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32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 法官姓名: 吳謀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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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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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上國易 |
8 |
10法庭 |
勤 |
準備程序 |
99/05/27 |
1540 |
1550~1630 |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更正前,地政機關所登記的土地
此案案由為「國家賠償」,採「獨任制」審理。上訴人為甲,被上訴人為台北市乙地政事務所。雙方爭點為甲購買房子前,曾調閱乙所為之登記,並在調閱後,實際走訪視察房子及地下室,決定買下。不料乙機關登記錯誤,於勘驗後更正,致上訴人權益受損;乙機關則辯稱,上訴人並沒有蒙受損害,只是在買賣之時上訴人主觀上有所誤會。
審判長在宣讀案由後,請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說明,上訴人基於對地政機關登記之信賴原則,並沒有嚴加查證其登記,而買下該筆土地,不料乙登記錯誤,於變更後並使上訴人蒙受無法貸款等重大損失,故請求賠償。請求權基礎為土地法§68。一審時,上訴人請求賠償200萬元,二審請求64萬5000元,為部分上訴。
被上訴人則說明,上訴人並沒有蒙受損失,只是在主觀上有所誤會。變更前後,上訴人的持份並未因此減少,是一致的;且上訴人原本就沒有另外兩地的所有權,故沒有權利損害的問題。
審判長問上訴人,照理說,住在同一棟公寓的人,都是土地共有人,也應該有這樣的問題才對。上訴人(當事人)此時站了起來,對審判長說明,自己也在地政機關服務了約九到十年,願親自(不透過訴訟代理人)將情形陳述給庭上。上訴人說該筆土地原始的登記是對的,並且原始住戶都知悉情形,後來登記錯誤後我才買的,我在不知情的狀況之下買的,我並不知道它的原始狀況。被上訴人訴代則強調,雖然如此,持份從原始到變更登記後都一樣。審判長此時笑說,所以你們的情形比較特殊啦,因為是分別單獨登記才會如此。上訴人起立強調:第一,更正前後的土地的確有變小;第二,地下建物也是可以劃分、測量的,但乙在登記時並沒有到現場實際測量,才導致錯誤;第三,我是基於對謄本的信賴原則才買的,並不是故意取巧。
審判長聽完後說:「聽妳這樣陳述,這似乎已不是單純的土地法§68的問題,你們可能要研究一下…」上訴人此時有點著急,重述以上三點,審判長笑說:「我知道妳是因為信賴原則…只是行政法國家賠償,必須先證明、說明行政機關違反哪一條法,造成什麼損害,才能要求損害賠償。如果法條沒有弄清楚,也可能在攻防上,是平行線。所以到底是哪個行為讓妳受損害…也就是國賠的對象,要弄清楚,不然攻防上…被上訴人妳懂嗎?」被上訴人訴代點頭。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此庭內沒有法警,書記和通譯雖然有,但是似乎沒有在做事。可能是因為準備程序的關係,整體氣氛還算輕鬆。雙方都有訴代在場,審判長態度溫和,語氣輕鬆,對於上訴人的陳述也很有耐心地聽完,並給予上訴方建議。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高等法院比起地方法院,硬體設施來的優良華美了許多,一、二樓各有法庭15間,民事調解室及證人、鑑定人休息室各二間、育嬰室一間,公共空間並配置溫馨、舒適的沙發區供當事人洽公或等候開庭之用,另設有聯合服務中心、民事閱卷室、律師休息室等。
法庭內的硬體設施,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就有些許不同了,除了旁聽席-包括律師席、記者席、律師見習席、記者見習席等-皆備有小桌子可供筆記使用,還有「應訊發言台」,這是地方法院所沒有的設施。此外,庭外的案件資料也使用電子螢幕顯示,錄音也一律電子化,十分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