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13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熊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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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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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99 |
訴 |
365 |
25法庭 |
修 |
言詞辯論 |
99/03/19 |
0420 |
1730~1850 |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案件採獨任審理,開庭時間較原訂時間晚,由於連續旁聽25法庭數案件,我覺得每一案件之間之休息時間並不長,且參酌其他法庭之情形,我認為開庭時間延遲已成常態。本次開庭流程為言詞辯論,案情如下:
原告:地主甲(本次開庭由甲之父出庭作證,甲未到場。)
被告: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證人:證人丙:乙公司之股東、證人丁:建商(乙公司人員)、證人戊(甲之父)
爭議點:六樓、地下室之建造合法性與歸屬
辯論程序與案件內容:
證人先唸誓詞,宣誓不作偽證,若作偽證,願意負擔法律責任,而證詞內容大致指出案件原委。乙開發公司與原告甲談合建,訂定第一份契約,乙公司將蓋地下一層、地上七層之大樓,而地主甲可分配地下一樓至三樓,乙公司可分配三至七樓。然而因SARS剛過,不景氣,房屋售價低,原分配將使乙公司不敷成本,因此乙公司與甲重談合建內容,決定蓋透天厝(不建地下室),共蓋地上五層樓,因現行法規規定六層樓以上要有地下室。然而乙公司因成本問題,多蓋了地下室、六樓,因乙公司於施工前發現建地雜草叢生,必須整地,且草地之下是和建地一樣大,深達一公尺,充滿垃圾、積水的坑,若不做地下室,必須回填,且地基亦將不穩固。因此建後,產生地下室、六樓之分配問題。
證人指出六樓應依原合約分配,指出原合約三樓以上為乙公司的,因簽定新合約時尚未決定是否蓋六樓,因此未加註於新契約中。證人指出原告知情,但未參與細節討論。之後原告律師詰問證人為何未將六樓產權附註於新契約,證人指出當時乙公司與原告甲關係良好,認為新契約不違背原合約,僅協議。證人亦指出現行法規規定地下室只能持分,不可有獨立產權,當初於新契約中捨棄建造地下室是因為地下室只有一半能使用,且地下室造價比房價還高,不敷成本。後原告之父做完證詞後,不久便約下一庭期,結束本次開庭。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
不同於先前在刑事庭看過的法官,由於是民事庭,法官問案相當有耐心,且對法庭中各人員保持尊重的態度,使法庭內感覺是兩造與法官在進行案情討論,而不像法官訊問兩造、證人。且法官亦適時地提醒書記官紀錄內容,使我對法庭有了不同以往的正向觀感。
書記官:
配合法官、律師的要求修改記錄,記錄速度快,使法庭流程相當順暢。
律師:
原告律師:表現嚴謹,當原告之父作完證時,審判長欲傳喚其他證人作證,由於我在後方作筆記,被原告律師誤認為證人,待律師了解情況後,制止我繼續做筆記,儘管審判長未表示意見。因此在此後觀察法庭時,我作筆記皆會重點式間隔摘錄,而不再詳記所有細節。
被告律師:相當有自信,不時微笑,顯得信心十足。
當事人:
原告方:原告之父表達意見較緩慢,主要由審判長詢問案情細節。
被告方:被告方之證人準備周延,案件相關時間點、證物皆準備完整,較為積極主動表達意見。
通譯:
儘管本庭無需翻譯,但通譯會協助文件之遞交,尚稱專注。
庭務員:
熱心引導,告訴我法庭中相關規定及程序。
法警:無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法庭設施:
台北地院:
一進入便有金屬探測門,維護法庭之安全,且法警眾多,較不需擔心安全問題。民事法庭與刑事法庭位於不同樓層,標示清楚,不易混淆。法庭外亦有供人坐的長椅,讓即將開庭之人員得稍作休息。
法庭中:
法庭內部相當明亮,不如想像中肅穆,法庭後旁聽席亦有桌子可用,便於記錄。電腦螢幕讓法庭中人員皆可共同確認書記官記錄內容正確與否。
案件追蹤:
裁判法院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民事
裁判案號 99 年 訴 字 第 365號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宣判日期 09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