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31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法官姓名: 林金吾法官、李國增法官
|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民事 |
100 |
重上 |
035 |
7法庭 |
團 |
準備程序 |
96/05/13 |
10:00 |
10:00~10:50 |
|
民事 |
100 |
家上 |
037 |
9法庭 |
辛 |
準備程序 |
96/05/13 |
10:50 |
11:00~11:3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今天早上首先旁聽了一個相關侵權損害賠償的案件。剛開始還沒有搞懂雙方在為了甚麼事而主張,而且雙方也沒有律師到場。聽到後來,我開始釐清他們之間是發生了甚麼事。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原來是源自民法的侵權行為裡的雇用人責任。上訴人(車行老闆和司機)在一審時敗訴,還被判了80幾萬的賠償費。整個程序可以明顯感覺到法官不斷在說服之前勝訴而如今成為被上訴人的受害者還有上訴人一方。當然法官明顯告知雙方可能的利弊,並且詢問雙方的意見。被上訴人B小姐不願意上訴人A老闆只能付35萬的賠償,甚至無奈於即使判了下來也只不過是一張紙而已,她根本無法從司機那裡要到一分錢。
後來法官也問了司機賠償的意思,司機表示自己沒有錢,賠償方面似乎很難。這時法官開始責備他這樣過得去嗎、這樣會禍延子孫 、難道要等你們拿錢出來才去救人等。當然這過程,法官不斷舉出各種理由企圖讓雙方可以達致和解,否則判決下來可能比目前要賠償的還重。
在審判過程,多少也吸收到了一些相關保險的概念,如他們提到的強制險,受害者一方拿到的強制險可以抵銷掉上訴人所該賠償的金額。法官不斷告知上訴人這是受害者為他們做了很多事,他們可要感激她。甚至也希望受害者一方是否願意考慮收了上訴人目前的賠償金額,並撤回之前的告訴。至少我這45分鐘內看到法官勸和的過程是蠻積極的。一方面說了利弊讓被上訴人知道,請她考慮,一方面跟上訴人一方講道理,談談他們還可以增加多少賠償、司機方面如何可以向別人借錢等來周轉。
另外我還看了離婚案件。這也是獨任庭。當上訴人和被上訴人走入庭內時,觀察到雙方都是社會底層的人士,上訴人(A)主張離婚的理由是太太有精神障礙、曾自殺幾次、彼此已經分房10年左右。剛開庭時,上訴人一方的律師遲到,被上訴人(B)一方沒有律師到場。我觀察到法官趁上訴人律師未到前,問了他們一些問題,譬如想離婚的理由,澄清一審時對方敗訴的理由等。
我記得法官問了當事人他主張離婚的理由要以條列式來呈現給他,A的律師不僅遲到也沒有幫他準備這份文件。我當時在想,這年輕的律師是否真的為他的委託人著想?A看得出是勞動階層的工人,為了離婚自己可要付出一大筆的訴訟費。法官當時也問A,他太太是否存在達到該離婚的理由。之後就針對B自殺、送院治療等說起。A認為自己太太的症狀就如他從書裡看到的躁鬱症一樣,但是醫生卻認為沒有。法官也讓雙方提出自己的訴求。太太這一方沒有謀生能力希望先生一次過付她所有的贍養費,但是先生只願意付到每月8千塊。法官也一心想要從他們的爭執點中尋求較適當的解決方式,如B不想住在淡水而要住台北市,A認為自己沒辦法增加這筆金額,法官試著詢問她是否能住到女兒家去,可是B卻說女兒認為這是他們夫妻的問題,與她無關。另外,法官也調漲A可能該付的錢到1萬多,想了解看看這是否為A所接受。
我先後看到法官有當場愣住的感覺。看到眼前的當事人,談出來的可能性都是無法如雙方所接受的。當然法官庭上也說了一些教導的話,如針對A說「你不要的話,難道要推給娘家和社會嗎?」「婚姻是你自己先選擇的。」「你們可以好聚好散。」也許法官是希望勸和解的,但是雙方沒有想和解或退讓的意思。後來法官還是告訴他們雙方:「沒辦法的話,就依法審判。」
我開始體認到,這句話是在讓當事人覺察如果不和解,審判下來可能要付更多的錢等。觀察下來,整個程序算是有問到當事人的意思,讓雙方都有機會發言。雖然A有請律師,但感覺得出他的律師在庭上也沒有為當事人真正表達出一些想法,更不用說沒有律師在場的B(不確定她是否有聘律師),在庭上沒有人確切幫她表達甚麼,雖然她會為自己主張些權益。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每次走入法庭,都會觀察庭內的任何人員。首先會觀察法官的態度,再看看書記官還有通譯。這天看到的法官,在態度上還算和緩的,也試著要雙方當事人和解。若談不攏,就似乎要走入審判程序。上訴人A的律師遲到10分鐘,我本來以為法官會提早結束這案子,但是還是看到他先了解雙方的想法。針對律師這部分,高等法院內有的案件未必雙方都有律師出現。當律師比委託人晚到時,自己該做的部分沒有做到時,那將會是什麼樣的窘境?當事人花了一筆錢請律師,而律師看起來並沒有很積極的樣子,我會懷疑他真的能幫助自己的委託人在離婚訴訟上得到較合理的結局嗎?
