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20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林春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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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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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建 |
240 |
27法庭 |
柏 |
言詞辯論 |
100/05/13 |
1440 |
1440~1510 |
-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開庭能準時開始;此庭大小較其他庭都來得大,為中型法庭,兩造之法官也都為多數人;全案由一位法官單獨審理,為獨任庭。問案時,法官態度溫和但有威嚴,而因為法庭較大,所以也需要比較大的音量來進行審查。於答辯以及作爭點討論之時,當事人雙方態度皆還算平和,兩造都能把自己的主張明確表達出來,並能針對法官所提出的問題作相當的回應。此外,本庭在整個審理的過程裡,由於言詞辯論相較於其他庭類來說所談及的內容較多,所以經常必須等待書記官紀錄完一個段落以後,審查才可繼續進行,所以會有中斷的現象,而審查到了最後時,法官會預告下一次開庭的日期以及時間,以使讓當事人能於限定的期間內備好相關資料,並有開庭之心理準備。
-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當事人為上訴人以及被上訴人兩方,兩方分別由兩位以及三位律師代理出席,此庭審理之主由是要求給付工程款,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捷運內之防水工程品質有瑕疵而造成漏水,與原先預期之品質不符合,因此拒絕给付;上訴人則主張其施工無任何瑕疵,會漏水為其他廠商施工所致,同時也要求被上訴人應補貼其修補費,而且被上訴人本應有監督之義務;後被上訴人則主張是因為上訴人施工有漏水瑕疵,所以才另找其他廠商接續工程,因此漏水並非新找廠商所造成。從雙方來回答辯之過程中來看,被上訴人的態度較為強勢,但兩造卻皆各有堅持及主張,只是缺點皆在於舉證之不足。
法官在審查時也都能充分抱持中立之立場,可以根據兩造的主張作出理性且清楚的判斷,並能指出爭點以及雙方所缺乏的證據為何,法官甚至在最後還對當事人說明他希望雙方於下一次開庭能夠完全舉證,以使其可以釐清爭點,避免雙方於高院時再浪費時間審理,是一位負責任的法官。
而地方法院的書記官工作壓力似乎比較大,也許可能因為庭類的不同,或是打字速度的關係,紀錄速度有些來不及跟上審查的程序;從此庭中並未看到通譯具體的工作情形;而法警在民庭中似乎也比較少出現。
-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地方法院的法庭、法官、法警等工作人員的數量都較高等法院來得多,要處理行政事務的一些相關機關櫃檯也都比較多,院內的一般民眾也相對較多;此外,對於入口門禁的管理比起高等法院並沒有那麼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