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67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法院民事庭 法官姓名: 翁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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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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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
98 |
上 |
000670 |
第7法庭 |
勇 |
準備程序終結 |
99/04/20 |
14:20 |
14:20~14:5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案內容主要為被上訴人聲請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但因此場非言詞辯論,所以未提詳細案件內容。在法庭上,法官問上訴人有無追加、變更之訴,上訴人追加民法188條第一項主張:受僱人有如刑事判決所裁業務侵占之侵權行為。而法官則要上訴人提出證據證明其僱傭關係。被上訴人則說明其僅為代理簽約,簽約後因他案關係被服刑,出獄後才知道公司發生事情,而被上訴人也涉入其中。由於不清楚案件內容,只知被上訴人代理簽砂石之土地承租契約,而後被上訴人代理之公司因盜採砂石及於承租土地上挖洞建倉儲損害被承租人之土地,故公司因而涉訟,又被上訴人為代理簽約之人,故須負起相關法律責任,但被上訴人認為其僅代理簽約,簽約後就因他案而進獄服刑,自身也是被害人,無須負相關責任。法官據被上訴人回答,繼續詢問被上訴人,為何公司負責人須找代理人簽約,及被上訴人為何答應簽約,是否有領取報酬,以了解兩人是否有行為分擔。被上訴人回答因公司負責人在砂石業界風評不好,故無地主願意承租土地給該公司負責人,又被上訴人為公司負責人之友人,故答應代理簽約,但簽約後隨即入獄服刑。
本次旁聽高等法院民事庭只有一位法官為獨任庭,一開庭法官先是質疑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準備的資料有問題,而訴訟代理人則表示下回開庭再補上有缺失的部
分。而一開庭時,只有被上訴人一人,而訴訟代理人因遲到,且被上訴人因沒有表達訴之聲明,需等到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到現場後,才可以再繼續進行程序作業。法官在開庭過程中感覺很嚴肅也很謹慎,在問案過程中及對於訴訟代理人的回答都相當留意,並且在訴訟代理人回答用詞上有誤時適時矯正。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在開庭的過程中,法官感覺十分正氣凜然,對於有誤的部分都會立即糾正釐清,並以口述方式整理雙方回答內容,以便書記官整理。而書記官看起來有點年紀,打字較慢,並且有些許錯字。而上訴人則看起來相當無奈,因被上訴人的律師遲到,且直到進入法庭後才和被上訴人確認名字,二個人感覺上才第一次剛見面,而被上訴人律師似乎也沒有事先行看過案件,在回答法官問題時,還得要和被上訴人確認內容。在回答問題的過程中,一再的詢問被上訴人的名字,才再繼續回答問題,感覺上不大用心;而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則感覺相當緊張,因一開庭就被法官質疑準備的資料有問題,而後回答時又多次被糾正用詞。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這是第二次到法院旁聽,不像上次摸不著頭緒,搞不清楚方向而錯過了原本要旁聽的場次。而高院與地院最大的不同應該是高院多了一項安全檢查的部分,與我同行的同學因忘記自己背包中有相機,包包經過金屬探測器的門,就被眼尖的法警發現了,法警要求打開包包先將相機寄放,但法警態度親切讓我們化解了尷尬。