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20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李錦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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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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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上 |
001060 |
4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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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程序 |
100/05/13 |
1535 |
1535~160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開庭時間能準時;而由於此庭當事人的任何一方並未涉及多數當事人,為小型法庭,且雖為二審,但本案是由一位法官單獨審理,因而為獨任庭;在問案時,法官態度溫和,音量對當事人適中,但以旁聽角度則稍嫌小聲。
另外因為此庭為準備程序,當事人雙方於開庭過程中並沒有進行答辯之程序,而為與法官進行爭點討論為主要內容;此外,開庭之流程也都能順利進行,但是在最後並無預告下次開庭的日期以及時間,這是我於旁聽後發現高等與地方法院不一樣之處,不知此為純屬個案還是通常之情形。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當事人為上訴人以及被上訴人兩方,然而被上訴人僅律師代為出席,在開庭的過程裡,上訴人以及上訴人律師所表現出的態度較為強勢,由於開庭的主由是終身殘廢的損害賠償,即便此案於地方法院開庭時法官已極力勸說和解,雙方仍堅持不願意;此外兩造也在開庭之前進行過賠償金額的討論,雖然雙方已各自退讓一小步,但是金額的差距仍然很大,因此並未達到共識。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能夠扮演好中間人理性公平的角色,堅持雙方各自應把確切的賠償金額清楚的計算出來,亦應找齊資料,尤其是上訴人因要求賠償三年因為受傷而造成有關工作上損失之醫院診斷證明,也都應該備齊。
書記官於紀錄時能跟上法官審理的進度,紀錄程序也很順利;通譯則並未看到具體的工作情形;庭務員非常的親切,因為此庭為準備程序,因此開庭時間很短,在結束之時,還特地前來提醒我們審理已結束。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高等法院的法庭設施較地方法院數位化、內部設備較完全;而由於案件數量較地方法院來得少,法院內的民眾也相對較少;另外入口管理方面也較地方法院來得嚴格,在一進入高院時,法警便都會詢問前來法院的目的,必要時會要求出示身分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