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45

旁聽法院名稱:                    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吳謀焰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9

上國易

8

10法庭

準備程序

99/05/27

15:20

15:50~16:27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原本預計是15:20要開庭,但延後了半小時,到15:50左右才開庭。庭上只有一位法官,屬獨任庭。被上訴人是松山地政事務所。

一開始先確認請求權基礎,審判長請上訴人的訴代先介紹之前一審的起訴標的、原因事實、與上訴理由。上訴理由狀缺漏了一部分,審判長很客氣讓上訴人的訴代當場改正。此次上訴為部分上訴,針對之前敗訴的某部分加以上訴。請求權基礎為土地法第68條。

此案件的爭論點是上訴人買房子時採信賴登記主義,相信謄本上的土地持份,但是之後松山地政事務所通知上訴人更正,因為當初勘測有錯誤,一開始的謄本載明的土地持份是包含三塊地號,但更正後的卻只剩下一塊地號276,上訴人認為土地持份縮水,受到損害,影響建物交易。地面上的建物與旁邊的大樓有隔一條防火巷,但是兩棟建築地下的停車場是相通的,而最初的土地謄本上沒有明確劃分範圍。被上訴人認為是上訴人主觀上的誤會,因為一開始的謄本所載明的土地持份上頭登記的是地號276,只是土地範圍包含三塊地號,但這是因為當初的勘測錯誤,松山地政事務所在重整資料發現錯誤後,有主動通知上訴人。

上訴人為地政事務所的職員,對地政相關事務有一定的了解,上訴人甚至提出地政事務所的標準測量程序,認為在一開始的時候就有瑕疵。雙方之前有打過行政訴訟,判決上指出:「有無損害,另案辦理。」且因為有更正的必要性,所以直接用行政程序法第101條更正,而不是用土地法第69條。

後來審判長認為上訴人的爭論點跟他的請求權基礎不甚符合,上訴人一直認為他是登記信賴主義,信賴謄本登記以至於蒙受損失,而從損害賠償來看的因果關係,土地法第68條可能無法完全符合上訴人所要求的,要上訴人和他的訴代討論,確定請求權基礎後再擇日開庭。

這位審判長人很好,始終保持笑臉,說話客氣,上訴人有任何的意見都可以發言,而審判長也都靜靜聽完。一進到高等法院,便覺得氣氛比地方法院嚴肅,因為地方法院人很多,開庭時,外頭走廊的人聲仍會傳進法庭內,形成內外都嘈雜的情況,但是高等法院是一片寧靜,氣氛莊重嚴肅。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上訴人因為是地政事務所的職員,對地政事務所的職務有一定的了解,在解釋地政事務所的測量瑕疵上顯得很專業,發言的時間比他自己的訴代多。另一方的訴代很有禮貌,都微笑以對,在上訴人或審判長講到之前訴訟判決的相關法令時,會適時補充。這個庭很平靜,和去地方法院的緊張感不相同,可能是因為這位審判長很和善,在問答的過程中態度都很好的緣故吧。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相較於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的外觀採羅馬式的建築,氣派、莊嚴氛圍散發,一進到裡頭都不敢大聲說話,高等法院也不若地方法院一般,走廊上是安靜的,而不是嘈雜的。身上的包包要經過X光機檢查後才能帶進法院,對於進入者的檢查比地方法院來得嚴格。高等法院每個法庭外頭都有液晶螢幕顯示案件的相關資訊、開庭時間、審查狀態及錄音狀況,而不是像地方法院用紙本和人工來顯示。

地方法院一進去,一樓部分就有便民的服務區,很顯眼;而高等法院一進去兩旁都是法庭,沒看見有什麼樣的便民設施,因為時間關係,我們急忙的去找法庭旁聽,也沒看見高等法院的便民設施或是讓民眾問問題的地方。如果高等法院有這樣的設施,建議可以安排在一樓較顯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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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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