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044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林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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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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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訴 |
60 |
二樓第六法庭 |
地 |
準備程序 |
101/06/11 |
1400 |
1357~1428 |
1.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
很慶信自己是跟同學一起來旁聽法庭,因為與過往的旁聽經驗相比,此次的過程個人認為相當的特殊、相當的有意思。以前的經驗是會有法警宣告立正,甚至當旁聽者有過大的舉動,像伸懶腰等,都會遭法警所制止。而本次的旁聽現場並無法警在場,個人認為可能是因為之前聽得是刑事庭,犯人有自由權遭剝奪的可能而有出逃或攻擊的風險,但行政法庭無此顧慮才沒有一定要法警在場的必要。
本行政法庭尚未開庭時,法官已經坐定,等待案件兩造到場。不得不說,感覺本次得庭務人員看起來相當輕鬆。
法官一開始先詢問被告-內政部,為何要提出新的資料?有何用意?接著是雙方當事人進行答辯。
答辯告一段落後,法官提出對內政部方的律師詢問,問其與本次的資料與上次所提供的資料其實是完全相同,本次開庭為何不提出新的證據讓其參考。
接著,法官提出了原告-國立○○大學,在本次開庭中提供了新的證據,對於被告內政部之前所說得「完全開放運動場館給不特定多數人使用」非常不利且矛盾,因此要求被告內政部提出新的資料來做審理。
最後,法官要求原告國立台灣○○須提出98、99學年度的預算報表,讓法官參考,訂出下次的庭期後本次開庭到此結束。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
這與與以前所旁聽的法庭相當不同,不同在於法官、被告與原告的爭執點。
以往旁聽的經驗下,法官與被告通常都是在針對證據的解讀、具體事證與被告說詞上的矛盾處針鋒相對,甚至看過女法官直接大罵被告不老實的情形,簡言之,爭議點在證據的可信度與事實架構。但是本庭法官和被告內政部的爭論點卻是法官調查看到得那些證據說明而不是是證據的可信度,且在法庭上爭執激烈,這是既一年前旁聽一刑事庭遇到一個超兇悍的女法官後,再次見識如此激烈的法庭爭吵。
且兩者皆為公務員,看來有情緒控制課程的需要。
進行的過程中,法官一人只有一人,但審查到一半卻說此為合議庭,我突然想到之前老師好像有提過由於之前行政法設計且執行得不完善,所以我國的行政法體系人員相當缺乏,今天見此畫面,我想或許這是原因之一吧!
在訴訟進行時,被告內政部所提供的資料,法官的觀點如下:
(一)案件的土地徵收目的尚未被完成,被告內政部與原告國立○○大學對場館設施的歸屬認定不清。
(二)被告內政部核准徵收土地成立的多目標運動園區,使用次數從民國79年至民國100年,整整21年的時間卻僅僅使用過三次,有浪費公帑的嫌疑。
內政部對此表示:大型國際級的賽事並非年年都有,故使用次數少。
法官回應:本案「多目標運動園區」的設立目的除了是提供大型國際及比賽用場地外,還有一目的是提供我國的選手能有練習的場地。但根據內政部的證據資料來看,只有三場國際賽事的使用情形與資料報告,卻沒有提及任何有關目的二:培訓的使用。
(三)同時,本案「多目標運動園區」建造目標又有提到要開放給不特定多數人,即一般民眾使用,但「多目標運動園區」有部分場館建於原告國立○○大學內,造成了事實上,國立○○大學得以排擠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權利,而這樣得事實行為很明顯的違反當初成立的宗旨。
有鑒於以上原因,在本庭的最後法官一再要求雙方要於下次開庭請提供更多的資料來做佐證,我認為這是很有意思的,行事庭的法官感覺上是希望事情越簡單、事證越少越有力是最好,但本庭的法官卻不停的要求雙方提供新的文書資料,不得不說相較之下真的比其他法官認真很多。
3. 其他旁聽心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面積很小,與之前參觀的任一法院完全不能相比,但看起來到別有一番氣派的感覺,就好像之前老師所撥放的影片一樣,設備相當新穎,這也是其他法院所望之無法相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