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13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熊志強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民事

99

365

25法庭

言詞辯論

99/03/19

0420

17301850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案件採獨任審理,開庭時間較原訂時間晚,由於連續旁聽25法庭數案件,我覺得每一案件之間之休息時間並不長,且參酌其他法庭之情形,我認為開庭時間延遲已成常態。本次開庭流程為言詞辯論,案情如下:

原告:地主甲(本次開庭由甲之父出庭作證,甲未到場。)

被告: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證人:證人丙:乙公司之股東、證人丁:建商(乙公司人員)、證人戊(甲之父)

爭議點:六樓、地下室之建造合法性與歸屬

辯論程序與案件內容:

    證人先唸誓詞,宣誓不作偽證,若作偽證,願意負擔法律責任,而證詞內容大致指出案件原委。乙開發公司與原告甲談合建,訂定第一份契約,乙公司將蓋地下一層、地上七層之大樓,而地主甲可分配地下一樓至三樓,乙公司可分配三至七樓。然而因SARS剛過,不景氣,房屋售價低,原分配將使乙公司不敷成本,因此乙公司與甲重談合建內容,決定蓋透天厝(不建地下室),共蓋地上五層樓,因現行法規規定六層樓以上要有地下室。然而乙公司因成本問題,多蓋了地下室、六樓,因乙公司於施工前發現建地雜草叢生,必須整地,且草地之下是和建地一樣大,深達一公尺,充滿垃圾、積水的坑,若不做地下室,必須回填,且地基亦將不穩固。因此建後,產生地下室、六樓之分配問題。

    證人指出六樓應依原合約分配,指出原合約三樓以上為乙公司的,因簽定新合約時尚未決定是否蓋六樓,因此未加註於新契約中。證人指出原告知情,但未參與細節討論。之後原告律師詰問證人為何未將六樓產權附註於新契約,證人指出當時乙公司與原告甲關係良好,認為新契約不違背原合約,僅協議。證人亦指出現行法規規定地下室只能持分,不可有獨立產權,當初於新契約中捨棄建造地下室是因為地下室只有一半能使用,且地下室造價比房價還高,不敷成本。後原告之父做完證詞後,不久便約下一庭期,結束本次開庭。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

    不同於先前在刑事庭看過的法官,由於是民事庭,法官問案相當有耐心,且對法庭中各人員保持尊重的態度,使法庭內感覺是兩造與法官在進行案情討論,而不像法官訊問兩造、證人。且法官亦適時地提醒書記官紀錄內容,使我對法庭有了不同以往的正向觀感。

 

書記官:

    配合法官、律師的要求修改記錄,記錄速度快,使法庭流程相當順暢。

 

律師:

    原告律師:表現嚴謹,當原告之父作完證時,審判長欲傳喚其他證人作證,由於我在後方作筆記,被原告律師誤認為證人,待律師了解情況後,制止我繼續做筆記,儘管審判長未表示意見。因此在此後觀察法庭時,我作筆記皆會重點式間隔摘錄,而不再詳記所有細節。

    被告律師:相當有自信,不時微笑,顯得信心十足。

 

當事人:

    原告方:原告之父表達意見較緩慢,主要由審判長詢問案情細節。

    被告方:被告方之證人準備周延,案件相關時間點、證物皆準備完整,較為積極主動表達意見。

 

通譯:

    儘管本庭無需翻譯,但通譯會協助文件之遞交,尚稱專注。

 

庭務員:

    熱心引導,告訴我法庭中相關規定及程序。

 

法警:無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法庭設施:

 

台北地院:

    一進入便有金屬探測門,維護法庭之安全,且法警眾多,較不需擔心安全問題。民事法庭與刑事法庭位於不同樓層,標示清楚,不易混淆。法庭外亦有供人坐的長椅,讓即將開庭之人員得稍作休息。

 

法庭中:

    法庭內部相當明亮,不如想像中肅穆,法庭後旁聽席亦有桌子可用,便於記錄。電腦螢幕讓法庭中人員皆可共同確認書記官記錄內容正確與否。

   

 

案件追蹤:

裁判法院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民事

裁判案號 99 年 訴 字 第 365號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宣判日期 09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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