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19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張靜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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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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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海商上 |
5 |
10法庭 |
精 |
準備程序 |
99/05/21 |
0930 |
0935~1005 |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高等法院開庭的時間大部分都在九點以後,我旁聽的這兩個庭都是屬於獨任庭,海商上字第5號的這個庭延誤五分鐘的原因是:被上訴人之委任律師因同時有兩個庭正在進行中,所以只好等另一邊的庭結束後再趕過來,他請求法官多等他幾分鐘的時間。但其實被告律師大約在開庭十分鐘後才匆忙進入法庭。
準備程序庭沒有激烈的辯論,流程上是先由兩造解釋其所提出之上訴書中寫到的內容,再針對爭議點詳加說明,最後由法官對於不清楚的地方提問。爭議點的討論首先是在於海商法中貨物之「提單持有」所代表的效力,是否不需提單正本即可提領貨物,而提單的真偽究竟應由誰認定?上訴人為一國際海空運輸公司,他們運送出口的貨物在哥倫比亞被海關扣留,原應送至A港的貨物最後卻在B港被發現,其中牽涉到自由貿易區的問題。第二個爭議點是雙方對於和解契約生效與否持不同意見,上訴人認為和解契約未生效,國外的買方本就有給付貨款義務;而被上訴人認為和解契約若未生效,何來之貨款給付?
另外原告律師也提到了關於「上訴需舉證」、「損害填補由被上訴人負舉證責任」、「自認效力」、「責任限制」等在民事訴訟法中的用詞,雙方進行了將近半小時的答辯,理性有條理。最後開庭結束後,雙方律師還在法庭外針對此案件討論許久,我感覺到的是兩造間良性的溝通,讓我對律師的觀感有加分的效果。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雙方皆由委任律師出席,不同於地方法院的是,庭務員的位置設在法庭內而非外面。旁聽的那段時間,相較於地方法院報到程序井然有序,高等法院的庭務員都沒有坐在位子上,進出的人很多,大多在確認下一場開庭的當事人到庭與否或是感覺是自行報到,不知道庭務員有沒有統一的服裝?因為其實看不出來哪一位才真的是庭務員。
高等法院的通譯位子的名牌上寫著多重職位名稱,他也在開庭的剛開始宣讀所有應到庭的人名,兩造都是以公司為單位,皆由看起來是委任律師而非法律顧問的人出庭,法警在走廊上來回逡巡。
因為是準備程序庭,法官對於案件的提問大多是事實上的問題,還有爭議點的釐清,另外一點是即使法庭有嚴謹的程序規定,但依然可以感覺到某些部分還是可以很人性化,像是被告委任律師因有兩個庭同時進行,法官為此而特別通融將開庭時間稍微延後了一些。兩造在解釋上呈的訴狀時,不僅感覺得出來相當尊重程序,也不任意打斷對方,是具有正面意義及良好典範的一次開庭。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高等法院的設施較地方法院新穎且高級,外觀與地方法院有著極大的差別,入口的檢查比地方法院嚴謹,不僅人需要經過電子檢測儀,包包更要通過X光的檢查,確認無危險性的物品後才得以進入高等法院。
華麗的內部令我大開眼界,法庭外的開庭資訊使用了高級的液晶螢幕面板,顯示即時概況,錄音中的顯示也間接提醒了進入法庭中的人,要對自己所陳述的每句話負責,每間法庭的空間都十分寬敞,後面旁聽的位子相對比較多,我想這也是將庭務員的桌子擺放在法庭內的原因,但缺點就是報到時的對話也直接影響到了法庭內開庭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