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35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王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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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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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上更 |
00016 |
20法庭 |
亥 |
準備程序 |
100/5/6 |
1420 |
142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在準備去法院之前,我事先上網查詢了開庭日期,發現今天的高院除了一兩個宣判庭外,幾乎都是準備程序庭,對於想聽言詞辯論的我來說滿失望的,不過這次旁聽完還是有很大的收穫。一直不是很了解準備程序需要做些甚麼,以前總覺得不能理解,需要為了釐清案件的資料、證人和爭辯的內容而多花時間來開準備庭嗎?今天果然大開眼界了。不知道是不是高院的關係,相較於地院,法官用的詞彙比較艱深,加上這次案件是更一審,在之前已經二審終結判決後,送至最高法院又被駁回,所以案件的進展已經比較深入且複雜,很多地方我其實不是很了解。此次所記錄的案件是關於"損害賠償",大概是說因為一場火災的發生,被上訴人(公司)向上訴人(公司)要求損害賠償。法官一入席,所有人都必須起立,然後雙方當事人要先到前面簽名。被上訴方:僅一名女律師(被訴訟訴訟代理人),當事人並未到場;上訴方:一名女律師和兩名男律師,當事人坐於旁聽席上。法官僅一人,故為獨任庭。法官一開始先確認訴之聲名、證人與否、原判決廢棄、要提出的證據等等的事(由於法官講話太快了,而且有些辭彙我不太懂,所以這邊我不是很清楚)。爭點的討論就是"火災究竟是否該歸責於上訴人",此時是由被上訴人負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於之前勝訴時的聲明為民法§184Ⅰ前段和Ⅱ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這邊比較有意思的是,被上訴人表示,請求調閱已判決敗訴的案件(之前上訴人敗訴的判決),因為在案件中,具備上訴人表示,上訴人好像有部分承認火災為自己的責任,此時我偷瞄了上訴方席位上的律師,發現他們私下搖頭表示沒有這回事,看來言詞辯論那天可有趣了。等到程序結束後,法官會決定下次開庭的時間,他會先訂一個日子,再詢問兩造在那天是否都能前來,敲定日子後,書記也會一併記錄下來。程序結束後還有一點時間,法官還是希望勸當事人兩方能考慮和解(此時通譯不用繼續錄音,因為程序實際上已經結束了)。法官的理由是:舉證責任落入被上訴方,對其顯然相當不利,繼續下去不見得能勝訴,所以建議被上訴方把原來能得到的損害賠償250萬砍成三分之一和上訴方和解。對此,被上訴方只是表示願意回去和當事人談談,然而上訴方則表示不願意和解。其理由為另外仍有其他4件和火災相關的案子尚再處理,若和解等於承認對火災的發生有責任。法官倒也很厲害,馬上建議到,可以在和解書上附註和解不表示承認其火災過失,如此就不會影響其他案件。實際上我從地院和高院旁聽到的案件,檢察官都非常積極的勸兩方和解。我總共完整聽了五個案件,但最後當事人決定當庭和解的只有一件。這次旁聽的另一個案件,法官也是一直勸雙方和解,但是顯然當事人對被勸和解有點煩感,其代理律師一直說當事人只是想要回一個公道。此時不禁讓我想到老師上課說的,和解固然能夠節省時間和資源,但是對於想要求公道的當事人來說,可能會覺得膚淺而且隨便吧?最後當事人離席,比較沒有像來的時候一樣莊重,沒有起立也沒有簽名,大家像鳥獸散一樣的離去了。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高院相較於地院比較嚴謹,從進入大門時,法警就要求我們卸下包包來檢查,上次去地院的時候,只有通過一道檢測的門。進入法庭後,會發現庭務員在做在法庭裡靠門口的桌椅上,他們會帶領當事人入坐,並於法官出來時,要大家起立。王法官看起來還算親切,書記官打錯的時候,也沒有顯得不耐煩會事發脾氣;但從他說話的樣子和給予當事人建議的方式,可以看出來相當的精明老練。這個書記官感覺比上次在地院看到的還要迅速確實(當然這裡沒有指全部,這有可能是個案),除了打字的速度外,法官需要修正的地方也比較少。不過這邊不同於地院,在地院時,法官的桌上可以清楚看到電腦螢幕;但是在高院,我似乎沒在法官的桌上看到電腦。但因為透過當事人桌上的螢幕(面對著旁聽席),我可以看到上面有修改的動作,所以我推斷法官桌身旁也是有電腦。通譯相較於書記官所做的事就比較少了,除了傳遞文件還有錄音。大概是因為坐在那邊沒事做很無聊吧,這位通譯還走神了一下。當法官已經結束程序而向當事人勸和時,通譯還在繼續錄音,法官看到後提醒通譯停止錄音,坐在上訴席上的律師還在偷笑呢!雙方當事人的席位都是坐著代理律師,而上訴方的當事人坐在旁聽席上。上訴方的三位律師看起來勝券在握、餘刃有餘的樣子,其中一個重頭到尾都流露著自信的笑容,反觀被上訴律師就比較手忙腳亂了。除了法官桌上外,當事人雙方的桌子上都擺了兩疊厚厚的文書,看他們不時的翻來翻去,想必要記得的事很多吧! 不過法官桌上的案件真的很厚,我大概可以想像他們的工作量了,看來真的相當辛苦。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台北的高院比地院的建築還要氣派,其氣氛也比較莊嚴。除此之外,在法庭外面還有整潔舒適的沙發椅子供人休息。個人覺得法庭裡的椅子也比地院的還要舒適,而且旁聽有比地院多了一個標明"記者座"的區域。此外,當事人坐落的位置角度也和上次去的地院不同(地院:當事人彼此面對面,側向著法官和旁聽席;高院:當事人面對著法官,背對著旁聽席),不知道這是高院地院的差別,還是只是純粹的某些法庭的差別而已。地院和高院都有一個很貼心的設備,就是法庭外的電腦螢幕,上面會告訴我們現在正在開的庭,還有前一兩個開完的庭和後一兩個之後要開的庭(庭的類型和資訊都寫在上面),這樣可以方便我們決定要去哪個庭旁聽。在法院裡有些替代役也蠻好的,當我正從20法庭走出來的時候,聽到一位替代役喊到:有沒有來要聽宣判庭?",雖然我因為對另一個法庭的事件比較感興趣而沒進去聽,但這也算是一項貼心的服務(事後想想覺得有點後悔,我應該要常是聽聽看每種不同的庭,急便它不怎麼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