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47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翁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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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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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等 |
98 |
上 |
000670 |
第7法庭 |
勇 |
準備程序 |
99/05/20 |
14:25 |
14:20~14:50 |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案實際開庭的時間提早了5分鐘,因此其中一位被上訴人的律師遲到了一會。而這場法庭只有一位法官,所以是採獨任庭,一開庭法官就告知上訴人的資料有問題,必須再補齊提交,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也會適時的糾正雙方用詞上的錯誤,看得出這位法官有些嚴肅,但也可以知道這位法官在辦案時的用心與謹慎。
本案為被上訴人聲請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一開始法官詢問上訴人有何變更、追加之訴,上訴人則說明對陳劉呂等某人、對公司追加業務侵占之侵權行為等主張。另一位被上訴人劉○○說明他是受陳○○之託一起出面代理公司簽約,法官則詢問為何陳○○要找他一起出面代理簽約,及為何會答應簽約,是否有領取報酬等等。劉○○則回答說他是陳○○的朋友,由於陳○○在業界的風評並不好,地主一開始並不願意承租土地給陳○○,所以陳○○就找上劉○○一起出面代理公司簽約,但簽約後劉○○因他案關係而入獄服刑,並不清楚陳○○採挖砂石的經過。而另一方面同為被上訴人的公司負責人呂○○由律師代為出庭,律師聲稱呂雖然為公司的負責人,但實際上只被當作人頭,並不清楚公司的營運狀況,因此否認上述劉○○的主張,且主張另兩位被上訴人為簽約之人,故應須負起相關法律責任,但被上訴人劉○○認為自己僅代理簽約,簽約後就因他案而入獄服刑,自身也是被害人。最後法官總結是陳○○假借倉儲名義而行盜採砂石之實,破壞了出租人之土地,所以還會再請陳○○出面說明,以便了解整個事件的過程。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這次法庭旁聽的法官態度較嚴肅,看得出他在審理案件時的謹慎態度,被告與原靠雙方在回答問題時法官會事實的修正其用語,並會再以口述的方式告知書記官,以便書記官記錄。法官在等待書記官打字完後也會示意雙方是否都同意書記官的記錄,然後當事人才繼續敘述與回答。書記官在記錄的部分錯誤率不多,但感覺打字速度較慢,有時法官會等待書記官打完字才繼續詢問當事人。
上訴人的律師感覺起來相當地緊張,因為一開庭就被法官質疑資料有缺漏,而後回答時又多次被糾正用詞,感覺準備不太齊全,應要再改進。而被上訴人的律師因為提早開庭而遲到顯得有些慌張。一開始以為他是劉○○的律師,後來才知道他是另一位被上訴人的律師,在回答法官問題時還會一直翻找著資料才能繼續回答問題,感覺對於訴訟的內容並不十分了解,感覺不太專業。
通譯則一樣會協助法官傳遞資料,將資料拿給原告、被告觀看與填寫。法警的態度很和善,一開始會詢問我們怎麼會出現在法庭上,我們有問題時他會很親切的回答我們。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高等法院的民事庭是很美的建築,有一種很有歷史的感覺。進入法院時要經過嚴格的檢查,不過跟地方法院不同的是,地方法院只要通過一扇門就好了,而高等法院還要將包包放在輸送帶上檢查,可以看出對於人員進出部分的嚴格管制。而且裡面的設備跟地方法院很不一樣,覺得較新穎,且法庭就在一樓非常的方便,在地方法院還要找一下告示牌才能找到要旁聽的法庭位置。
高等法院一樣也有電子告示牌顯示,可以馬上得知哪一法庭即將要開庭,且法庭外的庭期資料是用電腦顯示的,相較於地方法院用紙本記錄顯得較為清楚,法庭也比地方法院寬敞。但也可能是空間變得較大使我們坐在後面都不太聽的到法官們的聲音,雖然可以藉著書記官記錄的螢幕畫面了解訴訟的進行,但螢幕有時還是會被當事人擋住,但整體來看高等法院的設施還是相當地便民,可以使第一次到庭的民眾清楚的了解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