另外,第9法庭的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律師在場。然而我看到的畫面是被上訴人A小姐為自己準備了許多賬單(住院等),法官認同她這樣的整理,也請上訴人感謝她這麼做是也可能幫他們減少賠償的金額。我記得法官還問A小姐她是否是學法律的。A小姐搖頭。也許她也驚訝於一個沒有律師在場的當事人能夠很完整的保存自己受傷後住院的單據、看護費、交通費等,並且能夠完整表達自己的求償想法。我記得A小姐曾向法官表達說她今天向車行老闆和司機求償,即使法官判決對方要賠償,但是對方未必有財力能夠把錢賠出來,尤其是司機。
有時還會看到通譯晾在那,沒事可做。尤其有的案件不需要他傳遞文件、翻譯等,倒是發現庭內的通譯其實蠻無聊的。他似乎在全程參與聽審,但這功能性就削弱了。我在想,對於通譯,有沒有一個較能凸顯其價值的工作方式?反觀他身旁的書記官,靜默的打字,如果整個下午有8、9個案件,書記官打字的速度再快,難道不累嗎?甚至對她的背部肩膀應該也不好吧?長時間坐在電腦前打字,跟旁人沒什麼互動。我看到他的價值可能在於,案子的進度常與書記官打字的速度和精確有關。因為幾乎所有人要停下來看他打字後才能繼續。
回到當事人本身,前個案件的司機說了一句話:「有錢人講有錢人的話,沒錢的人講沒錢人的話。」我當下的感覺是,法院是個道盡人生百態的地方,到底這過程對誰是有利的?正如那對要離婚的夫婦,即使同在一個屋簷下,也貌合神離。我不禁在想,這官司打下去的意義是?只是換來一紙判決,但是真的守住了婚姻的價值嗎?被上訴人的母親在法庭內的後座上說他管這女婿比管他的兒子還要辛苦。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高等法院給我的感覺就跟地方法院差很多。在審查旁聽者是否帶著相機、錄音機等在身上,還蠻嚴的。我帶了一台相機在身上,雖然沒有要用的意思,但是還是被查驗到,自己還是乖乖地把相機交出來,給值班的法警管理。其實高等法院提供的便民程序算是方便的,如螢幕上顯示那個庭在審第幾個案件、庭外都有電子螢幕顯示今日審查的案件,跟地方法院就有差別了。甚至還有志工阿姨提供協助,會問我要看哪個案件等。我還發現高等法院的設施、設計等,的確跟第一級法院有差別。高等法院大門的建築設計和室內設計所呈現的氛圍就較有法院的凜然氣息。先說每間法庭好了,庭內的提供的座椅多,寬敞,燈光明亮。法院內的設計還蠻有藝術氣氛。如到二樓的樓梯轉角處的牆壁上有許多楔型文字,凸顯了該法院的人文藝術氣息。
此外,還看到一個現象,高等法院內沒有地院的擁擠,甚至有的法官在早上審了一個案件就可以休庭了。這確實可以看得出來高等法院的法官們處理案件的負擔是低於地方法院的。
其實這樣的話,也顯示出法院等級的差別待遇。頓時覺得這雖然是個為民眾主張正義的場所,其實裡面的等級之分還是蠻明顯的。我想,法院內所謂的磅秤圖示,有時候只是一種公平的假象。這公平價值若反射回自己的內部架構時,所謂的「公平」有時候也許只是圖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