先跟原告、被告確認訴狀內容,由於被告(花蓮縣政府衛生局)多呈了一份資料,法官便要求被告要在補寄給原告(安親護理之家)。之後開始勘驗光碟,播了一段相當長的影片,是紀錄安親護理之家和花蓮縣政府衛生局起爭執的始末。影片播畢,法官先就原先的紀錄和書記官作修正,做修正的同時也會詢問雙方當事人措辭是否恰當。

    案件說明:安親護理之家為一間民營的私人機構,他們打算在六月結束營業,因為住民人數較多,安親護理之家有事先告知住民要遷離,據他們所說同時也有告知縣府要結束營業的消息。原本五月應該要全數淨空,但是因為人數太多,家屬工作時間較難配合,一直到六月中旬或下旬才全數遷離(全數遷離時間在本庭沒有明確的提到,重點是放在結束營業了卻仍然有住民,沒有護理師云云),而六月的時候,安親護理之家為了方便家屬的遷離作業,也沒有跟家屬多收錢,本著略施小惠的善意,讓住民緩個幾天。於是在六月初的某天,縣府突然到安親護理之家稽查(此部分也是未在本庭交代清楚,但是似乎是這樣),讓安親護理之家措手不及,縣府人員發現那裏有過期的醬油、食物等等,該在場的護理人員一個不見,縣府人員將發現記錄下來之後,要請安親護理之家的負責人簽字。然而安親護理之家的負責人認為縣政府這樣突然跑來,讓他們毫無準備因而表現不好,還要在這張表格上簽字,於情於理都不合,便拒絕簽字。影片中安親護理之家的負責人在責難稽查人員時,首先打給了縣府負責人,詢問這次稽查是否正當。或許是得到的答案不滿意,下一通電話就直接打給律師,最後就是報警,請警察來處理,到此演片播畢。

    之後法官便請原告律師作文件說明、住民紀錄。原告律師在闡述時,都會等書記官打好。原告結束之後就換被告作文件說明,被告說明的速度相當快,書記官完全跟不上,法官看不下去只好請被告速度慢一點,被告說這份文件之後會呈上去,並交給原告一份。

    雙方當事人說明文件完畢後,法官針對被告說詞有疑慮的部分詢問,像是被告當初處分的是機構的負責人,引用的法條卻是護理人員法,於法不合、罰鍰的最高額是否有個基準?罰到最高額是否有違比例原則、裁量原則?等等

    法官詢問完之後,便交代下次開庭時間,並預告希望在六月底前結案等等,此庭就結束了。

3.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本庭法官給人的感覺很有條理,態度很好,也很體諒同僚,例如在程序中被告說話速度太快,以至於書記官跟不上,法官開口請被告速度放慢這點,就讓我印象深刻。

律師:行政訴訟得委任他人為訴訟代理人,但以三人為限。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須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而具以下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但應得審判長之許可。1.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2.專利行政事件,具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3.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因原告為民營的私人機構,雇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代為處理訴訟事務,而被告為花蓮縣政府衛生局,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故出庭的人員為花蓮縣政府衛生局所屬專任人員。

書記官:由於剛開庭的時候,需要撥放影片,而本庭的電腦螢幕接著的都是書記官的主機,所以主要是由書記官操作電腦媒體。感覺起來書記官不是很會操作那台電腦,庭務員進進出出不少次,為的就是想辦法要撥放待會要勘驗的光碟,或許是電腦程式太舊(win98)而光碟的播放程式需要新一點的程式(最後用KMplayer)才能開啟的關係。

    感覺本庭的書記官比較年輕,會有字句不熟悉的時候,例如律師說到「略施小惠」時,書記官似乎不清楚是哪個「惠」,經律師提醒才選對字。同時也覺得書記官很辛苦,要把庭上每句話都記錄下來,遇到講話很快、事後會補文件的,搞不好要加班將文件內的資料補進去。

法警:我覺得這次遇到的法警還滿親切的,除了問我們是哪一所大學之外,在我們還在庭外思考要聽哪一庭的時候,還會給我們意見,例如她當天就跟我們說我們聽的這庭會播放影片,內容比較貼近生活一些。其他像是教師升等問題,或是三七五減租的問題,會比較生硬。

庭務員:此次對於庭務員的印象比較沒有那麼深刻,只有最一開始近來設定播放媒體時有出現,之後就沒有特別注意到了。

    最後本庭似乎沒有通譯出現。

 

4.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就本庭而言,硬體設備設施都很新穎,只是軟體有點久遠,如果可以的話,換成winXP應該會比較好,畢竟win98太過久遠了,影片到後來畫面跟聲音都分家了。設備新的好處在,畫質真的很清楚。

    與之前去參訪的刑事庭旁聽做比較,這次行政庭的雙方當事人說明時,都相當條理分明,可以很清楚的了解他們想表達的內容,還有各自的主張,相當言之有理。反觀刑事庭(準備程序),看了四庭,只有一庭被告為吸毒犯的有公設辯護律師,其他三庭的被告都只有當事人,沒有律師。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吸毒那庭,有公設辯護律師在側,發言的幾乎都是被告當事人,除非審判長問話公設辯護律師才會說話。可怕的是,被告當事人陳述自己的意見時,非常的反覆到極點,當下會很佩服審判長的耐心,可以重複解釋同一個問題很多次。另外就是竊盜也讓我很有印象,被告說詞反反覆覆,談到賠償的部分時,感覺很逃避,相對之下檢察官胸有成竹,又有點不耐煩,很想要趕快結束,有職業倦怠的感覺。

    此外,就我看過的行政庭與刑事庭而言,審判長都相當的和顏悅色(尤其是刑事庭),沒有官威逼人的感覺。就學習來說,行政庭一道道程序走下來,很井然有序,什麼時候做什麼讓人很清楚;刑事庭受被告當事人影響很大,如果被告不清楚現在的程序該做什麼、該回答什麼,審判長就要一一的解釋,有的時候還要調整步調。幸運的是,那天旁聽刑事庭的審判長很熱心,在等待下一個庭開庭的空檔順便跟坐在後面旁聽的我們聊天,教我們不少跟刑事訴訟有關的小知識,還有法官之間的工作分配,講完之後還請一旁的檢察官也一起分享,讓我們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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