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7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市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黃呈熹 張松鈞 羅郁婷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損害賠償

99

簡上

108

30

言詞辯論

99/06/09

10:40

10:40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庭為合議庭,令人不解的是,因何與我所觀察的高院第11法庭獨任庭迴異,反而在第一審就有三位法官共同審理?後來觀察庭中原被告和法官的互動,才知道原來本案的雙方當事人都纏訟多年;又因為其中一名被告合法請假的緣故,讓本庭只能夠在次確定上訴人(原告)的上訴聲明以及被告的答辯聲明,像是準備程序中在做的事。

    特別的是,法官問及原告因為被告C女是合法請假而未到庭,有何意見時,原告的回應聽起來像是熟悉訴訟應答的模樣,請求審判長再給予一次庭期,並希望可以允許自己祥越被告今日所陳書狀,再行答辯。其中我的疑問在於,合法請假有沒有條件限制呢?既然庭期都是在上一庭由法官確定兩造時間允許而定的日期,所謂的「合法請假」應該是給與兩造面臨突發事件的通融措施,而應該不能「濫請」吧?否則的話,不又是造成訟源浪費?

    雙方當事人都是親自上陣,在場沒有看到任何訴訟代理人,但也由於其中一名被告無法到場的緣故,而讓身為聽眾的我無法得知本案大約的內容,地院的原被告席位也規畫得離旁聽席太遠,以至於我完全沒有辦法看到前一場的筆錄內容。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庭中不時看見張、黃兩位審判長交頭接耳,羅姓審判長卻樣冰塊一樣完全沒有反應,只是一直再敲打鍵盤,不知道在忙甚麼;我又不禁好奇,合議庭的三名審判長究竟會如何分工呢?分工的內容又是甚麼?

    另外特別一提的是,負責在當場傳喚兩名被告入庭的不是書記官,竟然是通譯?觀察本庭中的原被告,並不是境外人士,照理來說應該不需要通譯進行翻譯,那麼為什麼還是需要有通譯在場呢?查閱法條,也在民事訴訟法第207題中規定:若參與辯論人「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但為何在其他普通案件中,仍然可以看到通譯在其中?所謂的「通譯」究竟還負責哪些職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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