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10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院 法官姓名: 匡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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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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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
99 |
簡上 |
90 |
25法庭 |
物 |
準備程序 |
99/05/22 |
1030 |
1030~1045 |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原告是一個七十多歲在彰化務農的阿伯,被告是新光商銀。阿伯他從來沒用過信用卡,可是新光卻跑來跟他收信用卡費。從阿伯口中得知這件事情和他的兒子有關,可是原告這邊就只有阿伯一個人來,被告新光商銀則是派一位約二十幾歲的女生。
因為原告是採取主動攻擊的人,所以依照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原則,原告必須到被告所在地來進行訴訟,因此住在彰化的阿伯為了信用卡的事情上來台北告台北的新光商銀,這樣的制度看似合理,在實際面上卻不一定都是適合的。
看看法庭上的雙方,原告是一個年邁白髮蒼蒼的老農民,另一邊的被告則是一位看起來是專門負責訴訟的年輕女職員,法律本來這樣就是保護懂它的人,只是阿伯沒錢請律師,也沒有其他人陪他來,看起來像是一個人自己來台北的,而新光商銀肯定不是在台北才有據點,對於訴訟也應該非常熟悉,兩相較之下,不勝唏噓,尤其看到開庭完後阿伯獨自一人走出地院的背影,更是覺得法律讓生活有了秩序也讓許多社會變得更加的真實。
在此不禁要想像一下要是台灣的民事訴訟法和美國一樣採取當事人主義,法官完全不干涉兩造的攻防而只是當一個公正的裁判,在沒有錢請律師自己又完全不懂法律的狀況下將會是多麼的殘酷。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因為阿伯都是講台語,法官應該是外省人,看起來聽得懂一點台語,不過要問話的時候都還是叫通譯來問(頭一次看到通譯真的在做翻譯的工作,有點不習慣)。對於法官的問題,阿伯都回答得很快,不過常常沒講到重點或是講了很多贅句,法官的態度倒也蠻和氣的,不會馬上制止阿伯繼續講,反而是通譯會跟阿伯說法官要問的不是這個或是說叫阿伯等一下再講。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法庭外的告示欄每次開完庭都要有人出來蓋審理完畢,不像高院一樣電子化,感覺有點落伍。
每次進去法院的安檢都標準不一,有時候包包都要打開檢查,有時會卻是都沒有人在顧,免安檢這樣不知道叫不叫便民程序,台灣都會等到意外發生了才開始檢討,這樣就失了安檢這道程序的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