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55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郭松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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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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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8 |
家上 |
51 |
7法庭 |
壬 |
準備程序 |
99/05/19 |
0940 |
1005~1040 |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我所旁聽的案件主要是由欲離婚之雙方當事人對於孩子的監護權有爭執,才會從地方法院再到高等法院,也由於當事人之一為新移民,故以孩子的利益為最大前提,到底監護權該如何判成了兩方最大的爭執點。我就此案件的爭執和程序主要列為以下幾點敍述:
(一)確定訴訟之內容
由於此案件提起上訴之人,對於地方法院的判決離婚表示有意見,所以提出上訴,當審理法官一開始聽見雙方當事人之相關對話後,認為雙方離婚之態度堅定,故向上訴人確認在離婚的部份是否還要上訴,後來上訴人同意就離婚的部份維持地院部份,故高等法院就此部份進行撤回,而此案件的主要爭執點只就雙方之唯一兒子監護權相關內容為主。
(二)監護權內容的爭執:共同監護與否?
在此暫以上訴人代稱為甲,被上訴人代稱為乙來敘述雙方當事人之意見。
甲方認為在地院中判決離婚後,自己無法接受看不到小孩的痛苦,故希望由上訴之方式讓自己在監護權上改為共同監護,使自己可以參與孩子未來的決定權。面對甲方之提出要求,乙方認為此舉並非是以孩子的利益為最大考量,而指出甲方之舉最大原因在於希望藉由擁有孩子之監護權得以繼續留在臺灣,此外,乙方也指出甲方之工作地點和交友情況多為複雜,並不利孩子的發展和學習,相較之下,乙方認為自己才有較好的經濟能力及條件提供孩子好的學習環境,也指出甲方聲稱自己愛孩子,卻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只來看過孩子一次,甲方所述並非全然屬實。但甲方則指出,是屢次前往探視孩子時,乙方皆稱孩子不在家而未能看到孩子,並非自己沒有那個心,最後再說明自己並非為留在臺灣而打訴訟,也表示若乙方願意,甲方也可以將孩子接回自己的故鄉,讓乙方擁有探視權,但乙方並不同意。
簡單以下表表示兩方之意見及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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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之點:地院判決監護權歸乙方,甲方擁有探視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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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訴人)(新移民) |
乙方(被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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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達成之內容 |
共同監護 |
監護歸自己,對方擁有探視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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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希望參與孩子的未來 |
應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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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另一方之反駁 |
◎ 未能看到孩子是因甲方之惡意抯撓 ◎ 提出將孩子帶回自己故鄉之想法以反駁乙方提出爭取監護權是為續留臺灣 |
◎ 甲方長期以來只探視孩子一次,並非所述之愛孩子 ◎ 甲方交友及工作情況複雜,並不利孩子的發展及學習 ◎ 若採共同監護,則未來孩子的就學等等問題會麻煩許多,若找不到甲方之同意和簽名則什麼事都無法完成了 ◎ 甲方多次打乙方,也有驗傷單以佐證,故證明甲方之情緒性格上並不穩佳,對孩子的發展亦不好 |
(三)法律的情理法
若在一般的案件裡,或許法官較能夠完全地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前提做審理案件之參考,但此案件在於當事人之一為新移民,故在審理上的確要更為謹慎才不會招來歧視新移民之經濟地位和本身條件等等相關問題,此案件之法官也在審理之過程盡可能地表示這樣客觀和中立的角度,實為值得稱許之處。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在看這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的確帶給我滿大的感觸的,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當我們就雙方所提供之理由和證據如何去證明到底哪一方才是比較為孩子著想、愛孩子時,會不會有可能判斷有錯呢?亦或者可能兩難的局面呢?其實在我個人的立場,對於乙方之律師態度感到不可取,其表現出認為甲方就只是為了留在臺灣才會極力爭取監護權那種不屑的態度是我認為即使自己是依職之責而做事,但其表現卻帶給人有歧視他國之配偶之意。也或許這樣的歧視在臺灣的社會中還是滿常見,以致於許多人用的言辭和態度已經傷到當事人而不自覺,當然我並非是指在此個案,而是由當事人雙方爭辯的過程中,突然間感到當偏差的觀念變成歧視時真的滿可怕的。所以當審理法官能反問乙方:「那你又有什麼對孩子好的規劃?不是用講的就好!」著實有讓人感到法官的中立性真的很重要!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在參觀台北地方法院後再到高等法院時,就有滿強烈的對比感,不論是整個建築、軟硬體之設備都有滿大的落差。但庭數和案件數上,是無地方法院來得多,但件件案件都不是很好審理,所以案件的處理上往往都較預定的時間超出許多,以致於庭外會有許多人的等候也是地院較為少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