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12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賴秀蘭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填寫範例

95

勞上易

102

11法庭

準備程序

96/03/05

0850

0900~1000

 

99

125

25法庭

言詞辯論

99/06/01

15:30

15:50~16:30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針對於這次的法院旁聽,其主要有關貨物承攬之一部分。原告為A公司(其主要為販售大型之鍋爐設備),就訴訟之客體為鍋爐相關賠償費用。被告有三間公司,分別為被告一B公司,被告二C公司,被告三D公司。而主要為B公司負責運送貨物(鍋爐)之公司,C公司則為傭船之公司(其借船,並租給B,使B運送之),D公司則為船之持有所屬公司。而由於其已進行到言詞辯論之部分,其兩造主要爭議點為,由於鍋爐在運送之過程中,其包裝之人包裝不夠完善,以及船行過程顛簸中受到損傷,以致使鍋爐不敷使用,損害約十多萬美金。而究竟包裝者是原告A公司之責任,或者是B公司之負責運送之責任?另外,是船員放置之問題與否?而船員之所屬公司為何?而損害之程度之證明?A公司主要聲明船員將其鍋爐隨意擺置,以致運送過程中出現嚴重損害。而B公司則要求所謂運送和貨物之包裝兩者為分別之事實行為。故原先之包裝應當為原告A公司所負責之,B公司僅就運送一事之負責,除非其過失為應注意而不注意,則負起相關之責任。同時A公司所聲稱之賠償費用需十萬元多美金,則件定損傷之人何在?就其相關之證明文件並未具備之。而同時,原告聲稱有關船事法規定,有關船員的僱有,為商船之持有者負責(為勞僱之契約),但D公司否認商船之船員僱用為其公司所負責。而故以上須於下次提出佐證。故於此次之民事地方法庭所採應為協同主義。主要仍為兩造辯論,並且由兩造提出事實和佐證證明,若難以調查則法官才著手行調查之。其兩造雙方都為意定代理人出席,故氣氛上較為和諧,辯論上也無過度激言、粗語之情形發生,雙方十分冷靜理性,迥異於第二場之判決由於為初審,雙方又是當事人出庭(無訴訟代理人之外,當事人雙方又十分不冷靜),而流程上由於被告B公司之委任律師為準時出庭,故耽擱了一些時間,且由於B公司所牽扯之範圍較廣,相較於嚴重性,牽扯之程度也較高,而委任律師未到時,先採以C公司和D公司就其主張之部分重新聲明之,而由於案件牽扯國際之廠商,以及美國和台灣之兩地,C公司提出1936年之美國海上運送法之相關法規,並提出其相關之適用。而A公司為保險公司代位,控告B、C、D公司的。A公司原告主張民法§664 之。而法官也提及其由台灣運往南韓時已有所破損,而卻運至目的地(美國)才說明此一情況,而由於佐證之部分尚為明確,故A公司須提出修復費用相關證明,以及貨物實際裝載之情形。而C公司提出1936年之美國海上運送法知詳細法條內容,並於6月底再開庭審之。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由於法官為女性,故其態度相當之平和,但也偶有忘記法條之時,出席者皆為四間公司各自所屬之意定代理人出席,而就通譯也僅只傳遞一兩份文件,而書記官的打字也沒有想像中的快速繁複,也許跟當事人之陳述較緩和為有關。且其內文也為ABCD來代替四間公司之真實姓名。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法庭設施上,我覺得最重要是路標之問題,而且院與院之間過於相近,讓我尋找了一番才找到。而警衛對於參觀之人都相當客氣、有禮,也都很熱心的提供交通資訊…等,而內部之工作人員,反而對於其一些事件處理上,比較消極。而案件一件又一件的審理讓法官忙到無空閒,不知是民眾興訟,還是內部人力之問題,也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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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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