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35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林金吾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9

家上

000110

7法庭

準備程序

98/05/28

1100

1155~1220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是一個關於二審的離婚訴訟,屬於獨任庭。男方為上訴人,女方則是被上訴人,根據開庭的內容判斷,第一審法官判決女方離婚勝訴,男方不服提起上訴。當天被上訴人只有代理人出席,而女方應是採自訴,並沒有看到訴訟代理人的出現。

    在答辯的態度方面,我看到法官態度消極的一面,婚姻關係會走上司法這一步,我想感情的破裂已經是無可避免,但常常因為雙方在權力義務關係(監護權、財產分配權等)上所持的意見不同,因此需要對簿公堂尋求一個合理的判決,但林金吾法官所持的觀點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就算在二審還是判定離婚,夫妻雙方之間仍然有許多糾葛無法釐清,因此建議兩造在調解庭中解決,我想如果我是當事人應會相當不認同這種作法,被上訴人羅X如小姐不斷表示已不願再和先生見面,雙方也沒有任何感情存在,法律的判決對她而言是一種最終的保障也是事情塵埃落定的關鍵。法官不斷試圖將兩造移付調解,我認為沒有關心到女方再次面對丈夫那種難堪、難挨的心情,這是法庭上比較不通人情的一面,再者,這是屬於二審的官司,再移付調解意義似乎不大,而此舉也有便宜行事、拒絕正義之嫌。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當日法庭上只有一個法官、一個書記、一個通譯,程序上來說是相當簡單,庭中除了法官之外,其他兩個庭務人員幾乎沒有發言,坐在旁聽席的還有被上訴人的母親,在開庭的時候也不時給予意見,上訴代理人林清漢律師在訴訟過程中不斷的打邊鼓應和法官的觀點,維護上訴人的權利,希望能在程序之中找尋更多的場合讓夫妻雙方有和談的機會。被上訴人羅惠如小姐則是希望司法能夠讓她的婚姻關係劃下一個句點,並且提出相關證據,說明上訴人不願離婚是要向她要求兩百五十萬的代價以換取孩子的監護權,除了符合雙方已無感情基礎等離婚事由之外,呈述丈夫藉機勒索的說法希望能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台灣高等法院外表看起來雖然老舊,但是裡面的服務是相當親切的,一般人進到法院都會有不知所措的感覺,這時法院義工就會趨前上來詢問是否需要協助,在進院前的檢查程序也是中規中矩,每個法庭前面都設有電腦螢幕,說明開庭的順序及現在庭中狀況如何,避免我們走錯庭,法院的地下室也有餐飲服務,提供我們午餐的飲食所須,大致來說給人莊嚴肅穆卻又不會讓人難以親近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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