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37
旁聽法院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洪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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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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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
100 |
訴 |
0209 |
一樓第一法庭 |
孝 |
準備程序 |
101/4/6 |
10.50 |
10.48-11.11 |
本案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本案原告:香港○○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1. 出發前可參照各行政法院提供之「庭期查詢服務」挑選旁聽之庭
2.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程序
(1)原告說明案件內容:此程序進行較久,原告律師針對本子(合約內容)有關怠金的計算時間與被告認知不同,原告方認為應以履約時間日起計算,而被告認為應以合約之日起計算。
(2)本案法官只有一人(洪慕芳),屬於獨任庭,案件進行中,雙方對於舉證責任稍有爭議,程序上認為應是原告提出,但是法官認為,被告機關負舉證責任較符經濟,因此判被告機關須負舉證責任,於下次開庭提出與原告的往來契約。
(3)因為是準備程序,因此本庭無爭點討論,庭末有請雙方補資料,訂於5/25早上9.00開庭,雙方律師表示可以。
3.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本件當事人雙方皆為委任律師,根據雙方契約內容而提出不同意見,原告機關說明案件內容時,把合約內容有爭議部分日期提出,使書記官記錄下來,雙方也因此小有爭執,一開始原告律師(女生,看起來年紀輕約30歲左右)很客氣,會使用「請」、「麻煩」等詞語,後來針對被告律師(男生,年紀較長約50歲)提出的敘述,開始質疑,甚至有時還插話質疑對方,前後差距明顯,但我還是蠻佩服這位年輕律師,學富五車,不畏懼對方,勇敢提出質疑,難怪看起來很年輕,但卻學識淵博,能夠與年紀較長的律師相抗衡:
4.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第一次來到高等行政法院,是個陰雨綿綿的天氣,因此旁聽的人不多,一進法院,走進法庭前,有看到聯合服務中心,辦理收狀、收文、售狀、影印、收費、訴訟輔導區為民服務。
設訴訟輔導: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了解有關訴訟進行的手續、洽領裁判正本或其他有關文書、代撰書狀、代收發傳真,並答覆有關訴訟進行程序問題、查詢裁 判主文、閱卷、洽辦法律扶助、提供書狀範例、輪椅、老花眼鏡、文具用品等便民服務事項,此服務對於第一次或是缺乏法律常識的民眾有極大的幫助。
此外還有一些有關訴訟程序如何進行以及如何得到法律諮詢的相關服務資料可以供民眾索取,增加法律常識,而我們當然有順便拿了看看,發現:上面的部分字體印刷較模糊,不太能看見,為美中不足的地方,希望能加以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