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33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黃紹良、黃秋鴻、畢乃俊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99 |
訴 |
02004 |
二樓第七法庭 |
溫 |
言詞辯論 |
101/5/30 |
0920 |
0920~0930 |
1.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本庭準時開庭,且採合議庭,法官共三位,過程中,僅中間法官問話於被告與原告。
此案件內容的原告為一家中醫診所,被告則為中央健保局,原告為詐領健保費而被判停健保特約三個月,但認為判決過重,因詐領金額不大,如此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要求中央健保局能夠依先前類似的案例,從輕判刑。過程中,我認為原告一方未準備充足的辯論資料,僅拿起報紙,僅簡單提出先前類似案例與判決結果,之後便一再重覆強調判決過重。然而原告在分析不夠清楚自己所持爭點的情況下,便讓人感覺立場不穩。因此被告律師,僅回應,認為原告所舉的案例交代不清,也清楚舉出參酌之法條內容,堅持認為依照原告一方的犯罪事實,最後的判處結果是合情合理,更是合法的。到此辯論結束,原告在法官的詢問下,也未在做任何得辯駁。整體而言,以旁觀者來視,我認為原告的立場並不穩固,爭論點只一再強調所希望的結果,卻不願細做立場上的解釋說明。
法官最後宣告判決日期,為此案件的第一審做出判決。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在開庭過程中,短短的十幾分鐘內,法官的言詞相當少,是給予被告和原告足夠且自由的辯論機會,主要角色為簡化兩方的言詞,歸論出重點,我認為就此來說是不錯的,過去曾聽過民事法庭的言詞辯論,法官過於主導兩方的言語內容看爭點方向,經常性的插斷兩方的陳訴,感覺上是不太妥當的,因為我認為充分的發揮的言詞辯論,才能讓爭議點更顯清晰與客觀。然而,另一方面,此次開庭過程,原告與被告的言詞辯論我認為都有不夠清楚之處,同時,也原告未完全清楚說明自己一方所持的爭點為何,這原因,我想除了當事人準備不足,法官與是影響的原因之一,因為我認為法官不可主導兩方的思維,但或許可扮演引導的角色,因為有時面對不太明白法律的人民來說,適時的引導,幫助他們能更清楚且充分的解釋自己的立場。因此綜合下來,感覺開言詞辯論是不太具有意義的。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在便民設施上,我給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正面的評價,觀察到其在門口處,有設立聯合服務中心,多元的服務內容加強為民服務。再者也明顯設置司法人員辦案態度反應表及意見箱,展現重視禮民、便民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