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04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林曉芳
|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給付諮詢費 |
99 |
簡上 |
911 |
7法庭 |
溫 |
準備程序 |
100/05/19 |
11:30 |
11:55~13:3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案件採法官一人獨任審議的方式進行,因仍處於準備階段,故當天開庭僅傳喚證人到場說明,及由上訴公司提出合約書等相關證據。在訴訟過程中,由於書記官打字速度緩慢,且常有打錯字的情形發生,使證人在說明及雙方答辯時不停中斷,加上法官年紀較輕,審問時容易偏離主題,整體而言,流程可說是極為不順暢。此外,被上訴公司之辯護律師不滿上訴公司總是在每次開庭時,提出與上次不同的新證據,其不按條理出牌的行為,讓上訴公司的代表律師在答辯過程中,情緒較為激動。但在開庭時間安排方面,與地院相比,則顯得較拿捏得宜,或許是高院審判的案件沒有地院來的龐雜,各案件能擁有充足的開庭時間,如此亦不容易影響下一個訴訟程序的進行。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此案件之上訴人甲公司與被上訴人乙公司,因為了合標一系統建設案而產生合作關係,系統建設對於甲公司而言屬專業領域,故乙公司委託甲公司提供顧問、諮詢的服務,包括勘查地形、系統建設規劃藍圖等。但當乙公司得標後,卻將功勞完全歸功於自家人,其代表律師在訴訟過程中表示,即便沒有甲公司之協助,亦能順利取得此建設案之權利,因此基於此理由而不願支付甲公司相關諮詢費用。畢竟此案件牽涉一筆數目龐大的金額,雙方辯護律師皆堅持己見,導致過程中偶有口角衝突的情形發生,進而使過程無法順利進行。此外,誠如第一點提及,法官似乎較不具實務上之相關經驗,書記官的打錯字情形亦過於頻繁,使其效率備受考驗。上述兩點或多或少將影響開庭的時間與流暢度,這部分我想是高院須多加著墨、注意的部分,增加其實務經驗與相關訓練,應是較為有效的解決方式。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將台北高院與台北地院相比擬,高院的建築、裝潢則明顯新穎許多,像是各法庭內的舒適座椅及環境,使原本法院內嚴肅、凝重的氣氛減少了一大半;另外,各庭的開庭時間、順序和基本資料,皆以精密的電腦設備取代,如此便能讓民眾清楚瞭解各訴訟案件的最新進度。此外,入口處的安檢措施則比地院來的嚴謹,除須經全身檢查之外,個人隨身攜帶的包包也必須經由輸送帶偵測,在安檢方面可說是做到滴水不漏,使民眾在自身安全上不易產生疑慮、擔憂,我認為此為各地院值得向其學習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