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66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賴秀蘭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99

訴字

227

1法庭

言辭辯論

99/4/12

1520

15:30~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一、  預定時間與實際開庭時間相去不遠,為一獨任庭,原告與律師一同出席,被告僅有律師出席。

二、  本庭中,法官之問案方式較為輕蔑,習於說「你們都沒有」、「沒有」、「唉呀」等詞語,但就旁聽者看來,法官自己也未能對該案有清楚的掌握,雖然不解,但又基於權力的傲慢,才對兩造如此出言。

三、  被告律師為被告辯護,但部分問題因被告本人不在無法回答。

四、  爭點有六:

(1) 五期工程款是否已付?

(2) 原告公司可否請求災損理賠金?

(3) 被告可否主張律師費扣抵?(合約第三十六項第二款)(卷第十八)

(4) 被告公司283萬6473元債權是否已經讓與?

(5) 被告爭執原告對於原告公司的債權是否存在?

(6) 被告主張合約第21條第3、4款及合約第26條第3款,拒絕給付工程款有無理由?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1) 當事人:原告義憤填膺,表示自己已有進行工程,要求第五期款及災損理賠金。

(2) 律師:原告律師在旁輔佐原告證據,由原告發言;被告律師否則原告所提出之證據。

(3) 法官:似乎對工程相關事務不太熟悉,態度也有些奇怪,在聽取兩造辯辭不時輕蔑地笑,少有尊重之情,過程中還瞥了幾眼旁聽的人,感覺有提防之意。

(4) 書記官:為一盡職繕打之直髮女性,打字非常迅速。

(5) 法警:未仔細觀察法警面貌,在本庭中僅站在門裡門外看守,

(6) 通譯:是一名非常年輕的女生,在本庭中未有語言輔助及卷證傳遞之功能。

(7) 庭務員:坐於法院門外,沉默寡言。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1. 法庭設備良善,僅有旁聽席未有設立螢幕,法官、書記官、通譯、原告、被告及證人席皆有螢幕設備。
  2. 送案區設有法扶資訊DM格,民眾可選取參閱。
  3. 在場義工非常貼心地詢問來意,就本次而言,所到之處皆有態度溫順之義工可資詢問。
  4. 電梯前海報貼有「廢死不可」之法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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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nuclass

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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