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43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劉穎怡
1.案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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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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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訴 |
00500 |
二樓 第四法庭 |
和 |
準備程序 |
101/06/20 |
1400 |
1400-1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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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訴 |
00349 |
二樓 第四法庭 |
和 |
準備程序 |
101/06/20 |
1430 |
1429-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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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訴 |
00068 |
二樓 第四法庭 |
和 |
準備程序 |
101/06/20 |
1445 |
1453-1511 |
2.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此次法院參觀皆在同一法庭,旁聽其中三件案件,由劉穎怡法官獨任。
在第一件案件中被告為勞保局,因此由被告訴訟代理人與原告凌○○向法官進行答辯,此案件是原告不服訴願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案件爭點在於勞資糾紛,關於保費與所得稅計算的爭執,兩造攻防激烈,言詞辯論定在七月五日。
在第二件案件中,兩造當事人皆是由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其原告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雲林分院,被告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原告不服訴願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兩造爭議點在於急診是否須分科、分項目的分級接受病患,以及急診有醫師冒名看診,對此,被告答辯僅是留用非冒用且急診醫師不夠,但原告認為此醫療行為將涉及健保給付費用,相較於前案,兩造答辯用詞更為專業亦更為激烈,言詞辯論定在七月二十五日。
就第三件案件中,原告周○○未到庭,亦無訴訟代理人,被告為駐胡志明市經濟文化辦事處等兩被告,由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案件內容有關領事業務,但因原告未到庭,準備程序快速結束,且被告律師又呈上新資料,法官將請原告擇期閱卷而不另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定在七月十二日。
相較於普通法院之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的專業度明顯提高許多,因行政訴訟是對主管機關所為之救濟程序,相關法條也因此擴大許多,如勞保條例、健康保險法等,辦理起來也較為複雜,須援引更多法規。
3.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看完三件案件之答辯,兩造當事人及律師態度較為激烈,因行政處分乃國家機關對人民或機關所為之處分,影響甚鉅;而法官相較於一般刻板印象,此庭的法官較為親民,就兩造答辯不佳的部分給予指導,釐清兩造所要陳述之事實,並協助書記官記錄法庭內之答辯內容,並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審理案件;而書記官則協助法官執行法定職務,記錄開庭審判之過程。而通譯已不從事原來設置翻譯需要之職務,多為卷證傳遞之人員,並不具備翻譯之功能,也不像法官、書記官、律師穿著法袍;庭務員則是很客氣指引人民進入旁聽,並叮嚀旁聽所要注意之事項,是法庭秩序維持人員。
4.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相較於普通法院,來來往往的人較少,也只有一二樓的七個庭,一進入大廳只有法警,可以直接走到法庭,不像普通法院,一進去就是安檢門,安檢相較起來較寬鬆;法庭前設有諮詢櫃台,包括收文、售狀、收費、影印及訴訟程序諮詢,對於民眾的問題也親切回答,櫃台的設置相當便民。
行政訴訟相較於其他訴訟程序,民刑訴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但行政訴訟之訴訟當事人並不包括檢察官,且行政訴訟具有訴願之訴訟前置,如此可減省訴訟資源;在法庭內更設置技術審查官,這是其他民刑訴案件所沒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